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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驅動主機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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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術語。本標準適用于制定標準、編制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手冊、教材及書刊。
本標準適用于新制造的自動扶梯和踏板式或膠帶式自動人行道(見第3章)。 本標準考慮了按照預期目的使用并在制造商可預見的誤用情況下,與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相關的所有重大危險、危險狀態和事件(見第4章)。 本標準未考慮因地震引起的危險。 本標準不適用于本標準實施前制造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
1.1 本標準規定了家用電梯的制造與安裝應遵守的規范。 家用電梯僅供單一家庭使用,且:a)在固定層站之間,轎廂沿與垂直方向傾斜角不大于15°的導軌運行;b)可供使用或未使用輪椅車的人員使用;c)由鋼絲繩、鏈條、齒輪和齒條、液壓油缸(直接或間接)、螺桿和螺母支撐或懸掛;d) 具有獨立井道。1.2 本標準考慮了有關在制造商所預見條件下按設計來使用家用電梯的主要危險。1.3 本標準未考慮下列情況下的附加要求:a)在惡劣條件下的使用)如:極端的氣候、強磁場等);b)雷擊防護;c)須符合特殊規定的運行(如:潛在爆炸的環境);d)可能導致危險狀況的材料的搬運;e)主要功能是運輸貨物;f)易于遭受故意破壞;g)在制造期間產生的危險;h)地震、水災;l)在火災期間的消防、疏散和運行;j)噪聲和振動;k)混凝土、石填料、木材或其他基礎或建筑物結構的設計;i)支撐結構的預埋螺栓的設計;m)使用GB/T 12995-2006定義的機動輪椅車。1.4 本標準不適用公眾使用的電梯。
GB 24803的本部分規定了電梯、電梯部件和功能的電梯基本安全要求;建立了一個系統并提供了方法以降低電梯使用或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安全風險。本部分適用于載人的電梯、這些電梯可:安裝在任何永久的和固定的結構或建筑物中,安裝在下列地方的除外:私人住宅;和運輸設備上,如:輪船。具有任何額定載重量、運載裝置的尺寸和速度;及運行距離和一定數量的層站。受運載裝置內失火、地震、氣候或洪水的影響。被誤用(如:超載),但不考慮故意破壞。本部分不適用于:殘障使用人員的所有需要?;蛴上铝星闆r引起的風險:電梯的制造、改裝和拆除作業;消防、緊急疏散時的使用;故意破壞;及運載裝置外部發生火災。
1.1GB(/T) 24803 的本部分:a)規定了電梯、電梯部件和電梯功能的安全參數;b)為降低電梯在運行、使用或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安全風險,補充了GB 24803.1-2009規定的系統和方法。1.2本部分適用于下列情況的電梯:a)安裝在任何永久的和固定的結構內,該結構在建筑物內或附著于建筑物,安裝在下列地方的除外:1)私人住宅(單一家庭);或2)運輸設備上,如:輪船。b) 具有任何:1)額定載重量、運載裝置的尺寸和速度;以及2)運行距離和一定數量的層站。c)受運載裝置內失火以及地震、氣候或洪水的影響。d)可合理預見的誤使用(如:超載),但不考慮故意破壞。1.3本部分不適用于:a)殘障使用人員的所有的需求1。或b)由下列情況引起的風險:1)電梯制造、安裝、試驗、改裝或拆除期間的作業;2)消防、緊急疏散時電梯的使用;3) 故意破壞;4)運載裝置外部發生火災;5)爆炸性環境;6)危險物品的運輸。
本標準規定了供行動不便人員使用的(可站立或乘坐輪椅車、也可有人伴隨或無人伴隨)永久安裝的動力驅動垂直升降平臺的安全準則、尺寸和功能。本標準規定了下述升降平臺的要求:安裝在封閉井道內;設計或安裝地點允許其在未封閉的井道內使用。本標準適用于如下的升降平臺:在固定的樓層之間運行;對于安裝在未封閉井道內且不穿過樓板運行的升降平臺:提升高度不大于2m;在私人住宅里,提升高度不大于4m;額定速度不大于0.15m/s;運行方向與垂直面夾角不大于15°;額定載重量不小于250kg。
本標準規定了供行動不便人員使用的、永久安裝的動力驅動樓道升降機的安全準則、尺寸和功能。本標準適用于如下的樓道升降機:在固定層站之間的樓道或傾斜面上運行;額定速度不大于0.15m/s;導軌與水平面的傾斜角不大于75°;運載裝置由一條或多條導軌支撐或導向。
本標準規定了永久安裝的新電力驅動的曳引式或強制式雜物電梯和液壓雜物電梯的制造與安裝應遵守的安全準則。雜物電梯是服務于規定層站的固定式升降設備。它具有一個轎廂,轎廂的尺寸和結構型式不允許人員進入。轎廂借助于鋼絲繩或鏈條懸掛或柱塞支撐,由電力或液壓驅動在與鉛垂線傾斜度不大于15°的剛性導軌上運行。本標準適用于額定載重量不大于300kg,且不允許運送人員的雜物電梯。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速度不大于1.0m/s的雜物電梯。
本標準適用于永久安裝的新電力驅動的曳引式和強制式以及液壓驅動的僅載貨電梯。僅載貨電梯服務于永久固定的層站,僅用于運載貨物,具有單一運載裝置在與鉛垂線傾斜度不大于15°的固定的剛性導軌上運行。它安裝于受限制區域和或僅由受過培訓并得到授權的人員使用。本標準適用于額定載重量大于300kg、額定速度不大于1.0m/s,且不用于運送人員的僅載貨電梯。本標準考慮了按照設計或制造商可預見的情況下使用僅載貨電梯時,所有與僅載貨電梯有關的主要危險、危險狀態和事件。本標準不適用于本標準實施之前制造的僅載貨電梯。
標準規定了簡易升降機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查等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曳引式、強制式、齒輪齒條式和直接作用液壓式的簡易升降機。其他結構型式的簡易升降機可參照使用。
