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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表面污染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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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規定了核儀器技術領域用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涉及核儀器:物理現象、基本概念、儀器、系統、設備和探測器技術領域。
本標準以測試性能為基礎建立了密封放射源分級體系,并對源的性能、要求、檢驗方法、標識和證書等作了規定。 本標準為密封放射源產生者提供了評價其產品在使用中安全性的系列檢驗,同時也便于使用者選擇滿足使用要求的放射源類型,特別是對關注防止因放射性物質泄漏而造成電離輻射照射的場所選擇 放射源類型時能提供幫助。本標準也可為管理部門提供指導。 這些檢驗分為幾組,例如,包括暴露于異常高溫和低溫檢驗以及各種機械檢驗。每項檢驗適用于不同的嚴格程度。檢驗結果是否通過,取決于密封放射源、內容物是否泄漏。 表4給出了對密封放射源、主要典型使用中的每種應用和建議的檢驗級別。廣義來說,這些檢驗是對各種使用的低要求,在一些特別惡劣條件下使用時(見附錄C)所須考慮的因素列于4.2。 本標準不按源的設計、制造方法或發出輻射的刻度方法分級,本標準不包括核反應堆內的放射性物質(含密封源)和燃料元件。
本標準規定了敏感元器件的術語及定義,包括熱(溫)敏、光敏、壓敏、濕敏、氣敏、磁敏、力敏、離子敏、生物敏、放射線敏和纖維光學敏感元器件11個部分。 本標準適用于敏感元器件的生產、使用、科研和教學等方面,作為統一技術用語的依據。
GB/T 4960的本部分規定了核燃料與核燃料循環領域有關的術語及其定義。本部分適用于核燃料與核燃料循環領域內編寫標準和技術文件、翻譯文獻及國內技術交流等。
GB/T 4960的本部分規定了核輻射探測器、通用核儀器、核設施儀表和控制、輻射防護儀器及核輻射應用儀器等核儀器的基本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有關核儀器標準、合同、報告和技術規格書等技術文件的編寫,文獻翻譯以及技術交流等。
本規定適用于加速粒子的單核能量低于100MeV的粒子加速器(不包括醫療用加速器和象密封型中子管之類的可移動加速器)設施。
本標準適用于直接測量或直接探測發射a和/或β核素的表面污染測量儀和監測儀,其至少包括: —探測裝置(包括計數管、閃爍探測器或半導體探測器等),它可以固定連接或由軟電纜連接,或者組成一單獨的裝置; —測量裝置 一些測量儀和監測儀由探測裝置和測量裝置組成,在能將探測裝置與儀器分開的情況下,可單獨使用探測裝置。為了滿足本標準,要求所有包括探測裝置和測量裝置的儀器符合本標準要求,或探測裝置和測量裝置分別符合本標準相關部分要求 注:對于后一種使用方式經證明符合本標準的要求,但是不能就此推斷其他特殊儀器的組合配置也符合標準。后一種使用方式,允許用戶使用不同制造廠生產的裝置進行組合配置 本標準適用于: —a表面污染測量儀; —a表面污染監測儀; —β表面污染測量儀; —β表面污染監測儀; —a/β表面污染測量儀; —a/β表面污染監測儀。 后兩種設備能夠同時確定a和β污染,并分別顯示測量結果: —a(β,a/β)表面污染測量儀:包括一個或多個輻射探測器和相關裝置或基本功能單元。在檢查表面污染時,用來測量a(β、a/β)表面發射率; —a(β,a/β)表面污染監測儀。 本標準也適用于那些有特殊用途的儀器和為測量特殊性質表面而設計的儀器。但標準的某些要求需根據這些儀器的特殊要求進行修改或補充 如果一個儀器能實現多種功能,則儀器需滿足這些不同功能的所有要求。如果儀器以一種功能為主,兼有其他功能,則儀器需滿足主要功能的所有要求,并盡可能滿足其他功能的要求。 本標準不適用于測量或探測大能量小于60 keV β粒子的輻射監測儀或測量儀 本標準的目的是規定標準要求和給出一些適用方法的實例,還規定了一般特性、一般試驗條件和方法、輻射特性、電氣安全、環境特性以及a、β及a/β污染測量儀和監測儀的合格證書
本標準規定了高活度鈷60密封放射源的結構、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檢驗證書和使用說明書、包裝、運輸和貯存等內容。本標準適用于放射性活度(以下簡稱活度)大于10 TBq的遠距離治療用鈷60γ源、工業輻照用鈷60γ源,也適用于γ刀治療用鈷60γ源、探傷用鈷60γ源以及其他用途的活度大于10 TBq的鈷60γ源。
本標準規定了校準α、β表面污染測量儀與監測儀的一般要求、校準項目、校準條件、校準方法以及校準證書要求。本標準適用于輻射防護領域中使用的便攜式或固定式α、β和α/β表面污染測量儀與監測儀的校準(測量的β大能量大于60keV);也適用于那些有特殊用途的儀器和為測量特殊性質表面而設計的儀器的校準。本標準不適用于β粒子的大能量小于60keV輻射監測儀或測量儀的校準。
