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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范構成電工委員會電子元器件質量評定體系(IECQ)的一部分。 本規范是半導體器件(分立器件和集成電路,包括多片集成電路,但不包括混合電路)的總規范。 本規范規定了在IECQ體系內采用的質量評定的總程序,并給出了下述方面的總原則: ——電特性測試方法; ——氣候和機械試驗; ——耐久性試驗。
GB/T 16656的本部分規定如下:通用產品描述資源;通用管理資源;支持資源;GB/T 16656本部分中所規定的模式就是按以上各子部分組織的。
GB/T 16935的本部分適用于利用涂層、罐封和模壓進行防污保護的組件,該類組件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可以小于第1部分或第5部分中規定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本部分規定了兩種保護型式的要求和試驗程序:--用于改善被保護組件的微觀環境的1型保護;--類似于固體絕緣的2型保護。本部分也適用于各種類型的被保護印制板,包括多層印制板的內層表面、基板和類似的被保護組件。對于多層印制板,通過一個內層的距離的相關要求包含在第1部分的固體絕緣要求中。本部分僅涉及永久性保護,不適用于可進行機械調節和修理的組件。本部分的原理適用于功能絕緣、基本絕緣、附加絕緣和加強絕緣。
GB/T 18240的本部分規定了稅控收款機上稅控IC卡(稅控卡、用戶卡)及其應用技術規范。本部分適用于與稅控收款機應用相關的稅控IC卡設計、制造、檢測、管理、發行以及應用系統的研制、開發、集成和維護等部門或單位,也可以作為其他行業IC卡應用的參考。
GB/T 18858的本部分規定了單個控制設備和開關元件之間的一種通信方法,并對具有規定的通信接口的部件建立可互操作性系統。完整的系統稱為“執行器傳感器接口(AS-i)”。本部分描述連接開關元件,如在GB 14048范圍內的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與控制設備的方法。該方法也可用于連接其他的電器和元件。此標準范圍內描述到輸入和輸出I/O時,其含義是對主站而言的,對于應用的含義則相反。本部分的目的是為控制電路設備和開關元件之間規定以下要求:——傳輸系統要求,及從站、主站和機電設備之間的接口要求;——在本部分范圍內,任意網絡中不同電器的完整互操作要求;——符合本部分描述的網絡內設備的可互換性的要求;——從站、機電設備和主站的正常工作條件;——結構和性能要求;——一致性驗證。
GB/T 19114規定了整個工業過程中制造管理信息表達的特征。它提供必要的機制和定義,使得制造管理數據在工廠內部或與其他工廠或公司之間共享和交換。 GB/T l9ll4適用于離散制造,但并不局限于此。它也可應用于任何其他的與GB/T l9ll4基本原則不矛盾的工業過程。 本部分適用于: ——管理生產和資源所需信息的表達; ——生產、資源信息的交換和共享;包括存儲、傳送、訪問和存檔。 本部分不適用于: ——整個企業及相關設施建模所需的體系結構及方法學; ——產品信息的表達和交換; ——計算機可識別的零件庫信息的表達和交換; ——切削刀具數據交換的表達; ——技術維護信息。1.2 GB/T 19114.l的范圍 GB/T l9ll4.1給出GB/T l9ll4的概述和主要應用原理。它規定了GB/T l9ll4不同系列的特征以及各系列間的關系。 GB/T l9ll4.1的范圍如下: ——標準和主要應用原理的概述; ——標準的結構和組成GB/T 19114的三個系列部分之間的關系; ——GB/T 19114使用的術語的定義。 本部分包括對附錄B中所列的以下條款的解釋說明: ——GB/T l9ll4與GB/T 16656、GB/T 17645以及其他相關標準條款的一致程度; ——制造系統數據交換的任務與使用方法以及GB/T 19114聯合其他標準如何才能更好地促進生產應用的集成化。 GB/T 19114其他每部分的范圍在每個系列的相關部分都有定義
