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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原油或其餾分油通過不同加工工藝制得煤油的分類和標記、要求和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所屬產品主要用于點燈照明、各種煤油燃燒器、溶劑和洗滌劑等。
本標準規定了石油產品試驗方法中測量溫度用玻璃液體溫度計的規格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通過規定的鑒定程序鑒定的原料和工藝生產的、加入適當添加劑調合而成的航空活塞式發動機燃料的分類和標記、要求和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運及安全。本標準適用于航空活塞式發動機燃料。
本標準適用于天然原油加工制得的噴氣燃料,本產品是按規定之鑒定程序通過的試樣所采用的原料和生產工藝進行生產的,其代號為RP-2。 本產品允許單獨或復合加入各種有利于提高或改進噴氣燃料質量的添加劑,加入量和類型根據具體情況另外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航空汽油和航空渦輪燃料中水溶性組分的檢驗以及這些組分對體積變化和油水界面影響的測定方法。本標準采用單位制[SI]單位。本標準使用中可能涉及到有危險的材料、操作和設備。本標準并未對此有關的所有安全問題都提出建議,用戶在使用本標準前有責任制定相應的安全和保護措施,并明確其受限制的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用航空燃料的密度和苯胺點計算其凈熱值的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航空汽油和各種型號的噴氣燃料。
本標準規定了用航空燃料的密度和苯胺點計算其凈熱值的方法。本標準適用于航空汽油和各種型號的噴氣燃料。
1.1 本標準規定了噴氣燃料和航空活塞式發動機燃料冰點的測定方法,低于冰點時航空燃料中會有固態烴類結晶形成。1.2 本標準采用單位制[SI]單位。1.3 本標準使用中可能涉及到有危險的材料、操作和設備。本標準并未對與此有關的所有安全問題都提出建議,用戶在使用本標準前有責任制定相應的安全和保護措施,并明確其受限制的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由天然原油或其餾分油加工制得的3號噴氣燃料以及其與合成烴煤油餾分調合而成的3號噴氣燃料的要求和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及安全。本標準適用于航空渦輪發動機用3號噴氣燃料。
本標準適用于測定含或不含抗靜電添加劑的航空燃料與餾分燃料的電導率。本標準給出的是燃料不帶電荷時的電導率,即電靜止狀態時測定的電導率(稱作靜止電導率)。 本標準采用便攜式儀器測試方法。可在現場油罐內進行測試,也可在實驗室內進行測試。測試前,應盡量減少殘余電荷之干擾,還應避免被測燃料受到污染。 按SI單位表示的數值作為標準值。 本標準涉及某些有危險性的材料、操作和儀器,但是無意對與此有關的所有安全問題都提出建議。因此,用戶在使用本標準之前應建立適當的安全和防護措施并確定有適用性的管理制度。對于特殊的預防措施參見有關條文。
本標準規定了在加速氧化條件下汽油氧化安定性的測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車用汽油、車用乙醇汽油調合組分油和車用乙醇汽油等產品。
本標準規定了飛機地面加油和排油用的4種型別軟管及軟管組合件的尺寸、結構和要求。本標準適用于:a)芳香烴含量的體積分數不超過30%的石油基燃油;b)工作環境溫度為-30 ℃~+65 ℃,并且在-40 ℃~+ 70 ℃氣候條件下靜態儲存時不損壞;c)大工作壓力為2.0 MPa,包括軟管在使用時承受的沖擊壓力。
本標準規定了實驗室或現場測量液態烴類“靜止”電導率的精密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測定航空燃料和其他類似低電導率液態烴類的“靜止”電導率。測量范圍0.1~2000pS/m。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及船用燃氣輪機燃料的分類。它應和GB12692.1<上標1)>聯系起來理解。 本分類規定的燃氣輪機燃料適用于工業燃氣輪機及由航空發動機改裝的用作工業或船用的燃氣輪機。本分類僅包括在常壓和正常貯存溫度下為液態的石油燃料。 本分類規定的燃料不適用于航空燃料。 注:1)本標準中的GB 12692.1應理解為ISO 8216/0。
本標準為采購方提供向制造商采購燃氣輪機裝置包括聯合循環機組及其輔助設備時所需的技術資料。由于燃氣輪機的實際運行模式有很大的差別,本標準(有關部分)對運行模式進行明確分類,各類運行模式都有相應的標準額定值,這些額定值是基于ISO標準環境條件制定的。 本標準對投標時所必需滿足的各種環境和安全方面的要求提出了依據,在可能情況下還給出了確定這些要求是否已被滿足的標準。本標準不涉及燃氣輪機安裝時所必須遵守的或地方的法律和規定。 本標準對所涉及到的燃料和其他問題,例如用戶及制造商雙方應提供的資料制作了規定,但并不意味包含了合同所需的全部資料,每臺燃氣輪機的安裝部應作為一個整體考慮。制造商與用戶之間應進行技術協調,以保證所供應的設備互相配合,當由幾個制造商共同供應設備時更須注意。 本標準適用于常規燃燒系統的開式循環燃氣輪機動力裝置以及閉式循環、半閉式循環和聯合循環的燃氣輪機動力裝置。對于采用自由活塞式燃氣發生器型燃氣輪機或具有特殊熱源(如化學流程、核反應堆、增壓鍋爐等)的燃氣輪機,本標準也可作為依據,但需作適當修改。 本標準不適用于飛機、建筑機械、農業和工業牽引機械及汽車上采用的燃氣輪機。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摩托車排氣污染物、蒸發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以及曲軸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本標準規定了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三輪摩托車排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以及污染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本標準規定了摩托車型式檢驗的要求、生產一致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為動力,大設計車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摩托車,和以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大設計車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三輪摩托車。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石油罐導靜電涂料電阻率的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石油罐、鐵路槽車、加油車、運油車、石油管道等石油設施導靜電涂料電阻率的測定,也適用于實驗室中導靜電涂料試片電阻率的測定。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用發動機凈功率測量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由制造廠提出M和N類汽車用發動機凈功率相對于轉速變化的曲線。 本標準適用于往復活塞發動機(點燃式或壓燃式)或轉子發動機(點燃式或壓燃式),但不包括自由活塞發動機。
本標準規定了輕便摩托車排氣污染物、蒸發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以及曲軸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本標準規定了輕便摩托車型式檢驗的要求、生產一致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為動力,發動機排量不大于50 ml、大設計車速不大于50 km/h的兩輪或三輪輕便摩托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