本標準規定了放射性固體廢物近地表處置的總體要求,并對近地表處置場的選址、設計、建造、運行、關閉、監護,以及環境監測、安全全過程系統分析和質量保證提出了一般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低、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近地表處置。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由于含有相當數量的長壽命核素,不能僅依靠監護措施確保廢物的處置安全,需要比低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采取更高程度的包容和隔離措施。本標準不適用于鈾(釷)礦開發利用過程中產生的放射性廢物、天然放射性廢物的處置,以及放射性廢物的巖洞處置和鉆孔處置。
本標準規定了放射性活度計(以下簡稱活度計)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隨行文件和日常檢查的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以井型充氣電離室為探測器的活度計。
本標準規定了放射性礦產地質術語分類與代碼。 本標準適用于我國放射性礦產地質信息系統,也適用于放射性礦產地質工作的其他有關領域。
本標準規定了常規運輸條件、正常運輸條件和運輸事故條件下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要求。本標準中的運輸要求包括包裝的設計、制造和維護,也包括貨包的準備、托運、裝載、運載(包括中途貯存)以及貨包終抵達地的接收和卸載。本標準適用于放射性物品(包括伴隨使用的放射性物質)的陸地、水上和空中任何方式的運輸。本標準不適用于:a) 已成為運輸手段組成部分的放射性物質;b) 在單位內部進行不涉及公用道路或鐵路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即廠內運輸;c) 為了診斷或治療,已植入或注入人體或活的動物體內的放射性物質;d) 由于意外或故意攝入放射性物質或受到放射性污染而被送醫的人員,其體內或體外存在的放射性物質;e) 已獲得有關政府部門的批準并已銷售給終用戶的消費品中的放射性物質;f) 已加工過的含天然放射性核素的天然物質和礦石,且這類物質的活度濃度不超過本標準5.1和5.2規定的豁免值的10倍。對于含有未處于長期平衡態的天然放射性核素的天然物質和礦石,應按照5.2.3計算其放射性活度濃度;g) 任何表面帶有放射性物質但數量均不超過本標準3.13規定的表面污染水平的非放射性固體物體。當運輸的放射性物品具有附加風險,或與其他危險貨物一起裝運時,還應遵守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錫113-銦113m發生器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檢驗證書和使用說明書,包裝、運輸和貯存等內容。本標準適用于錫113-銦113m發生器。
本標準規定了對低、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暫時貯存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任何實踐中,符合低、中水平的放射性固體廢物的暫時貯存(以下簡稱“廢物暫時貯存”)。 本規定不適用于尾礦渣類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貯存管理。
本標準規定了高水平放射性廢液(以下簡稱“高放廢液”)貯存廠房設計所涉及的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乏燃料后處理產生的高放廢液貯存廠房設計。
本標準規定了操作非密封源的輻射防護原則與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放射性同位素生產和應用中操作非密封源的實驗室活動;其他操作非密封源的活動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用于校準放射性表面污染監測儀的低能β和γ參考源的核素、結構形式、特性及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校準表面污染監測儀的能量低于0.15MeV的β粒子和能量低于1.5MeV的光子的參考源(除<上標3>H以外)所涉及的參考源主要用于校準可測量具有電子俘獲或同質異能躍遷衰變核素的表面污染監測儀的儀器效率。
本標準規定了用于校準放射性表面污染監測儀的β和α發射體參考標準平面源(以下簡稱“參考源”)的核素、結構形式、特性及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校準表面污染監測儀(或測量儀)的β(β大能量大于0.15MeV)和α參考源。
本標準規定了镅鈹中子源的產品代號、產品結構與規格、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識、檢驗證書和使用說明書、包裝運輸和貯存等內容。本標準適用于镅-241與金屬鈹所制成的镅鈹中子源,其他(α,n)類同位素中子源可參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