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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使用硫酸亞鐵酸性水溶液劑量測量系統測量電離輻射水中吸收劑量的制備方法和測試程序。該系統又稱為Fricke劑量測量系統,由劑量計和相關的分析儀器組成。本標準規定了用分光光度法測定Fricke劑量計的程序。本標準適用于γ射線、X射線(軔致輻射)和高能電子束吸收劑量的測量。本標準適用于在下述條件下測量吸收劑量的Fricke劑量計劑量測量系統:吸收劑量范圍:20Gy~400Gy。吸收劑量率:≤10<上標 6>Gy?s<上標 -1>。輻射能量:γ射線源的初始光子能量應大于0.6MeV;對于X射線(軔致輻射),用于產生光子的電子初始能量應等于或大于2.0MeV;對于電子束,電子的初始能量應不小于8.0MeV(見ICRU 34和35號報告)。劑量計的輻照溫度:10℃~60℃。本標準不涉及與使用相關的安全問題(如果存在)。本標準的使用者負責建立適用的安全和健康標準,并在使用前確定其適用的限制范圍。
《絕緣配合》的本部分給出了無標準絕緣水平規定的高壓直流(HVDC)換流站的絕緣配合程序的導則。本部分僅適用于高壓交流電力系統中的高壓直流部分,而不適用于工業用的換流設備。所給定的原理及規則僅適用絕緣配合目的。本部分不涉及對人身安全的要求。高壓直流換流站換流器采用晶閘管閥串聯或并聯組成,并且換流過程采用特有的控制和保護方式,因而與交流變電站相比,對設備的過電壓保護提出了特殊的要求。本部分給出了承受工頻電壓、直流電壓、諧波電壓和沖擊電壓的換流站設備過電壓和絕緣配合的程序。提出了串聯或并聯避雷器的保護水平,優化避雷器配置的方案。給出了常規和背靠背直流換流站絕緣配合示例(見附錄B、附錄C)。本部分描述了換流站與常規變電站在絕緣配合的基本原理和設計目標上的差異。本部分僅涉及當前用于高壓直流換流站過電壓保護的無間隙金屬氧化物避雷器。給出了避雷器基本特性、要求及運行中大過電壓的計算過程;提出了典型的避雷器配置方案、避雷器應力以及確定該應力的方法。本部分包括了換流站交流場(不包括交流線路)和直流場設備的絕緣配合。由于線路和電纜對換流站設備絕緣配合有影響,所以也包括在內。盡管本部分用于普通高壓直流系統(換流電壓來自交流濾波器母線),但是絕緣配合主要原則也適用于附錄D中電容換流(CCC)換流器和可控串補換流器(CSCC)及附錄E中一些特殊的換流器結構。本部分討論了有關電網換相換流器(LCC)的絕緣配合。本部分不包括柔性直流電壓源換流器(VSC)。
本標準規定了兩種測定紙施膠度的主要方法--墨水劃線法和液體滲透法。本標準中的墨水劃線法適用于文化用紙和書寫用紙,液體滲透法適用于定量較低的白紙。
本標準規定了商品煤人工采樣方法的術語和定義、采樣的一般原則和采樣精密度、采樣方案的建立、采樣方法、人工采樣工具、煤樣的包裝和標識以及采樣報告。本標準適用于褐煤、煙煤和無煙煤。
本標準規定了煤層煤樣的采取方法。本標準適用于褐煤、煙煤和無煙煤煤層煤樣的采取。
本標準規定了化學試劑標準滴定溶液的配制和標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以滴定法測定化學試劑純度及雜質含量的標準滴定溶液配制和標定。其他領域也可選用。
GB/T 778的本部分規定了測量封閉滿管道中水流量并配有累積流量指示裝置的飲用冷水水表和熱水水表的計量要求和技術要求。本部分既適用于基于機械原理的水表,也適用于基于電或電子原理以及基于機械原理帶電子裝置、用于計量飲用冷水和熱水體積流量的水表。本部分還適用于通常作為選裝件的電子輔助裝置。但法規可能會規定某些選裝件為使用水表的必備輔助裝置。