GB1 9212的本部分規定了電力變壓器、電源、電抗器和類似產品的安全方面的要求,如電氣、溫度和機械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本部分包括了下列類型的干式變壓器、電源(包括開關型電源)和電抗器,其繞組可以是包封式或非包封式。a)駐立式或移動式、單相或多相、空氣冷卻(自冷或風冷)、獨立用或配套用的、不構成配電網絡一部分的隔離和安全隔離變壓器,其具有下列特性:——額定電源電壓不超過交流1000V;——額定頻率不超過500Hz;以及,除了GB 19212的其他部分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規定的數值:·對隔離變壓器:——單相變壓器額定輸出不超過25kVA,多相變壓器不超過40kVA;——空載輸出電壓和額定輸出電壓超過交流50V而不超過交流500V,或者按布線規程的規定或對某個特殊用途,不超過交流1000V。·對安全隔離變壓器:——單相變壓器的額定輸出不超過10kVA,多相變壓器不超過16kVA;——在導體之間或任意一個導體與保護接地之間,空載輸出電壓和額定輸出電壓不超過交流50V。b)駐立式或移動式、單相或多相、空氣冷卻(自冷或風冷)、獨立用或配套用的、不構成配電網絡一部分的分離變壓器、自桐變壓器、調壓器和小型電抗器,其具有下列特性:——額定電源電壓不超過交流100OV;——額定電源頻率不超過500Hz;以及,除了GB 19212其他部分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規定的數值:·對既是獨立用又是配套用的變壓器,空載輸出電壓和額定輸出電壓不超過交流15kV,對獨立用的變壓器,額定輸出電壓不小于交流50V。·額定輸出不超過下列規定值:——對單相變壓器,1kVA;——對單相電抗器,2kvar;——對多相變壓器,5kVA;——對相電抗器,10kvar。c)駐立式或移動式、單相或多相、空氣冷卻(自冷或風冷)、獨立用或配套用的、裝有一個或多個a)類或b)類變壓器、不構成配電網絡一部分的電源和開關型電源,其具有下列特性:——額定電源電壓不超過交流1000V;——額定電源頻率一超過500Hz;——內部工作頻率,對電源,不超過500Hz,對開關型電源,不超過100MHz;以及,除了GB 19212其他部分另有規定外,具有下列規定的數值:·對裝有隔離變壓器的電源和開關型電源:——單相或多相電源或開關型電源的額定輸出不超過1kVA;——空載輸出電壓和額定輸出電壓超過交流50V或無紋波直流120V,而不超過500V或無紋波直流708V,或者按布線規程的規定或對某個特殊用途,不超過交流或無紋波直流708V,或者按布線規程的規定或對某個特殊用途,不超過交流1000V或無紋波直流1000V。·對裝有安全隔離變壓器的電源和形狀型電源;——單相或多相電源和形狀型電源的額定輸出不超過1kVA;——在導線之間或任意一條導線與保護接地之間,空載輸出電壓和額定輸出電壓不超過交流50V或無紋波直流120V。·對裝有分離變壓器、自耦變壓器和調壓器的電源和開關型電源:——單相或多相電源和開關型電源的額定輸出不超過1kVA;——對既是獨立用又是配套用的變壓器,空載輸出電壓和額定輸出電壓不超過交流15kV,對獨立用的變壓器,額定輸出電壓不小于交流50V;d)本部分也適用于額定輸出不超過1000VA、t<下標 w>溫度不大于140℃(t<下標 w>)的帶t<下標 w>標志的變壓器。但是,變壓器的t<下標 w>標志是可以任選的。本部分也適用于裝有電子電路的變壓器、電源、開關型電源和電抗器。
本部分規定了建筑及居住區數字化技術應用的檢測內容、方法和驗收要求等,包括通信系統、信息系統與監控系統以及支持這些系統工程的基礎設施(包括:信息網絡平臺、綜合布線系統、電源與接地、環境、機房系統、基礎系統集成等)的檢測驗收。 本部分適用于對建筑及居住區數字化技術應用系統的功能與質量的第三方檢測,相應的改擴建系統和其他應用項目可以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機床數控系統可靠性設計的基本流程、方法以及評審內容和程序。本標準適用于機床數控系統(以下簡稱“數控系統”)。其他工業機械設備數控系統的可靠性設計可參照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的構造、標志和試驗要求。此類燃料電池系統是可移動、不固定的。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的作用是產生電能。本標準適用于在室內或戶外使用、額定輸出電壓不超過600 V(交流)或850 V(直流)的交流型和直流型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此類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不應使用于IEV 426-03-01規定的危險位置,除非根據IEC 60079-0:2007對系統加裝了額外的保護措施。