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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螺紋規格為M12~M30高強度大六角頭螺栓的形式尺寸、技術條件及標記。 本標準適用于鐵路和公路橋梁、鍋爐鋼結構、工業廠房、高層民用建筑、塔桅結構、起重機械及其他鋼結構摩擦型高強度螺栓連接。
本標準規定了螺紋規格為M12~M30高強度大六角螺母的形式尺寸、技術條件及標記。 本標準適用于與GB/T 1228《鋼結構用高強度大六角頭螺栓》配套使用的鋼結構摩擦型高強度螺栓連接副。
本標準規定了規格為12mm~30mm高強度墊圈的形式尺寸、技術條件及標記。 本標準適用于與GB/T 1228《鋼結構用高強度大六角頭螺紋》配套使用的鋼結構摩擦型高強度螺紋連接副。
本標準規定了鋼結構用高強度大六角頭螺栓、大六角螺母、墊圈及連接副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及包裝。 本標準適用于鐵路和公路橋梁、鍋爐鋼結構、工業廠房、高層民用建筑、塔桅結構、起重機械及其他鋼結構摩擦型高強度螺栓連接。
本標準規定了輸電線路鐵塔(以下統稱“鐵塔”)制造過程中的材料、技術要求、檢驗、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輸電線路角鋼塔制造,電力微波塔、電力通信塔及類似鋼結構制造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集裝箱吊具分類、型號、尺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與運輸。本標準適用于固定式和伸縮式單箱集裝箱吊具,其他類型集裝箱吊具(以下簡稱吊具)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螺紋規格為M16~M30鋼結構用扭剪型高強度螺栓連接副的型式尺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標記方法及驗收與包裝。本標準適用于工業與民用建筑、橋梁、塔桅結構、鍋爐鋼結構、起重機機械及其他鋼結構用扭剪型高強度螺栓連接副。
本標準確立了起重機總體、結構、機械、電氣與安全等部分設計應共同遵守的必要準則,規定了設計、計算要求和方法,并可作為對設計進行分析和評價的技術依據。本標準適用于橋架型起重機、臂架型起重機和纜索型起重機,但不涉及上述起重機設計的特殊問題。本標準也可供其他起重機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六角頭螺栓的型式尺寸、技術條件和標記。本標準適用于螺紋規格為M1.6~M64、性能等級為5.6、8.8、9.8、10.9、A2-70、A4-70、A2-50、A4-50、CU2、CU3和AL4級、產品等級為A級和B級的六角頭螺栓。A級用于d = 1.6 mm~24 mm和l≤10d或/≤150 mm(按較小值);B級用于d>24 mm或l>10 d或l>150 mm(按較小值)的螺栓。
本標準規定了爆破作業和爆破作業單位購買、運輸、貯存、使用、加工、檢驗與銷毀爆破器材的安全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各種民用爆破作業和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從事的非軍事目的的工程爆破。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低壓成套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的分類、要求、試驗方法、試驗規則等基本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電壓為交流不超過1 000 V,額定頻率不超過60 Hz,直流不超過1 500 V的船用低壓成套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本標準也適用于在更高頻率下工作的船用低壓成套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以下簡稱船用成套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大型游樂設施(以下簡稱游樂設施)的總則、材料和緊固件、設計、制造與安裝、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的基本安全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大型游樂設施。本標準不適用于競技體育設施和健身設施。
