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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定義了用于塑料工業中的術語。當術語有一個或多個同義詞時,同義術語跟隨在優選的術語之后。進而以正確的字母排序詳細地列出同義詞。不贊成的術語用“不贊成”指明。可能找不出定義或沒有指明定義時,在其術語后面利用一個符號→。縮略符號“cf.”(參見)指明使用者可以參見其他術語(不是同義詞)、定義或以下述的符號對該術語所含信息進行注解。
GB/T 2900的本部分規定了鍋爐的專用名詞術語。本部分適用于有關鍋爐的技術文件及科技出版物。
本標準規定了真空技術方面的一般術語、真空泵及有關術語、真空計術語、真空系統及有關術語、檢漏及有關術語、真空鍍膜技術術語、真空干燥和冷凍干燥術語、表面分析技術術語和真空冶金術語。 本標準適用于真空技術方面的技術文件、標準、書籍和手冊等有關資料的編寫。
本標準給出了聲學和有關聲學的常用的和基礎的名詞和術語。 本標準給出的聲學術語共有914條,分成十三章(第2-14章)。當一術語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性質的定義時,則用a,b,c分行并列敘述。附錄A為漢英聲學名詞,按漢語拼音字母次序排列,此附錄同時作為聲學術語的漢文索引。附錄B為英漢聲學名詞,按英文字母次序排列,也作為聲學術語的英文索引。 本標準聲學術語中所列的名詞(漢文或英文),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同義詞時,對于未加區別的名詞,表示這些名詞的地位是同等的,均可使用。對圓括號()里的名詞,一般表示過去曾用過的名詞,現在仍可使用,但本標準不作推薦。方括號[]里的字表示可以省略。定義中圓括號()里的字一般是注釋。名詞中的花括號{}表示主要根據所列學科的規定。斜體表示拼音。
本標準規定了紙、紙板、紙漿和有關的術語。本標準適用于所有紙、紙板和紙漿。
本標準規定了并適用于工業企業廠區內的發生爐、水煤氣爐、半水煤氣爐、高爐、焦爐、直立連續式炭化爐、轉爐等煤氣及壓力小于或等于12×10<上標5>Pa(1.22×10<上標5>mmH<下標2>O)的天然氣(不包括開采和廠外輸配)的生產、回收、輸配、貯存和使用設施的設計、制造、施工、運行、管理和維修等。 本標準不適用于城市煤氣市區干管、支管和庭院管網及調壓設施、液化石油氣等。 因采用新技術、引進技術和引進工程而不能執行本規程的有關規定時,需提出相應的安全規定(附科學依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后,才能使用和運行。
GB/T 8117的本部分適用于各種型式、容量和用途,準確度范圍較寬的汽輪機熱力性能驗收試驗,對于某個具體情況來說,只需應用本標準的相關條款。本部分提供了過熱蒸汽或飽和蒸汽輪機的試驗方法。其中包括確定濕蒸汽比焓所需的測量及方法,并敘述了在核電廠中考慮到放射性安全條例情況下進行試驗需要的預防措施。本部分規定了驗收試驗的準備、實施、評估、與保證值的比較以及計算測量不確定度等方面統一的規則,同時也包含了進行驗收試驗條件的細節。如果有本部分未涉及的任何復雜或特殊的情況,則制造商和買方應在合同簽訂之前達成適當的協議。
GB/T 8423的本部分界定了石油天然氣工業工程技術服務專用的術語及定義。本部分適用于石油天然氣工程技術服務領域,石油天然氣工業其他領域可參照使用。
GB/T l2763的本部分規定了海洋地質、地球物理調查的基本內容、方法、資料整理及調查成果的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海洋地質、地球物理環境基礎要素調查,一些、專項調查亦可參照使用。
GB/T 13277的本部分規定了壓縮空氣中液態油和懸浮油取樣和定量分析方法(A方法和B方法)。本部分適用于一般用壓縮空氣系統中的含油量測量,含油測量范圍為0.001 mg/m<上標3>~40 mg/m<上標3>。本部分不適用壓縮空氣中油蒸氣含量的測量,油蒸氣的測量另見ISO 8573-5《壓縮空氣第5部分:油蒸氣及有機溶劑測量方法》。
本標準規定了撓性印制電路用覆銅箔材料的外觀、尺寸、物理性能、化學性能、電性能及環境性能的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撓性印制電路用覆銅箔材料(以下簡稱撓性覆銅箔材料),也適用于涂膠薄膜。
本標準確立了與已處理的天然氣取樣各方面有關的導則。除非另外說明,本標準中的所有壓力均以表壓給出,壓力可高至15MPa。壓縮天然氣(CNG)壓力可高至30 MPa,在確保取樣系統安全前提下,可使用本標準。本標準不適用于液相或多相流體的取樣。多氣源混輸時,需要注意在氣體混合均勻后取樣。本標準涉及點取樣、組合取樣(累積取樣)和連續取樣系統。本標準考慮了氣流中氧、硫化氫、空氣、氮、二氧化碳等組分。如果存在痕量液體,例如甘醇和壓縮機油,則被視為干擾雜質,而非取樣氣體的一部分,應將它們除去,以保護取樣及分析設備不被污染。本標準適用于交接計量系統和輸配計量系統。本標準適用于那些未將取樣作為一個分析步驟進行描述的情況。本標準集中描述取樣系統和步驟。對于用這些系統和步驟獲得的樣品的分析,可用于許多方面,包括計算確定氣流的發熱量,鑒定氣流中存在的污染物,由組成情況來判斷氣流是否符合合同規定的技術指標。
本標準規定了儀器儀表用機械元件、彈性元件、敏感元件、機電元件、儀表電機、儀器光源及顯示器件七類產品的名稱、性能特性等方面的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儀表元器件的生產、使用、科研和教學等方面,作為統一技術用語的依據。
本標準規定了分析儀器常用的基本術語以及電化學式分析儀器、光學式分析儀器、熱學式分析儀器、質譜儀器、波譜儀器、色譜儀器、能譜和射線分析儀器、物性分析儀器、其他分析儀器及其輔助裝置的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分析儀器。本標準中方括號[]內的字是在不致混淆情況下,可省略的詞;圓括號()內的字除說明外,為前者的同義語。
本標準規定了連續搬運機械主要類型、參數和主要裝置及零部件的基本術語。本標準適用于輸送機械、裝卸機械和給料機械。
本標準規定了制藥機械及設備的術語及其定義。本標準適用于制藥機械及設備的設計、制造、流通、使用及監督檢驗。
本標準規定了在煙道、煙囪及排氣筒(以下簡稱煙道)等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料物的測定方法和氣態污染物的采樣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鍋爐、工業爐窯、及其它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的測定和氣態污染物的采樣。
本標準規定了建筑給水排水設備和器材,包括衛生器具,水嘴,加壓、調節和貯存設備,加熱貯熱設備,地漏,檢查井,建筑水處理設備,游泳池、游樂池設備,冷卻設備,水景設備,雨水利用設備,管材,管件,閥門,計量、檢測儀表等方面的專用術語。本標準適用于建筑給水排水設備和器材的專用術語。
本標準界定了供暖、通風、空調、凈化設備的構造、性能通用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供暖、通風、空調、凈化設備的設計、生產和應用,也適用于供暖、通風、空調、凈化設備的科研、教學和出版工作。本標準不適用于鍋爐等熱源設備和交通工具使用的供暖設備、消煙、排毒設備和通用的風機等通風設備以及交通工具和特殊用途的空調設備。
本標準界定了除用于航空航天和壓縮空氣氣源設備外的所有流體傳動系統及元件的詞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