本標準不適用于以下情況的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a) 固定連接(硬接線)于配電系統;b) 固定連接于公共燃料分配系統;c) 對電網供電;d) 為道路車輛提供動力;e) 在民航客機上使用。為混合動力車輛(由蓄電池提供車輛動力和能量)的蓄電池充電的燃料電池不屬于本標準范圍。以下燃料和燃料原料屬于本標準的范圍:--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例如丙烷和丁烷;--液態醇,例如甲醇和乙醇;--汽油;--柴油;--煤油;--氫氣;--在空氣或氧氣環境中,浸漬在電解液(例如鹽的水溶液或堿的水溶液)中的金屬(例如Mg、Al或Zn)或者合金;--氫化物。本標準不排除類似燃料或非空氣來源氧化劑的使用,前提是通過附加要求列明其特定的危險。
本標準規定了數字城市一卡通互聯互通系統要求、用戶卡技術要求、交易流程、數據清分、數據接口要求、通信要求和信息安全等,以及標準中涉及的相應術語、定義、符號等。本標準適用于互聯互通城市間綜合交通(公共汽車、地鐵、輕軌、輪渡、出租車、公共自行車)、公用事業繳費、風景園林、社區/園區應用、停車場管理等領域應用。
本標準規定了包括獲取、供應、開發、運行、維護和退役的整個生存周期的系統、軟件、硬件開發的驗證和確認過程。本標準適用于系統、軟件和硬件的獲取、開發、維護或重用。
本標準規定了技術轉移服務的一般要求、通用流程、技術開發服務、技術轉讓服務、技術服務和技術咨詢服務、技術評價服務、技術投融資服務、信息網絡平臺服務、服務評價與改進。本標準適用于技術轉移服務活動,除本標準規定的服務類型外,其他技術轉移服務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廢舊復印機、打印機和速印機再制造術語和定義、基本要求、再制造產品要求、從事再制造的企業和人員要求、再制造知識產權界定,以及再制造產品標識、標志和包裝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廢舊復印機、打印機和速印機整機再制造企業開展整機再制造生產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以及外部對其生產活動、終產品的監管。其他辦公設備再制造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指紋處理芯片的組成、功能要求、處理流程和安全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指紋處理芯片的設計、生產、集成與應用,指紋識別相關產品也可參考。
本標準規定了辦公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系統運維管理、制度管理和外包管理方面的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指導黨政部門的辦公信息系統安全管理工作,涉密辦公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依據相關保密法規和標準要求實施。
本標準規定了辦公信息系統的安全基本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指導黨政部門的辦公信息系統建設,包括在系統設計、產品采購、系統集成等方面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以及應滿足的基本技術要求。涉密辦公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依據相關保密法規和標準要求實施。
本標準規定了民用鎖具產品的測試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各類掛鎖、家具鎖、門鎖、窗鎖、自行車鎖、電子智能門鎖等民用鎖具產品的測試。其他類似用途的鎖具產品也可參考使用。
本規范適用于電子工業新建、改建和擴建的職業安全衛生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電子會議系統工程的新建、擴建和改建的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