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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螺紋規格為M6~M24、產品等級為C級的沉頭帶榫螺栓。
本標準規定了螺紋規格為M6~M20、產品等級為C級的圓頭方頸螺栓。
本標準規定了螺紋規格為M6~M24、產品等級為C級的圓頭帶榫螺栓。
本標準規定了螺紋規格為M5~M20、產品等級為C級的扁圓頭方頸螺栓。
本標準規定了螺紋規格為M6~M24、產品等級為C級的扁圓頭帶榫螺栓。
本標準規定了螺紋規格為M6~M48、產品等級為A級和B級的六角頭加強桿螺栓。
本標準規定了螺紋規格為M6~M48、產品等級為A級和B級的六角頭螺桿帶孔加強桿螺栓。本標準規定的螺栓是在GB/T 27產品的桿部制出開口銷孔。
本標準規定了螺紋規格為M 3~M 12、全螺紋、性能等級為5.6、8.8、10.9、A2-70、A4-70、CU2、CU3和AL4級、產品等級為A級的六角頭帶槽螺栓。本標準規定的螺栓是在GB/T 5783產品的頭部制出一字槽。
本標準規定了螺紋規格為M4~M8、全螺紋、性能等級為5.8級、產品等級為B級的六角頭帶十字槽螺栓。
本標準規定了螺紋規格為M6~M48、產品等級為A級和B級的六角頭螺桿帶孔螺栓。本標準規定的螺栓是在GB/T 5782產品的桿部制出開口銷孔。
本標準規定了螺紋規格為M5~M48、產品等級為B級的小方頭螺栓。
本標準規定了開槽圓柱頭螺釘的型式尺寸、技術條件和標記。本標準適用于螺紋規格為M1.6~M10、性能等級為4.8、5.8、A2-50、A2-70、CU2、CU3和AL4、產品等級為A級的開槽圓柱頭螺釘。
本標準規定了開槽盤頭螺釘的型式尺寸、技術條件和標記。本標準適用于螺紋規格為M1.6~M10、性能等級為4.8、5.8、A2-50、A2-70、CU2、CU3和AL4、產品等級為A級的開槽盤頭螺釘。
本標準規定了開槽沉頭螺釘的型式尺寸、技術條件和標記。本標準適用于螺紋規格為Ml.6~M10、性能等級為4.8、5.8、A2-50、A2-70、CU2、CU3和AL4、產品等級為A級的開槽沉頭螺釘。
本標準規定了開槽半沉頭螺釘的型式尺寸、技術條件和標記。本標準適用于螺紋規格為M1.6~M10、性能等級為4.8、5.8、A2-50、A2-70、CU2、CU3和AL4、產品等級為A級的開槽半沉頭螺釘。
GB/T 90的本部分規定了緊固件制造者和經銷商在質量保證體系中應遵循的要求。這些要求的目的是為了減少或防止出現不合格緊固件產品,從而實現指定的特性接近于零缺陷的質量目標。本部分描述了從接收原材料開始,經過制造過程到交付給經銷商或用戶(裝配者)的要求。
GB/T 94的本部分規定了錐形彈性墊圈的技術條件。本部分適用于下列錐形彈性墊圈:——GB/T 956.3 錐形彈性墊圈;——GB/T 9074.31 組合件用錐形彈性墊圈。本部分也可用于非標準錐形彈性墊圈。
本部分規定了GB 150適用范圍內的鋼制壓力容器的制造、檢驗與驗收要求;其他材料制壓力容器的制造、檢驗與驗收要求按相關標準。 本部分適用的壓力容器結構形式為單層焊接壓力容器、鍛焊壓力容器和多層壓力容器(包括多層筒節包扎、多層整體包扎、鋼帶錯繞和套合容器)。 對于奧氏體型鋼材制低溫壓力容器(設計溫度低于-196℃),由參與建造的各方協商規定附加的制造、檢驗與驗收要求,由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予以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金屬制熱交換器的通用要求,并規定了管殼式熱交換器材料、設計、制造、檢驗、驗收及其安裝、使用的要求。本標準的通用要求適用于管殼式熱交換器及其他結構型式熱交換器,本標準的所有內容適用于管殼式熱交換器。本標準適用的設計壓力:a) 管殼式熱交換器的設計壓力不大于35 MPa;b) 其他結構型式熱交換器的設計壓力按相應引用標準確定。本標準適用的設計溫度:a) 鋼材不得超過GB 150.2-2011列入材料的允許使用溫度范圍;b) 其他金屬材料按相應引用標準中列入材料的允許使用溫度確定。本標準中管殼式熱交換器適用的公稱直徑不大于4 000 mm,設計壓力(MPa)與公稱直徑(mm)的乘積不大于2.7×10<上標4>。超出1.5條范圍的管殼式熱交換器,可參照本標準進行建造。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熱交換器:a) 直接火焰加熱的熱交換器;b) 煙道式余(廢)熱鍋爐;c) 核能裝置中存在中子輻射損傷失效風險的熱交換器;d) 非金屬制熱交換器;e) 制冷空調行業中另有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熱交換器。熱交換器界定范圍:a) 熱交換器與外部管道連接:1) 焊接連接的第一道環向接頭坡口端面;2) 螺紋連接的第一個螺紋接頭端面;3) 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蘭密封面;4) 專用連接件或管件連接的第一個密封面。b) 接管、人孔、手孔等的承壓封頭、平蓋及其緊固件;c) 非受壓元件與受壓元件的連接焊縫;d) 直接連接在熱交換器上的非受壓元件如支座、墊板等;e) 安裝在熱交換器上的超壓泄放裝置。
本標準規定了標準電壓的值,作為:——供電系統標稱電壓的優選值;——設備和系統設計的參考值。本標準適用于:——標稱電壓高于220 V、標準頻率為50 Hz的交流輸電、配電、用電系統及其設備。——交流和直流牽引系統。——額定電壓低于120 V、標準頻率為50 Hz(但不絕對限制)的設備,以及直流電壓低于1 500 V的設備。包括電池(由原電池或蓄電池單元組成的)、其他電源裝置(交流或直流)、電氣設備(包括工業和通信)和電器。——高壓直流輸電系統。本標準不適用于表征或傳輸信號和測量值的電壓。本標準不適用于電氣設備內部元件、部件或零件的電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