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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規定了螺紋規格為M1.6~M64,性能等級為8.8、10.9、12.9、A2-50、A2-70、A3-50、A3-70、A4-50、A4-70、A5-50、A5-70、CU2和CU3,產品等級為A級的內六角圓柱頭螺釘。螺釘的參考質量見附錄A。如需其他技術要求,應從現行標準(如GB\\T 196、GB\\T 3106、GB\\T 3098.1、GB\\T 3098.6、GB\\T 3098.10和GB\\T 3103.1)中選擇。
本部分規定了內六角公差符合GB/T 3103.1的內六角量規。
本標準規定了開槽錐端緊定螺釘的型式尺寸、技術條件和標記。本標準適用于螺紋規格為M1.2~M12、產品等級為A級的開槽錐端緊定螺釘。
本標準規定了開槽凹端緊定螺釘的型式尺寸、技術條件和標記。本標準適用于螺紋規格為M1.6~M12、產品等級為A級的開槽凹端緊定螺釘。
本標準規定了開槽長圓柱端緊定螺釘的型式尺寸、技術條件和標記。本標準適用于螺紋規格為M1.6~M12、產品等級為A級的開槽長圓柱端緊定螺釘。
本標準規定了方頭長圓柱球面端緊定螺釘的型式尺寸、技術條件和標記。本標準適用于螺紋規格為M8~M20、產品等級為A級的方頭長圓柱球面端緊定螺釘。
本標準規定了方頭凹端緊定螺釘的型式尺寸、技術條件和標記。本標準適用于螺紋規格為M5~M20、產品等級為A級的方頭凹端緊定螺釘。
本標準規定了方頭長圓柱端緊定螺釘的型式尺寸、技術條件和標記。本標準適用于螺紋規格為M5~M20、產品等級為A級的方頭長圓柱端緊定螺釘。
本標準規定了方頭短圓柱錐端緊定螺釘的型式尺寸、技術條件和標記。本標準適用于螺紋規格為M5~M20、產品等級為A級的方頭短圓柱錐端緊定螺釘。
GB/T 90的本部分規定了緊固件制造者和經銷商在質量保證體系中應遵循的要求。這些要求的目的是為了減少或防止出現不合格緊固件產品,從而實現指定的特性接近于零缺陷的質量目標。本部分描述了從接收原材料開始,經過制造過程到交付給經銷商或用戶(裝配者)的要求。
本部分規定了彈簧墊圈的技術條件。
本部分規定了鞍形和波形彈性墊圈的技術條件。
本標準規定了使用硫酸亞鐵酸性水溶液劑量測量系統測量電離輻射水中吸收劑量的制備方法和測試程序。該系統又稱為Fricke劑量測量系統,由劑量計和相關的分析儀器組成。本標準規定了用分光光度法測定Fricke劑量計的程序。本標準適用于γ射線、X射線(軔致輻射)和高能電子束吸收劑量的測量。本標準適用于在下述條件下測量吸收劑量的Fricke劑量計劑量測量系統:吸收劑量范圍:20Gy~400Gy。吸收劑量率:≤10<上標 6>Gy?s<上標 -1>。輻射能量:γ射線源的初始光子能量應大于0.6MeV;對于X射線(軔致輻射),用于產生光子的電子初始能量應等于或大于2.0MeV;對于電子束,電子的初始能量應不小于8.0MeV(見ICRU 34和35號報告)。劑量計的輻照溫度:10℃~60℃。本標準不涉及與使用相關的安全問題(如果存在)。本標準的使用者負責建立適用的安全和健康標準,并在使用前確定其適用的限制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坑木的技術要求、檢驗方法與材積計量。本標準適用于煤礦礦井作支柱、支架等用途的原木。
本標準規定了金屬制壓力容器的建造要求。本部分規定了金屬制壓力容器材料、設計、制造、檢驗和驗收的通用要求。 本標準適用的設計壓力:鋼制容器不大于35MPa。 其他金屬材料制容器按相應引用標準確定。本標準適用的設計溫度范圍:設計溫度范圍:-269℃~900℃。鋼制容器不得超過按GB 150.2中列入材料的允許使用溫度范圍。其他金屬材料制容器按本部分相應引用標準中列入的材料允許使用溫度確定。