GB/T 778的本部分規定了完整水表和作為獨立單元的水表測量傳感器(包括流量或體積檢測元件)以及計算器(包括指示裝置)的試驗要求。本部分適用于GB/T 778.1定義的飲用冷水水表和熱水水表的型式評價試驗和首次檢定試驗。本部分給出了水表型式評價試驗和首次檢定試驗的詳細試驗程序、試驗原則、試驗設備和試驗方法。如果法規有要求,本部分也適用于輔助裝置。
本標準規定了鹵代烷滅火系統及構成部件中的滅火劑瓶組、容器、容器閥、噴嘴、安全泄放裝置、選擇閥、單向閥、驅動裝置、集流管、連接管、控制盤、壓力表、信號反饋裝置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使用說明書編寫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鹵代烷1301滅火系統。使用其他種類鹵代烷滅火劑的氣體滅火系統也可參照采用。
本標準規定了機械加工工藝裝備的基本術語和定義。包括:一般術語、金屬切削刀具術語、模具術語、金屬切削機床夾具術語、輔具術語、鉗工工具術語、計量器具術語、工位器具術語及工藝裝備管理術語。標準適用于機械裝備制造業的生產、科研、教學等。
本標準規定了在標準條件下測定塑料壓縮性能的方法。規定了標準試樣 , 但其長度可以調整 , 以防止其壓縮翹曲而影響試驗結果 , 以及試驗速度的范圍。本標準用于研究試樣的壓縮行為并用來測定在標準條件下壓縮應力 -應變與壓縮強度、壓縮模量及其他特性的關系。本標準適用于下述材料 :——硬質和半硬質熱塑性模塑和擠塑材料 , 包括用短纖維、小條、小片或顆粒填充的增強復合材料以及未填充的復合材料或半硬質的熱塑性片材 ;——硬質或半硬質的熱固性模塑材料 , 包括填充或增強的復合材料 , 硬質或半硬質的熱固性片材 ;——熱致液晶聚合物。按照 IS0 10350-1:1998 與 GB/T19467.2-2004, 本標準適用于加工前纖維長度≤7.5mm 的纖維增強復合材料。本標準一般不適用于紡織纖維增強的復合塑料和層壓材料、硬質泡沫材料和含有泡沫材料或泡沫橡膠的夾層結構的材料.本標準采用的試樣可以是選定尺寸的模塑試樣 , 也可以是用標準多用途試樣中部機加工而成的試樣 (GB/T11997-2008) 或由如模塑、擠塑或鑄塑成板材的成品或半成品上機加工而成。本標準規定了優選的試樣尺寸。用不同的試樣或用不同條件下制備的試樣所進行的試驗 , 其結果是不可比較的。其他因素 , 如試驗速度和狀態調節情況 , 也能影響試驗結果。因此。當需要對試驗數據進行比較時 , 應嚴格地控制這些因素并把它們記錄下來。
GB 1094的本部分適用于三相及單相變壓器(包括自耦變壓器),但不包括某些小型和特殊變壓器,如:--額定容量小于1 kVA的單相變壓器和5 kVA的三相變壓器;--所有繞組額定電壓均不高于1 000 V的變壓器;--互感器;--電機車牽引變壓器;--起動變壓器;--試驗變壓器;--電焊變壓器;--防爆礦用變壓器;--深水(浸水)用變壓器。當某些類型的變壓器(尤其是所有繞組電壓均不高于1 000 V的工業用特種變壓器)沒有相應的標準時,本部分可以整體或部分適用。本部分不涉及變壓器安裝在公共場所的要求。對于具有相關標準的變壓器和電抗器,本部分只適用于被其產品標準明確提及可相互參考的內容范圍。這些產品(標準)包括:--電抗器(GB/T 1094.6);--干式變壓器(GB 1094.11);--自保護變壓器(IEC 60076-13);--充氣式電力變壓器(IEC 60076-15);--風力發電用變壓器(GB 1094.16);--牽引變壓器和牽引電抗器(GB/T 25120);--工業用變流變壓器(GB/T 18494.1);--HVDC用換流變壓器(GB/T 18494.2)。本部分中有幾處規定或建議涉及的是某些替換方案、附加技術方案或程序需要達成的協議。這類協議需要由制造方與用戶達成。問題應在早期提出,協議應包含在技術規范中。
