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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機型繼電保護裝置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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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GB/T 6974.3所定義的塔式起重機設計計算的規則、要求和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可組裝與拆卸的塔式起重機;——永久性安裝的塔式起重機;——電力或內燃機(發動機)驅動的塔式起重機;——其他型式或用途的塔式起重機。本標準不適用于:——可裝設塔身的流動式起重機;——帶或不帶臂架的安裝桅桿;——標準發布前制造的塔式起重機。
概述GB/T 14598的本部分適用于電力系統保護所用的量度繼電器和保護裝置,包括與這些裝置一起使用的控制、監視、通信和過程接口設備。本部分規定了量度繼電器和保護裝置的電磁兼容要求。對于不含有電子電路的裝置,例如機電式繼電器,不要求做本部分規定的試驗。本部分的各項要求適用于新的量度繼電器和保護裝置,所規定的所有試驗僅為型式試驗。發射本部分規定了量度繼電器和保護裝置可能對其他設備產生干擾的電磁發射限值和試驗方法。本部分所選擇的發射限值表明了電磁兼容的要求,以確保工作在變電站和發電廠中的量度繼電器和保護裝置所產生的騷擾不會超出規定的試驗等級而妨礙其他設備的正常工作。這些試驗要求是為量度繼電器和保護裝置的外殼和輔助電源端口規定的。抗擾度本部分規定了與連續的和瞬時的傳導騷擾、輻射騷擾以及靜電放電有關的量度繼電器和保護裝置的抗擾度試驗要求。這些試驗要求闡明了電磁兼容的抗擾度要求,以確保變電站和發電廠中正常運行的量度繼電器和保護裝置具有足夠的抗擾度水平。
GB/T 14598的本部分規定了熱保護繼電器的低要求。本部分包括保護功能、測量特性和測試方法的規范。本部分的目的是建立一個通用的可重復使用的基準來評價通過測量流經被保護設備的交流電流來保護該設備不受電熱損傷的變時限繼電器。補充的輸入激勵量(如周圍環境、冷卻液、高油溫和繞組溫度)可適用于本部分規定的熱保護規范。本部分包括基于具有記憶功能的熱模型的保護繼電器。本部分還包括熱保護功能的性能特性和準確度的試驗方法。本部分不包含IEC 60947-4-1和IEC 60947-4-2中規定的涉及低壓電動機啟動器的機電式和電子式保護裝置的熱過負荷保護跳閘類。本部分涵蓋的熱保護功能如下:量度繼電器和保護裝置的通用要求按IEC 60255-1的規定。
GB/T 14598的本部分規定了弧光保護裝置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標簽和包裝、運輸、貯存等。本部分適用于弧光保護裝置及其接口設備(以下簡稱裝置),作為產品設計、制造、試驗和應用的依據。
本標準規定了特種用途汽輪機設計、材料、安裝、檢驗、試驗和裝運準備方面的要求。本標準還涉及到潤滑油系統、儀器儀表、控制系統和輔助設備。本標準適用于石油、石化和天然氣工業特種用途汽輪機。本標準不適用于石油、石化和天然氣一般用途汽輪機,此類汽輪機適用GB/T 28573.
本標準規定了額定起重量為3.2 t~100 t的港口固定式起重機的術語和定義、型式分類與基本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本標準主要適用于內河港口露天作業的固定式起重機(以下簡稱“起重機”),其取物裝置為吊鉤、集裝箱吊具、抓斗或起重電磁鐵(電磁吸盤),或同時利用其中兩種或三種。對于額定起重量大于100 t的固定式起重機和其他環境下使用的固定式起重機,可參照使用。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作業環境下使用的起重機:--易燃易爆、可燃性氣體、粉塵及有腐蝕性氣體環境(鹽霧除外);--核輻射環境、有毒氣體環境;--吊運熔融或熾熱金屬的環境。
本部分規定了片革機、修邊機和裁條機的結構、運輸、安裝、調試、設定、示教或過程轉換、操作、清洗、維護、報廢、拆解的相關安全要求。本部分包含操作者對機器的預期使用及可預見的誤用所產生的,與本部分范圍內機器相關的全部重大危險、危險狀態和危險事件(見附錄A)。本部分適用于制鞋工業中用于材料加工的片革機、修邊機和裁條機。本部分不適用于:--使用回轉式銑削工具進行材料修邊的修邊機;--制革工業中使用的剖層機;--手提式機器。
為了使小型火力發電廠(以下簡稱發電廠)在設計方面滿足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適用、節約能源、保護環境的要求,制定本規范。本規范適用于高溫高壓及以下參數、單機容量在125MW以下、采用直接燃燒方式、主要燃用固體化石燃料的新建、擴建和 改建火力發電廠的設計。小型火力發電廠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煤礦主要通風機站的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煉鐵爐頂煤氣壓力不小于0.08MPa煤氣余壓發電裝置的設計、制造、施工、維護。
本規范適用于有色金屬冶煉廠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的電力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總裝機容量50MW及以下小型水電站的運行維護。
本規范適用于航空工業新建、擴建、改建、遷建、恢復等建設項目的工程設計。
本標準適用于化工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及其冷熱源工程的設計、科研、施工、驗收及維護管理等方面。本標準主要選取化工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工程中的常用術語。執行本標準時,尚應遵守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化工礦山企業的初步設計文件的編制,小型項目或工程某子項的初步設計可根據具體情況參照本規定適當簡化使用。涉外項目可結合有關合同要求執行。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的設計、施工及驗收。本規范規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的基本技術要求。當本規范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時,應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本規范適用于采用直線電機非粘著驅動、車輛裝設短定子、軌道中部設置感應板、鋼輪/鋼軌作為支撐和導向、列車高速度為100km/h的新建城市軌道交通直線電機牽引系統工程的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海港工程的水域、陸域、裝卸工藝及相應配套設施的總體設計。對以潮汐作用為主而停靠海船或內河船舶的河口港,既有河流水文特性又受潮汐影響停靠海船的河港,總體設計可根據不同情況按本規范和現行行業標準《河港工程總體設計規范》(JTJ 212)的有關規定執行。
(a)本部規定頒和更改正常類、實用類、物質類和通勤類飛機型號合格證的適航標準。(b)按照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21部的規定申請正常類、實用類、物質類和通勤類飛機型號合格證或申請對核合格證進行更改的法人,必須表明符合本部中適用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裝機容量0.5~50MW、庫容1000萬m<上標 3>以下的4級、5級水工建筑物的新建、擴建、續建、除險加固、技術改造等。裝機容量小于0.5MW及4級、5級臨時水工建筑物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