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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界定了往復式內燃機排放方面的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各種發動機和車輛。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摩托車排氣污染物、蒸發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以及曲軸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本標準規定了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三輪摩托車排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以及污染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本標準規定了摩托車型式檢驗的要求、生產一致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為動力,大設計車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摩托車,和以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大設計車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三輪摩托車。
本標準規定了重型車用汽油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設計車速大于25km/h的M<下標 2>、M<下標 3>、N<下標 2>和N<下標 3>類及總質量大于3500kg的M<下標 1>類機動車裝用的汽油發動機及其車輛的型式核準、生產一致性檢查和在用車/發動機符合性檢查。若裝備汽油發動機的M<下標 2>類車輛已按GB 18352.3-2005的規定進行了型式核準,則該車型發動機可不按本標準進行型式核準。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用發動機凈功率測量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由制造廠提出M和N類汽車用發動機凈功率相對于轉速變化的曲線。 本標準適用于往復活塞發動機(點燃式或壓燃式)或轉子發動機(點燃式或壓燃式),但不包括自由活塞發動機。
本標準規定了輕便摩托車排氣污染物、蒸發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以及曲軸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本標準規定了輕便摩托車型式檢驗的要求、生產一致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為動力,發動機排量不大于50 ml、大設計車速不大于50 km/h的兩輪或三輪輕便摩托車。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和低溫下排氣污染物、雙怠速排氣污染物、曲軸箱污染物、蒸發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車載診斷(OBD)系統(簡稱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本標準規定了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下排氣污染物、自由加速煙度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本標準規定了輕型汽車型式核準的要求,生產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本標準也規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氣(LPG)或天然氣(NG)輕型汽車的特殊要求。本標準也規定了作為獨立技術總成、擬安裝在輕型汽車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裝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準規程。本標準也規定了排氣后處理系統使用反應劑的汽車的技術要求,以及裝有周期性再生系統汽車的排放試驗規程。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或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大設計車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輕型汽車(包括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在制造廠的要求下,大總質量超過3 500 kg但基準質量不超過2 610 kg的M<下標1>、M<下標2>和N<下標2>類汽車可按本標準進行型式核準;對已獲得本標準型式核準的車型,在滿足相應要求時可擴展至基準質量不超過2 840 kg的M<下標1>、M<下標2>、N<下標1>和N<下標2>類汽車。本標準不適用于已根據GB 17691-2005的規定獲得第V階段型式核準的汽車。
本標準規定了汽油車用催化轉化器的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汽油車用催化轉化器。 本標準也適用于燃用液化石油氣(LPG)的汽車用催化轉化器。
本標準規定了輕型汽油車排氣凈化催化劑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和質量證明書。本標準適用于以堇青石蜂窩陶瓷載體作為基體并負載稀土、貴金屬或其他金屬等活性組分的輕型汽油車排氣凈化催化劑。
本部分規定了汽油清凈劑對進氣閥和燃燒室沉積物影響的標準臺架試驗方法與試驗設備。本試驗方法涉及一個評價點燃式發動機使用車用無鉛汽油在進氣閥上沉積物的形成趨勢的發動機測功機試驗程序。 本部分適用于汽油清凈劑清凈性評定,也適用于車用無鉛汽油清凈性的評定。 注:本部分未對所有的安全注意事項作出說明,采取相應的安全、衛生措施以及使用前是否符合有關法規是方法使 用者的責任。
本標準規定了重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統耐久性要求及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采用排氣后處理裝置、設計車速大于25km/h的M<下標 2>、M<下標 3>、N<下標 2>和N<下標 3>類及總質量大于3500kg的M<下標 1>類機動車的型式核準和生產一致性檢查對排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統耐久性的考核。 凡采用排氣后處理裝置的機動車按GB 14762-2002或GB 17691-2001第Ⅱ階段、或者GB 17691-2005第Ⅲ階段進行型式核準和生產一致性檢查時,應滿足本標準對排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統耐久性的要求。 以獨立技術總成進行型式核準的排氣后處理裝置,可執行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輕型汽油車用岐管式催化轉化器的術語和定義、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輕型汽油車用岐管式催化轉化器,也適用于燃用液化石油氣(LPC)車輛的岐管式催化轉化器。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防盜裝置保護的要求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M<下標1>類和N<下標1>類汽車的防盜裝置、適用于永久安裝到M<下標1>類汽車以及大設計總質量不大于2000kg的N<下標1>類汽車上的車輛報警系統(VAS)、適用于M<下標1>類汽車以及大設計總質量不大于2000kg的N<下標1>類汽車(僅限于12 V電壓系統的汽車)上的報警系統、適用于發動機止動裝置及其M<下標1>類汽車以及大設計總質量不大于2000kg的N<下標1>類汽車(僅限于12V電壓系統的汽車)上的發動機止動裝置,對于其他類型的車輛以及作為附件裝備在這些車輛上的裝置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非道路移動機械用小型點燃式發動機(以下簡稱“發動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測量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但不限于)下列非道路移動機械用凈功率不大于19 kW發動機的型式核準和生產一致性檢查。—草坪機;—油鋸;—發電機;—水泵;—割灌機。凈功率大于19 kW但工作容積不大于l L的發動機可參照本標準執行。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用途的發動機。—用于驅動船舶行駛的發動機;—用于地下采礦或地下采礦設備的發動機;—應急救援設備用發動機;—娛樂用車輛,例如:雪橇,越野摩托車和全地形車輛;—為出口而制造的發動機。
本標準規定了柴油車排氣凈化用氧化催化劑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及質量證明書。本標準適用于以堇青石蜂窩陶瓷材料作為載體并負載稀土、貴金屬或其他金屬等活性組份的柴油機排氣凈化用氧化催化劑。
本標準規定了全地形車發動機的術語和定義、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使用說明書、包裝、運輸及貯存。本標準僅適用于GB/T 24936中所定義的內燃機式全地形車所使用的發動機(以下簡稱“發動機”)。
本標準規定了采用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儀(ICP-OES)測定車用汽油中硅含量的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測定硅含量為1.0 mg/kg~50.0 mg/kg的車用汽油(含氧化合物體積分數不超過15%),例如含甲基叔丁基醚的車用汽油、車用甲醇汽油(M15)和車用乙醇汽油(E10)。對于硅含量高于50.0 mg/kg的車用汽油樣品,可經更高比例異辛烷稀釋后按照本標準方法測定,但其精密度暫未統計。采用本標準進行檢測時,車用汽油中的某些元素如硫、鉛、鐵、錳、磷和氯,不會對硅含量測定結果造成干擾影響。
本標準規定了燃氣重型車用排氣凈化催化劑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及質量證明書。本標準適用于以陶瓷蜂窩載體作為基體并負載稀土、貴金屬或其他金屬等活性組分的燃氣重型車用排氣凈化催化劑產品。本標準中的燃氣重型車包括設計車速大于25 km/h的M<下標2>、M<下標3>、N<下標1>、N<下標2>和N<下標3>類及總質量大于3 500kg的M<下標1>類車輛。本標準中的氧化型催化劑(GOC)適用稀薄燃燒的燃氣類發動機(CNG/LNG/LPG)。本標準中的三效催化劑(TWC)適用于等當量比燃燒的發動機(CNG/LNG/LPG)。
本文件是標準GB 50177—2005《氫氣站設計規范》 條文說明
本規范適用于有色金屬工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環境保護工程的設計。本規范不適用于伴生天然鈾、釷,且原礦、精礦、尾礦中單一核素比活度大于lBq/g的有色金屬礦產開發利用項目的輻射污染控制工程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