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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水泵流量的測量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回轉動力泵流量的測定。其他泵也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69種水污染物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高允許排水量。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排放管理。
本標準規定了在建產一、二等水準網的布設原則、施測方法和精度指標。 本標準適用于一、二等水準網的布測。區域性的精密水準網也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建立三、四等水準網的布設原則、施測方法、精度指標和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三、四等水準網的布測。
本標準規定了化學品快速生物降解性改進的MITI試驗(I)的方法概述、試驗準備、試驗程序、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數據與報告。 本標準適用于可溶于水的或難溶于水的、吸附性、易揮發或非揮發性化學品的快速生物降解性。
本標準規定了化學品固有生物降解性改進的MITI試驗(Ⅱ)的方法概述、試驗準備、試驗程序、質量控制、數據與報告。 本標準適用于測試試驗濃度下非揮發的、對微生物無抑制作用的、不與CO<下標2>吸附劑反應的化學品的固有生物降解性。
本標準規定了原糧、油料及其加工產品理化特性和質量的名詞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適用于糧油生產、流通、管理、科研和教學等相關工作領域。
本標準規定了節水型社會評價指標體系,明確了指標內涵和計算方法,推薦了評價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地級行政區節水型社會建設成果的評價,亦可供縣級行政區進行節水型社會建設成果評價時參考。
本標準規定了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水泥窯的設施技術要求、入窯廢物特性要求、運行操作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生產的水泥產品污染物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生活垃圾(包括廢塑料、廢橡膠、廢紙、廢輪胎等)、城市和工業污水處理污泥、動植物加工廢物、受污染土壤、應急事件廢物等固體廢物過程的污染控制和監督管理。當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時,若摻加生活垃圾的質量超過入窯(爐)物料總質量的30%,應執行《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術語和定義、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鑒別和檢測、處置工藝技術和管理要求、入窯生料和水泥熟料重金屬含量限值及水泥可浸出重金屬含量限值、檢測方法及檢測頻次等。本標準適用于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生活垃圾(包括廢塑料、廢橡膠、廢紙、廢輪胎等)、城市和工業污水處理污泥、動植物加工廢物、受污染土壤、應急事件廢物等固體廢物的生產工藝過程、產品的控制及管理。液態廢物(排入水體的廢水除外)的處置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界定了水資源領域的相關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水資源調查評價、規劃、開發、利用、保護、調度、管理等工作領域。
GB/T 32671的本部分規定了利用電學和聲學方法在分散體系、乳狀液、含有液體分散介質的多孔材料等非勻相體系中測定zeta電位的方法。這種方法并不限定zeta電位值和分散相的質量分數,適用于稀釋和濃縮體系;顆粒尺寸和孔隙尺寸限制在微米量級或更小,而對顆粒和孔隙的幾何形狀不做限定。本部分不包括平面上的zeta電位測量方法。液體分散介質可以是水相,也可以是具有任意的液體電導率、介電常數或化學成分的非水相;顆粒自身可以導電也可以不導電;雙電層可以分離也可以互相重疊,雙電層的厚度或其他性質均沒有限制。本部分適用于電場中的線性效應,并假定表面電荷沿著界面均勻分布。本部分不適用于與含有空間電荷分布的軟表面層相關的效應。
為防止化學工業污水排放引起的水體污染、改善和保護水環境、節約水資源,使化工污水處理與回用工程設計安全可靠、經 濟合理、管理方便,制定本規范。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化工污水處理與回用工程的設計。化工污水處理與回用工程應與化工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投運。化工污水處理與回用工程設計應在不斷總結生產實踐經驗和科學試驗的基礎上,結合工程情況,在穩妥可靠的前提下,積極、慎重地采用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化工污水處理和回用處理工藝在無成熟經驗時,應通過試驗確定處理工藝及設計參數。化工污水處理與回用工程設計應貫徹節能降耗、節水減排的原則,對污水中可回收利用的物質,在技術經濟合理時應回收利用。 污水處理和回用工程宜根據工程規模、水質特性采用分級處理和分質處理。污水采用分級處理時,預處理工藝應根據污染物特性、控制要求確定,預處理設施宜分區、分類集中設置。污水回用應立足于本企業或化工區利用,宜作為工業循環冷卻水補充水和雜用水。儲存、處理含有易揮發出有毒、可燃、臭味氣體的污水的構筑物,應對有害氣體進行收集并妥善處置。化工污水處理與回用工程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本規范適用于對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工業污泥及河道排淤污泥進行協同處置的新建、改建和擴建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產線工程的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800kV及以下換流站換流閥的施工及驗收。
1.0.1為推動技術進步和創新,提高設計質量,保證安全生產和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制定本規范。1.0.2本規范適用于冶金礦山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的采礦設計。1.0.3礦山設計應貫徹執行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法規。安全設施、環保工程、水土保持和土地復墾工程設計應與主體工程設計同時進行。1.0.4冶金礦山采礦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本規范適用于桑蠶繭、柞蠶繭為主要原料的制絲、絹紡、絲織和絲綢印染工廠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的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化工企業新建、擴建或改建工程的節水設計。
本標準適用于有色金屬冶煉工程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的編制。
本規范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和風景名勝區內古樹名木的養護和復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