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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規定了螺紋規格為M2~M24、保證扭矩為Ⅰ級(適用于鋼、鐵或不銹鋼)或Ⅱ級(適用于黃銅),用鋼、可鍛鑄鐵、不銹鋼或黃銅制成的兩翼為半圓形的A型或B型蝶形螺母。
本部分規定了螺紋規格為M3~M20、保證扭矩為Ⅰ級(適用于鋼、鐵或不銹鋼)或Ⅱ級(適用于黃銅),用鋼、可鍛鑄鐵、不銹鋼或黃銅制成的兩翼為長方形的蝶形螺母。
本部分規定了螺紋規格為M3~M10、保證扭矩為Ⅱ級、用鋅合金壓鑄制成的蝶形螺母。
本標準規定了螺紋規格為M12~M24的環形螺母。
本部分規定了彈簧墊圈的技術條件。
本部分規定了鞍形和波形彈性墊圈的技術條件。
本標準規定了公稱直徑d=0.6~50mm、A型和B型的圓錐銷。
本標準規定了公稱直徑d=6~50mm、公差為h10、材料為易切鋼等的內螺紋圓錐銷。
本標準規定了各種柱銷及錐銷的技術條件。
本標準規定了金屬制壓力容器的建造要求。本部分規定了金屬制壓力容器材料、設計、制造、檢驗和驗收的通用要求。 本標準適用的設計壓力:鋼制容器不大于35MPa。 其他金屬材料制容器按相應引用標準確定。本標準適用的設計溫度范圍:設計溫度范圍:-269℃~900℃。鋼制容器不得超過按GB 150.2中列入材料的允許使用溫度范圍。其他金屬材料制容器按本部分相應引用標準中列入的材料允許使用溫度確定。
GB 150的本部分規定了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用鋼材允許使用的鋼號及其標準,鋼材的附加技術要求,鋼材的使用范圍(溫度和壓力)和許用應力。 本部分適用于設計溫度-253℃~800℃、設計壓力不大于35MPa的壓力容器。 本部分不適用的范圍為:GB 150.1規定的不適用范圍;制冷、造紙行業的容器,搪玻璃容器和簡單壓力容器;TSG R0004中1.4條所規定的范圍。
GB 150.3規定了壓力容器基本受壓元件的設計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內壓圓筒和內壓球殼、外壓圓筒和外壓球殼、封頭、開孔和開孔補強以及法蘭的設計計算。 本部分給出了非圓形截面容器(規范性附錄A)、鋼帶錯繞筒體(規范性附錄B)、常用密封結構(資料性附錄C)和焊接接頭結構(資料性附錄D)的基本設計要求。 本部分還給出了關于低溫壓力容器的基本設計要求(規范性附錄E)。
本部分規定了GB 150適用范圍內的鋼制壓力容器的制造、檢驗與驗收要求;其他材料制壓力容器的制造、檢驗與驗收要求按相關標準。 本部分適用的壓力容器結構形式為單層焊接壓力容器、鍛焊壓力容器和多層壓力容器(包括多層筒節包扎、多層整體包扎、鋼帶錯繞和套合容器)。 對于奧氏體型鋼材制低溫壓力容器(設計溫度低于-196℃),由參與建造的各方協商規定附加的制造、檢驗與驗收要求,由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予以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金屬制熱交換器的通用要求,并規定了管殼式熱交換器材料、設計、制造、檢驗、驗收及其安裝、使用的要求。本標準的通用要求適用于管殼式熱交換器及其他結構型式熱交換器,本標準的所有內容適用于管殼式熱交換器。本標準適用的設計壓力:a) 管殼式熱交換器的設計壓力不大于35 MPa;b) 其他結構型式熱交換器的設計壓力按相應引用標準確定。本標準適用的設計溫度:a) 鋼材不得超過GB 150.2-2011列入材料的允許使用溫度范圍;b) 其他金屬材料按相應引用標準中列入材料的允許使用溫度確定。本標準中管殼式熱交換器適用的公稱直徑不大于4 000 mm,設計壓力(MPa)與公稱直徑(mm)的乘積不大于2.7×10<上標4>。超出1.5條范圍的管殼式熱交換器,可參照本標準進行建造。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熱交換器:a) 直接火焰加熱的熱交換器;b) 煙道式余(廢)熱鍋爐;c) 核能裝置中存在中子輻射損傷失效風險的熱交換器;d) 非金屬制熱交換器;e) 制冷空調行業中另有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熱交換器。熱交換器界定范圍:a) 熱交換器與外部管道連接:1) 焊接連接的第一道環向接頭坡口端面;2) 螺紋連接的第一個螺紋接頭端面;3) 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蘭密封面;4) 專用連接件或管件連接的第一個密封面。b) 接管、人孔、手孔等的承壓封頭、平蓋及其緊固件;c) 非受壓元件與受壓元件的連接焊縫;d) 直接連接在熱交換器上的非受壓元件如支座、墊板等;e) 安裝在熱交換器上的超壓泄放裝置。
本標準規定了水泥化學分析方法、X射線熒光分析方法和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對燒失量(LOI)、SO<下標3>、不溶物(IR)、SiO<下標2>、Fe<下標2>O<下標3>、Al<下標2>O<下標3>、CaO、MgO、TiO<下標2>、Cl<上標->、K<下標2>O、Na<下標2>O、S<上標2->、MnO、P<下標2>O<下標5>、CO<下標2>、ZnO、F<上標->、游離氧化鈣(fCaO)、SrO的測定。水泥化學分析方法又分為基準法和代用法。如果同一成分列了多種測定方法,當有爭議時以基準法為準。本標準適用于通用硅酸鹽水泥和制備上述水泥的熟料、生料及指定采用本標準的其他水泥和材料。
本標準規定了中熱硅酸鹽水泥(以下簡稱中熱水泥)和低熱硅酸鹽水泥(以下簡稱低熱水泥)的術語和定義、組成與材料、代號和強度等級、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出廠、交貨與驗收、包裝、標志、運輸與貯存。本標準適用于中熱水泥和低熱水泥的生產和應用。
本標準規定了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爐礦渣的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貯存與運輸等。本標準適用于用作水泥活性混合材料的粒化高爐礦渣。
本標準規定了鋁酸鹽水泥的化學分析方法標準中只對鋁酸鹽水泥的燒失量的測定、不溶物的測定、全硫的測定、氧化鉀和氧化鈉的測定、氟離子的測定規定了基準法。而對二氧化硅的測定、三氧化二鐵的測定、二氧化鈦的測定、三氧化二鋁的測定、氧化鈣的測定、氧化鎂的測定規定了基準法和代用法。本標準適用于鋁酸鹽水泥和適合采用本方法的其他鋁酸鹽類水泥以及指定采用本標準的其他材料。
本標準規定了用氧彈量熱法測定煤的高位發熱量的原理、試驗條件、試劑和材料、儀器設備、測定步驟、測定結果的計算、熱容量、儀器常數標定和方法精密度等,以及低位發熱量的計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泥炭、褐煤、煙煤、無煙煤、焦炭、碳質頁巖等固體礦物燃料及水煤漿。
標準規定了測定煤中全硫的艾士卡法、庫侖法、高溫燃燒中和法的方法原理、試劑和材料、儀器設備、試驗步驟、結果計算及精密度等,在仲裁分析時,應采用艾土卡法。本標準適用于褐煤、煙煤、無煙煤和焦炭,也適用于水煤漿干燥煤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