本部分規定了:a) 單臺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實際能量消耗的測量方法;b) 使用中的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能量的定期驗證方法。本部分僅考慮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在生命周期內使用過程中的能量性能。
本標準規定了提高在用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安全性的規范。本標準考慮了下列人員的安全:a)使用者;b)維護和檢查人員;c)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外部(但在緊鄰處)的人員;d)被授權人員。本標準適用于在用的自動扶梯和踏板式或膠帶式自動人行道。本標準不適用于:a)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運輸、安裝、修理和拆卸期間的安全;b)螺旋式自動扶梯;c)加速式自動人行道。但是,本標準可作為參考。
本標準規定了GB 25285.1-2010中定義的爆炸性氣體環境1區、2區和可燃性粉塵環境21區、22區中使用的防爆電梯制造與安裝應遵守的附加安全準則。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速度不大于1 m/s,電力驅動的曳引式、強制式防爆電梯和液壓式防爆電梯的設計、制造、安裝、檢查和維護。在特殊情況(如:惡劣的氣候狀況和地震情況等)下使用的防爆電梯,除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外,應考慮特殊要求。本標準不適用于:a)GB 25285.1-2010中定義的爆炸性氣體環境0區和可燃性粉塵環境20區中使用的防爆電梯的制造與安裝;b)由可燃物質與除大氣中氧氣外的其他氧化劑反應產生爆炸,或由其他危險反應,以及非大氣條件產生爆炸的危險場所中使用的電梯;c)本標準實施之前制造和安裝的防爆電梯。
本標準規定了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液壓電梯主要部件的報廢技術條件。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速度不大于6.0 m/s的電力驅動曳引式和額定速度不大于0.63 m/s的電力驅動強制式乘客電梯和載貨電梯,以及額定速度不大于1.0 m/s的液壓電梯。對于額定速度大于6.0 m/s的電力驅動曳引式乘客電梯和載貨電梯可參照本標準執行。本標準不適用于雜物電梯。特殊情況(如適用于殘障人員、火災情況、潛在的爆炸環境、極端的氣候條件、地震情況或運輸危險物品等)使用的電梯,除本標準的要求外,還應按照相應標準的附加要求確定報廢技術條件。
GB/T 35850的本部分適用于乘客電梯和載貨電梯,當可編程電子系統被用于執行電梯電氣安全功能時,應采用本部分。當電梯規范、標準中所定義的電梯安全功能應用PESSRAL時,應引用本部分。本部分也可應用于新的或與本部分描述有差異的PESSRAL。如果電氣安全裝置符合本部分和其他相關標準的所有要求,則不必考慮其失效的可能性。本部分:a) 使用了安全完整性等級(SIL)來規定用PESSRAL實現安全功能的目標失效量;b) 規定了達到某一功能的安全完整性的要求,但沒有規定實施和保持該要求的責任主體(如:設計者、制造商、供應商或業主等);c) 應用于電梯的可編程電子系統(PE system),符合電梯相關標準(如:GB 7588等)的低要求;d) 明確了與GB/T 20438以及GB/T 24808之間的關系;e) 說明了電梯安全功能與其安全狀態條件之間的關系;f) 適用于軟件和相關硬件設計的階段和活動,但不包括設計之后的階段和活動,如:采購與制造;g) 要求PESSRAL制造商提供說明書,向實施該電梯組裝、連接、調試、維護的組織詳細說明如何保持PESSRAL的完整性;h) 規定了與軟硬件安全驗證相關的要求;i) 為具體的電梯安全功能規定了安全完整性等級;j) 規定了達到特定的安全完整性等級所需要的技術和措施;k) 提供了應用PESSRAL的風險降低的決策表;l) 規定了要求的PESSRAL高安全完整性等級為SIL3,低安全完整性等級為SIL1。本部分不包含:a) PE system裝置自身產生的危險,如電擊;b) 失效安全的概念,在失效模式定義良好和復雜度相對較低的情況下失效安全可能是有價值的。因為本部分范圍內的PESSRAL復雜度很高,所以失效安全概念在此是不合適的;c) 對電梯安全功能中的PESSRAL的完整運用所必需的其他相關要求,如開關、執行器件和傳感器的機械結構、安裝和標識等。這些要求應符合相關電梯標準;d) 由惡意或未授權行為引起的,涉及安全威脅的可預見的誤操作。需要考慮某一安全威脅分析時,如果重新評估了特定的SIL,可以使用本部分。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地下鐵道工程的施工質量驗收。
本條是編制本標準的目的。本標準僅限于施工質量的驗收,工程立項決策階段、勘察設計階段和使用中的質量問題不屬于本標準的范疇。本次修編將有關地下鐵道工程的驗收標準與施工標準分開,組成新的工程質量驗收體系,以統一地下鐵道工程質量的驗收方法、程序和質量標準。
本規范適用于電力驅動的曳引式或強制式電梯、液壓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安裝工程質量的驗收;本規范不適用于雜物電梯安裝工程質量的驗收。
隨著經濟的發展,地下鐵道工程由原來的地下隧道,發展為地上和地下的城市軌道交通,其制式也多樣化,本標準除不適用于“磁懸浮”“跨坐式”“直線電機”制式城市軌道交通外,也適用于其他制式的城市輕型軌道交通的施工。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地下鐵道工程的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