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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定義了用于塑料工業中的術語。當術語有一個或多個同義詞時,同義術語跟隨在優選的術語之后。進而以正確的字母排序詳細地列出同義詞。不贊成的術語用“不贊成”指明。可能找不出定義或沒有指明定義時,在其術語后面利用一個符號→。縮略符號“cf.”(參見)指明使用者可以參見其他術語(不是同義詞)、定義或以下述的符號對該術語所含信息進行注解。
GB/T 2910的本部分規定了采用熱甲酸法測定去除非纖維物質后的三聚氰胺纖維和棉或芳綸二組分混合物中三聚氰胺纖維含量的方法。本部分適用于三聚氰胺纖維與棉或芳綸的混合物。
本標準規定了用化學分析試劑,根據不同纖維選擇性溶解的性質,使混紡產品的纖維組分分離的定量化學分析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二組分紡織纖維混紡和交織產品的定量分析。
本標準規定了全社會經濟活動的分類與代碼。本標準適用于在統計、計劃、財政、稅收、工商等宏觀管理中,對經濟活動的分類,并用于信息處理和信息交換。
GB 5296的本部分規定了紡織品和服裝使用說明的基本原則、標注內容和標注要求。本部分適用于在國內銷售的紡織品和服裝。附錄A所列產品不屬于本部分的范圍。本部分給出了使用說明缺陷的判別,見附錄B.
本標準規定了我國職業的分類結構、類別、代碼及說明。本標準適用于按職業分類的各種普查、調查統計及行政管理和國內外信息交流等。
本標準規定了柞蠶絲織物的術語和定義、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和標志。本標準適用于評定各類服用的練白、染色、印花和色織純柞蠶絲織物及經絲以柞蠶絲為主要原料與其他紗線交織絲織物的品質。本標準不適用于評定以特種工藝柞蠶絲為原料的柞蠶絲織物的品質。
本標準規定了出口桑蠶絲織物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和標志。本標準適用于評定出口練白、染色、印花和色織的純桑蠶絲、桑蠶絲與其他纖維交織的服用絲織物的品質。本標準不適用于評定雙宮絲、絹絲、紬絲及其交織的服用絲織物的品質。
本標準規定了利用電容法測定毛纖維和化學短纖維(或棉、麻)長度分布參數,主要分析平均長度和長度變異系數。 本標準適用于測量毛纖維和化學短纖維(也可用于棉、麻)的散狀纖維及其半成品,如條子、粗紗。不適用于平均長度15mm及以下的纖維,以及高卷曲、高彈性纖維長度的測量。部分沒有必要修正程序的儀器,不適于測量長度基本相等的化學短纖維(如切段化學纖維等)。
本標準規定了桑蠶絲織物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和標志。本標準適用于評定各類服用的染色、印花、色織等純桑蠶絲織物、桑蠶絲與其他紗線交織絲織物成品的品質。
本標準規定了絲織物的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本標準適用于蠶絲織物、再生纖維素絲織物、合成纖維絲織物以及交織絲織物。
本標準規定了合成纖維絲織物的術語和定義、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和標志。本標準適用于以合成纖維長絲為主要原料純織或交織的各類服用練白、染色、印花、色織機織物。
GB/T 17780的本部分規定了紗線加工、繩索加工機械的主要危險及其相應的安全要求和/或措施。本部分適用于并紗、捻線、變形、搖紗、絡筒、成球、繩索加工和織帶工序中的所有機器、設備和相關裝置。本部分需要與GB/T 17780.1結合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絮用纖維制品的定義、要求、檢驗(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識、包裝、貯存與運輸。 本標準適用于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和非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
GB/T 19267的本部分規定了分子熒光光譜法的檢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刑事技術領域中微量物證的理化檢驗,其他領域亦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水泥混凝土和砂漿用合成纖維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出廠、包裝、運輸、儲存等。本標準適用于水泥混凝土和砂漿用合成纖維。本標準不適用于聚酯類纖維。
本標準規定了服裝產品理化性能檢驗的測試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以紡織機織物為主要原料生產的服裝產品理化性能技術指標的檢驗。
本標準規定了紡織纖維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和檢測方法。本標準適用于聚丙烯晴纖維、人造纖維素纖維、棉和其他天然纖維素種子纖維、聚氨酯彈性纖維、原毛及其他動物毛纖維、聚酯纖維和聚丙烯纖維。
本標準規定了防輻射針織品的產品號型、要求、檢驗規則、判定規則、產品使用說明、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鑒定以添加金屬纖維的針織面料為主要材料制成的適合于民用穿著的防輻射針織品的品質。
本標準規定了防靜電手套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要求、試驗方法、判定規則、標志及使用說明、包裝、運輸和貯存、穿戴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鑒定防靜電針織手套的品質,其他類防靜電手套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