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訪問中科光析科學技術研究所官網!
免費咨詢熱線
400-635-0567
35kV及以上高壓電纜終端頭、中間接頭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點 擊 解 答??![]() |
本標準適用于有關粉末冶金的術語。粉末冶金系冶金和材料科學的一個分支,它涉及到金屬粉末制取,以及通過成型和燒結將金屬粉末與(或不與)非金屬粉末添加劑的混合物制成制品。
本標準規定了氧化釔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與包裝、標志、運輸、貯存及質量證明書。本標準適用于萃取法或其他方法制得的,供制作熒光材料、鐵氧體、單晶材料、光學玻璃、人造寶石、陶瓷和制備金屬釔等用的氧化釔。
本標準規定了氧化銪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及質量證明書。本標準適用于化學法或其他方法制得的,供制作稀土熒光粉和X射線增感屏活化劑等用途的氧化銪產品。
本標準規定了用輪廓法確定表面結構(粗糙度、波紋度和原始輪廓)的術語、定義和參數。本標準適用于技術標準和文件以及科技出征物等。
警告:使用本標準的人員應有正規實驗室工作的實踐經驗。本標準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問題。使用者有責任采取適當的安全和健康措施,并保證符合有關法規規定的條件。 本標準規定了用快速塑性計測試天然生膠和未硫化膠塑性的方法,它還適用于天然生膠塑性保持率(PRI)的測定(見GB/T 3517)。
本標準規定了硫化橡膠或熱塑性橡膠暴露于自然或人工氣候后,測定其顏色、外觀和物理性能變化的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硫化橡膠和熱塑性橡膠耐候性的測定。
本標準規定了硫化橡膠或熱塑性橡膠熱空氣加速老化和耐熱試驗方法。兩種方法分別為:方法A:空氣流速低的多單元式或柜式熱空氣老化箱,每小時換氣3次~10次;方法B:使用風扇強制通風的柜式熱空氣老化箱,每小時換氣3次~10次。
本標準規定了用熱解法測定橡膠中炭黑含量的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以下幾種聚合物的硫化橡膠和混煉橡膠: ——天然橡膠或異戊橡膠;\n ——順丁橡膠; ——丁苯橡膠; ——丁基橡膠; ——丙烯酸酯橡膠; ——乙丙橡膠; ——聚醚; ——衍生的聚乙烯化合物; ——硅橡膠; ——氟硅橡膠; ——氯磺化聚乙烯(氯的質量分數小于30%)。 但不能加有在熱解過程中有含碳的殘余物形成的物質如:鉛鹽、鈷鹽、石墨、酚醛樹脂和其他樹脂,瀝青或纖維素等。 如果含有氧化鋁或碳酸鈣之類的無機配合劑,在熱解溫度下將引起分解、脫水或由于鹵化聚合物存在而形成易揮發的鹵化物,因此本方法的準確度將受影響。 本方法及不適用于氯丁橡膠,以不適用于丙烯腈質量分數高于30%的丁腈橡膠。
本標準規定了橡膠溶劑抽出物測定的兩種方法,方法B為快速抽提法,方法A為仲裁用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生膠(天然橡膠和合成橡膠)及其混煉膠和硫化橡膠。
本標準規定了鱗片石墨的定義、分類與標記、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天然產出并經選礦富集的鱗片石墨。
本標準規定了微晶石墨的定義、分類與標記、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等。本標準適用于天然微晶石墨。
本標準規定了碳素結構鋼和低合金結構鋼熱軋鋼帶的分類和代號、訂貨內容、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技術要求、試驗方法、驗收規則、包裝、標志和質量證明書等規定。本標準適用于厚度不大于12.00 mm、寬度不大于600 mm的碳素結構鋼和低合金結構鋼熱軋鋼帶(以下簡稱“鋼帶”)。
本標準規定了與食物接觸的陶瓷制品鉛、鎘溶出量測定的原理與方法。本標準適用于與食物接觸的日用陶瓷器皿。
警告:本標準的使用可能涉及某些有危險的材料、操作和設備。但并未對于此有關的所有安全問題都提出建議。用戶在適用本標準之前有責任制定相應的安全和保護措施,并明確其受限制的使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用克利夫蘭開口杯儀器測定石油產品閃點和燃點的方法。適用于除燃料油(燃料油通常按照GB/T 261進行測定)以外的、開口杯閃點高于79℃的石油產品。
本標準規定了種子扦樣程序,種子質量檢測項目的操作程序,檢測基本要求和結果報告。 本標準適用于農作物種子質量的檢測。
本標準規定了種子批的扦樣程序,實驗室分樣程序和樣品保存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農作物種子質量的檢測。
本標準規定了種子凈度分析(包括其他植物種子數目的測定)的測定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農作物種子質量的檢測。
本標準規定了種子發芽試驗的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農作物種子質量的檢測。
本標準規定了種子生活力的生化(四唑)測定,種子健康測定,種子重量測定和包衣種子質量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農作物種子質量的檢測。
本標準規定了制漿造紙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制漿造紙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對制漿造紙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向環境水體的排放行為。 企業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有毒污染物可吸附有機鹵素(AOX)、二噁英在本標準規定的監控位置執行相應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業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根據其污水處理能力商定或執行相關標準,并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城鎮污水處理廠應保證排放污染物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 建設項目擬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由建設單位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按前款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