GB 1094的本部分適用于液浸式變壓器。本部分規定了變壓器冷卻方式的標志、變壓器溫升限值及溫升試驗方法。
GB/T 1094的本部分規定了電力變壓器所采用的有關絕緣試驗和低絕緣試驗水平。當用戶沒有規定時,本部分推薦了變壓器外部帶電部件之間及它們對地的小空氣絕緣間隙。本部分適用于GB/T 1094.1所規定的電力變壓器。對于有各自標準的某些類型電力變壓器和電抗器,本部分只有在被這些標準明確引用時才適用。
GB 1094的本部分規定了電力變壓器在由外部短路引起的過電流作用下應無損傷的要求。本部分敘述了表征電力變壓器承受這種過電流的耐熱能力的計算程序和承受相應的動穩定能力的特殊試驗和理論評估方法。本部分適用于GB 1094.1所規定范圍內的變壓器。
GB 1094的本部分適用于下列電抗器:——并聯電抗器;——串聯電抗器,包括限流電抗器、中性點接地電抗器、功率控制電抗器、電動機啟動電抗器和電弧爐串聯電抗器;——濾波(調諧)電抗器;——電容器阻尼電抗器;——電容器放電電抗器;——接地變壓器(中性點耦合器);——消弧線圈;——高壓直流輸電和工業用平波電抗器。但下列電抗器除外:——額定容量小于1 kvar的單相電抗器和額定容量小于5 kvar的三相電抗器;——各種專用電抗器,例如:高頻的線路阻波器或安裝于鐵道車輛上的電抗器。若小型電抗器或專用電抗器無相應標準時,本部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可適用。
GB 1094的本部分適用于額定容量從100 kVA~10 000 kVA的風力發電用的干式和液浸式變壓器,其設備高電壓不大于40.5 kV,且至少一個繞組的工作電壓大于1.1 kV。適用于本部分的變壓器應符合GB 1094系列標準的相關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外徑千分尺(不包括電子數顯外徑千分尺)的術語和定義、型式與基本參數、要求、檢驗方法以及標志與包裝。本標準適用于分度值為0.01 mm、0.001 mm、0.002 mm,測量范圍上限至1 000 mm的外徑千分尺(不包括電子數顯外徑千分尺)。
本標準規定了深度千分尺(不包括電子數顯深度千分尺)的術語和定義、型式與基本參數、要求、檢驗條件、檢驗方法、標志與包裝。本標準適用于分度值為0.01 mm、0.005 mm、0.001 mm,測微頭量程為25 mm、50 mm,測量范圍上限至300 mm的標尺讀數和數字讀數深度千分尺(不包括電子數顯深度千分尺)。
本文件規定了管形熒光燈用的燈座和啟動器座的技術和尺寸要求,以及確定燈在燈座中和啟動器在啟動器座中的安全性和匹配性的試驗方法。本文件適用于供裝有附錄A所示燈頭的管形熒光燈使用的獨立式燈座和內裝式燈座,以及供在交流電路中工作時工作電壓有效值不超過1 000 V的、符合IEC 60155的啟動器使用的獨立式啟動器座和內裝式啟動器座。本文件也適用于外殼和圓頂蓋成為一體的單端管形熒光燈燈座,這種燈座類似于愛迪生螺口燈座(例如G23和G24燈座),依照IEC 60238的下列條款進一步檢驗:9.4、9.5、9.6、10.3、11.7、12、13.2、13.5、13.6、13.7、14、16.3、16.4、16.5、16.9。本文件還適用于和燈具一體化或打算裝于器具內部的燈座,僅包括對燈座的要求。對于所有其他的要求,例如接線端子區域的防觸電保護,宜符合相關器具的標準要求,并且首先安裝在合適的裝置中,當根據這個裝置自身的標準進行檢驗時,同時對其進行試驗。供燈具制造商使用的燈座不可零售。在合理的前提下,本文件還適用于上述明確提及的類型以外的燈座和啟動器座,以及光源連接器。本文件使用術語“座”來表示燈座和啟動器座。使用術語“雙插腳燈座”時,也適用于楔形燈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