GB 150的本部分規定了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用鋼材允許使用的鋼號及其標準,鋼材的附加技術要求,鋼材的使用范圍(溫度和壓力)和許用應力。 本部分適用于設計溫度-253℃~800℃、設計壓力不大于35MPa的壓力容器。 本部分不適用的范圍為:GB 150.1規定的不適用范圍;制冷、造紙行業的容器,搪玻璃容器和簡單壓力容器;TSG R0004中1.4條所規定的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GB 150適用范圍內的鋼制壓力容器的制造、檢驗與驗收要求;其他材料制壓力容器的制造、檢驗與驗收要求按相關標準。 本部分適用的壓力容器結構形式為單層焊接壓力容器、鍛焊壓力容器和多層壓力容器(包括多層筒節包扎、多層整體包扎、鋼帶錯繞和套合容器)。 對于奧氏體型鋼材制低溫壓力容器(設計溫度低于-196℃),由參與建造的各方協商規定附加的制造、檢驗與驗收要求,由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予以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金屬制熱交換器的通用要求,并規定了管殼式熱交換器材料、設計、制造、檢驗、驗收及其安裝、使用的要求。本標準的通用要求適用于管殼式熱交換器及其他結構型式熱交換器,本標準的所有內容適用于管殼式熱交換器。本標準適用的設計壓力:a) 管殼式熱交換器的設計壓力不大于35 MPa;b) 其他結構型式熱交換器的設計壓力按相應引用標準確定。本標準適用的設計溫度:a) 鋼材不得超過GB 150.2-2011列入材料的允許使用溫度范圍;b) 其他金屬材料按相應引用標準中列入材料的允許使用溫度確定。本標準中管殼式熱交換器適用的公稱直徑不大于4 000 mm,設計壓力(MPa)與公稱直徑(mm)的乘積不大于2.7×10<上標4>。超出1.5條范圍的管殼式熱交換器,可參照本標準進行建造。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熱交換器:a) 直接火焰加熱的熱交換器;b) 煙道式余(廢)熱鍋爐;c) 核能裝置中存在中子輻射損傷失效風險的熱交換器;d) 非金屬制熱交換器;e) 制冷空調行業中另有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熱交換器。熱交換器界定范圍:a) 熱交換器與外部管道連接:1) 焊接連接的第一道環向接頭坡口端面;2) 螺紋連接的第一個螺紋接頭端面;3) 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蘭密封面;4) 專用連接件或管件連接的第一個密封面。b) 接管、人孔、手孔等的承壓封頭、平蓋及其緊固件;c) 非受壓元件與受壓元件的連接焊縫;d) 直接連接在熱交換器上的非受壓元件如支座、墊板等;e) 安裝在熱交換器上的超壓泄放裝置。
本標準規定了木枕的術語和定義、分類、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鐵路標準軌的普通木枕、道岔木枕和橋梁木枕。
本標準規定了水泥化學分析方法、X射線熒光分析方法和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對燒失量(LOI)、SO<下標3>、不溶物(IR)、SiO<下標2>、Fe<下標2>O<下標3>、Al<下標2>O<下標3>、CaO、MgO、TiO<下標2>、Cl<上標->、K<下標2>O、Na<下標2>O、S<上標2->、MnO、P<下標2>O<下標5>、CO<下標2>、ZnO、F<上標->、游離氧化鈣(fCaO)、SrO的測定。水泥化學分析方法又分為基準法和代用法。如果同一成分列了多種測定方法,當有爭議時以基準法為準。本標準適用于通用硅酸鹽水泥和制備上述水泥的熟料、生料及指定采用本標準的其他水泥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