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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采用四球極壓試驗機測定潤滑劑承載能力的方法,包括大無卡咬負荷(P<下標B>)、燒結負荷(P<下標D>)和綜合磨損值(ZMZ)三項指標的測定。本標準適用于潤滑劑。在實際應用中,可根據潤滑劑的不同用途選用不同的評定指標。
本標準確立了起重機總體、結構、機械、電氣與安全等部分設計應共同遵守的必要準則,規定了設計、計算要求和方法,并可作為對設計進行分析和評價的技術依據。本標準適用于橋架型起重機、臂架型起重機和纜索型起重機,但不涉及上述起重機設計的特殊問題。本標準也可供其他起重機參照使用。
本部分界定了鐵道車輛走行裝置術語。 本部分適用于有關鐵道車輛的標準、技術文件及科技出版物等。
IEC 60335-1這一章的內容改換為: 本部分適用于主要供住宅周圍使用的或類似用途的步行控制電動割草機的安全,包括滾筒式割草機或轉盤式割草機,其額定電壓不超過單相250V。 本部分的要求不考慮切割裝置為一根或多根非金屬纖維繩,或一個或多個非金屬切割元件,且其主軸是安裝在一般作繞圓心旋轉的驅動裝置上的轉盤式割草機。這些切割裝置是靠離心力來進行切割的,單個切割裝置的動能不超過10J,并且切割裝置不能用由制造商提供的金屬或其他剛性材料制成的相同器件進行替換。 本部分一般不考慮: ——兒童或體弱者在沒有監管的條件下使用器具的情況。 ——兒童用器具進行玩耍的情況。
本標準規定了全社會經濟活動的分類與代碼。本標準適用于在統計、計劃、財政、稅收、工商等宏觀管理中,對經濟活動的分類,并用于信息處理和信息交換。
本標準適用于控制裝置等設備中使用的小功率裝入式電動機,尺寸范圍為凸緣號BF10~BF50。
GB/T 5171的本部分規定了小功率電動機通用試驗方法涉及的術語和定義、符號、試驗的基本要求、試驗準備、溫升試驗、效率的測定以及堵轉試驗等試驗項目的試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GB/T 5171.1界定的產品。本部分未規定的各類型小功率電動機的特殊試驗項目、方法,需在該類型小功率電動機的試驗方法標準中作補充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具有任何一種驅動形式和安裝形式的單級、多級、臥式或立式結構一般用途Ⅱ類離心泵的技術條件。用于化工流程工業泵(例如符合標準GB/T 5662的要求的泵)是本標準所闡述的典型的泵。本標準包括含底座、聯軸器和輔助管路在內的安裝、維護和安全有關的設計特征,但不規定除了與其額定輸出功率相關的那些東西以外的驅動機的條件。在已經要求應用本標準的情況下又需要一種特殊的設計特征時,可以提供符合本標準意圖的可替代的設計,只要對其作了詳細的說明。可提供并不完全符合本標準要求的泵供考慮,只要對所有不符合之處予以說明。
本標準規定了離心泵(以下簡稱泵)的術語和定義、設計、材料、工廠檢查和試驗、發運準備。本標準適用于一般應用的具有任何驅動和安裝形式的單級、多級、臥式或立式結構(聯軸器聯接或共軸式)的泵。
GB/T 6404的本部分適用于具有獨立箱體的閉式增速和減速齒輪裝置機械振動的測定。 不包括齒輪系統扭轉振動測量。 GB/T 6404的本部分僅適用于在制造者的試驗設備上驗收試驗的,且在設計速度、載荷、溫度范圍和潤滑條件下測試和運行的齒輪裝置。 如經協商一致,齒輪裝置也可在其他地方測試,但應在制造者推薦的條件下運轉。 對于在現場測量齒輪裝置的振動可能還需要其他關于振動評價的標準。 GB/T 6404的本部分不適用于一些特殊的或輔助性的齒輪裝置,如與齒輪裝置做成一體的壓縮機、泵、透平等以及不傳遞動力的齒輪裝置。 振動測量中可能要求一些特殊的條款,如:測量方式和驗收級別應由制造者和用戶協商確定。
本標準規定了金屬切削機床的一般術語、車床、銑床、鉆床、鏜床、磨床、齒輪加工機床、螺紋加工機床、刨床和插床、拉床、鋸床、組合機床及組合機床自動線、刻線機、管子加工機床、機床附件,運動、參數、零部件和加工方法的術語及其定義。本標準適用于一般用途的金屬切削機床(以下簡稱機床)。
本標準規定了鐵氧體永磁直流電動機的分類、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儲存及運輸等。本標準適用于采用鐵氧體永久磁鐵勵磁的有槽、有刷一般用途的機殼外徑不大于16Omm的鐵氧體永磁直流電動機(以下簡稱電動機)。機殼外徑大于160mm或本系列電動機所派生的各種電動機也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纜索起重機的專用名詞術語。與其他起重機械通用的名詞術語見相應的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懸掛單軌系統的專用名詞術語。與其他起重機械通用的名詞術語見相應的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冶金起重機的專用名詞術語。與其他起重機械通用的名詞術語見相應的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堆垛起重機的專門名詞術語。與其他起重機械通用的名詞術語見相應的有關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水運港口裝卸貨物專用的起重機名詞術語。在港口使用的通用起重機的名詞術語見相應的有關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集裝箱起重機的專用名詞術語。與其他起重機械通用的名詞術語見相應的有關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旋轉電機(以下簡稱船用電機)的分類與命名、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包裝、運輸和貯存、備件、保證期。本標準適用于各種類型的船用(包括移動和固定式近海裝置)電機(不包括微型控制電機)的設計、制造和驗收。
本標準規定了大型游樂設施(以下簡稱游樂設施)的總則、材料和緊固件、設計、制造與安裝、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的基本安全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大型游樂設施。本標準不適用于競技體育設施和健身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