GB 10054的本部分規定了運載裝置不可進入的傾斜式貨用升降機(以下簡稱“升降機”)制造、安裝、使用、維護的安全和技術要求。本部分適用于動力驅動的、臨時安裝的、由建設施工工地人員使用的、服務于一個上部層站或工作區域延伸到導軌終端(例如在屋頂)的、帶有運載裝置的施工升降機。其具有下列特征:--只用于運送貨物;--運載裝置任何時候都禁止人員踏入;--運載裝置有導向;--運載裝置至少可在與垂直面成30°的方向上運行,且可在垂直方向和制造商規定的大傾角之間的任意角度下使用;--運載裝置由鋼絲繩和強制式傳動系統支撐;--運載裝置由操作者通過止-動式控制裝置控制;--運載裝置不使用任何對重;--運載裝置大額定載荷為300 kg;--運載裝置大速度為1.00 m/s;--導向裝置需要獨立結構物的支撐。本部分第4章列出了本部分識別的該機器在使用壽命期的各階段可能發生的各種危險,并指示了按制造商的規定來使用時消除或減小這些危險的方法。本部分的安全要求和/或措施涉及了升降機的底架、導軌、運載裝置、傳動裝置、電氣和/或液壓裝置和控制系統的設計。包括任何導軌支撐的設計,但不包括支撐結構物(例如建筑物或腳手架)和任何附墻架的設計。其他方面如任何混凝土、碎石、木材或其他基礎配置的設計、底部圍欄、升降通道的防護和上部層站,在本部分的使用說明書部分中論述。本部分未包括對下列情況的補充要求:--惡劣工作環境(例如極端氣候、強磁性場所);--防雷擊;--特殊情況(如潛在的爆炸環境)下應遵守的特殊規則;--電磁兼容性(發射、抗擾度);--
本標準規定了混凝土攪拌站(樓)的術語和定義,主參數及型號,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與貯存。本標準適用于工程建設用周期式和連續式混凝土攪拌站(樓)。
本標準規定了液化氣體鐵路罐車(以下簡稱罐車)的材料、設計、制造、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涂裝與標記標識、出廠文件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鋼制罐體的設計壓力不小于0.1 MPa,且與走行裝置永久性連接的標準軌距罐車。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罐車:a)罐體材料為有色金屬或非金屬的;b)罐體為真空絕熱結構的;c)罐體為國防軍事裝備用有特殊要求的。本標準適用的罐車范圍包括罐體、管路、安全附件、儀表及裝卸附件,以及走行裝置、走行裝置與罐體的連接件等。罐體界定范圍如下:a)罐體與管路焊接連接的第一道環向接頭的坡口面;b)罐體與管路、安全附件螺紋連接的第一個螺紋接頭端面、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蘭密封面;c)罐體開孔部分的端蓋、端塞及其緊固件;d)罐體與非受壓元件的連接焊縫。罐體主要受壓元件包括筒體、封頭以及公稱直徑不小于50 mm的接管(承壓)、凸緣、法蘭、法蘭蓋板等。管路包括所有與罐體相連接的管子與管件。
本標準規定了自動軌道衡(以下簡稱“軌道衡”)的術語和定義、計量要求、技術要求、試驗與檢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標準軌距、通過動態稱量方式確定鐵路貨車質量的軌道衡(包括軸稱量、轉向架稱量和整車稱量)。其他軌距、稱量范圍和準確度等級的軌道衡可參照使用本標準;不斷軌自動軌道衡、軌墊傳感器自動軌道衡以及鋼軌傳感器自動軌道衡也可參照使用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鋼制球形儲罐(以下簡稱“球罐”)的設計(包括規則設計和分析設計,下同)、制造、組焊、檢驗與驗收的要求。本標準適用于設計壓力不大于6.4 MPa、設計溫度范圍按鋼材允許使用溫度的桔瓣式或混合式以支柱支撐的球罐。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球罐:核能裝置中的球罐;經受相對運動(如車載或船載)的球罐;公稱容積小于50 m<上標3>的球罐;雙層結構的球罐。
本標準規定了客運架空索道的設計、制造、安裝、檢驗、使用與管理等方面基本的安全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往復式客運架空索道和循環式客運架空索道。本標準不適用于貨運索道、地面纜車、拖牽索道、非公用客運索道以及礦山井下用途的通勤索道。
本標準規定了法蘭連接尺寸和密封面按GB/T 569、ISO 7005-1(PN系列)和J類法蘭(JIS B2220、JIS F7805)的不銹鋼波形膨脹節(以下簡稱膨脹節)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和標記、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本標準適用于內燃機排氣等管路的膨脹節的設計、制造和驗收。
GB 12668 的本部分規定了電氣傳動系統(PDS)的電磁兼容性(EMC)要求。PDS的定義如3.1中所述。這里的電氣傳動系統包括調速的交流電動機傳動和直流電動機傳動。這些EMC要求是針對變流器輸入和/或輸出電壓(線電壓)有效值在交流35 kV以下的PDS而規定的。本部分適用于對PDS的評價。同時也可用于對單獨銷售的CDM或 BDM(見3.1)的評價。本部分包含:對于要投放市場的產品的符合性評價要求;對于在設備投放市場之前不能測量出高頻發射的場合(這類PDS在3.2.6中被定義為C4類)推薦的工程設計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