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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電氣控制設備的術語和定義、使用條件及設計、制造和試驗的基本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電壓交流不超過1 000 V,或直流額定電壓不超過1 500 V的電氣控制設備(以下簡稱電控設備或設備)。本標準適用于裝有電子器件或不裝電子器件電控設備。
GB 4706.1-2005的該章用下述內容代替:GB 4706的本部分規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熱泵、空調器和除濕機的安全。 本部分適用于單相器具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其他器具的額定電壓不超過600V,裝有電動機-壓縮機和房間風機盤管的熱泵(含生活用熱水熱泵)、空調器和除濕機。 不作為一般家用,但對公眾仍存在危險的器具,例如在商店、輕工業和農場中由非人員使用的器具也屬于本部分的范圍。 本部分也適用于使用可燃制冷劑的熱泵、空調器和除濕機。3.121給出了可燃制冷劑的定義。 上述器具可能由一個工廠或多個工廠生產的組件組成。如果提供的是多組件,而且這些單獨的組件要一起使用,那么本標準的技術要求應以裝配在一起的組件使用為基礎。 本部分不考慮A1、3.121定義的A2或A3類以外的化學物質。 輔助加熱器(僅指加熱器設計為器具總成的一部分,控制器裝在器具內),或其獨立安裝的其他裝置都在本部分的范圍內。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低壓成套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的分類、要求、試驗方法、試驗規則等基本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電壓為交流不超過1 000 V,額定頻率不超過60 Hz,直流不超過1 500 V的船用低壓成套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本標準也適用于在更高頻率下工作的船用低壓成套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以下簡稱船用成套設備)。
GB 9816的本部分規定了熱熔斷體的分類、標志、機械要求、電氣要求、溫度試驗、防銹的技術要求。本部分適用于安裝在一般戶內環境下使用的電器、電子設備及類似的組件中,用以防止它們在故障情況下出現超溫的熱熔斷體。如果熱熔斷體所處環境的氣候和其他條件和本部分所規定的相類似,則本部分也可用于非室內條件下使用的熱熔斷體。本部分也適用于簡單形狀的熱熔斷體(如熔斷片或熔斷絲),只要其工作時排出的熔融材料不會影響設備的安全使用,尤其對于手持式或便攜式設備,無論其位置如何,均不會影響它們的安全使用。本部分適用于額定電壓不超過交直流690 V、額定電流不超過63 A的熱熔斷體。本部分的目的是:a)制定對熱熔斷體的要求;b)定義試驗的方法;c)為熱熔斷體在設備中的應用提供有用的信息。本部分不適用于腐蝕性或爆炸性大氣等極端條件下使用的熱熔斷體。本部分不適用于用在頻率低于45 Hz或高于62 Hz的交流電路上的熱熔斷體。
GB/T 9816的本部分規定了易融合金感溫型熱熔斷體在機械、電氣、溫度及材料方面的技術要求。本部分適用于安裝在一般戶內環境下使用的電器、電子設備及類似的組件中、用以防止它們在故障情況下出現超溫的易融合金型熱熔斷體。如果易融合金感溫型熱熔斷體所處環境的氣候和其他條件和本部分所規定的相類似,則本部分也可用于非室內條件下使用的易融合金感溫型熱熔斷體。本部分適用于額定電壓不超過交直流690 V、額定電流不超過63 A的易融合金感溫型熱熔斷體。本部分也適用于易融合金感溫型封裝式熱熔斷體(以下簡稱封裝式熱熔斷體)。本部分不適用于腐蝕性或爆炸性大氣等極端條件下使用的易融合金感溫型熱熔斷體。本部分不適用于用在頻率低于45 Hz或高于62 Hz的交流電路上的易融合金感溫型熱熔斷體。
本標準規定了低壓成套開關設備和電控設備(以下簡稱成套設備)型式試驗和出廠試驗的基本方法。本標準適用于GB 7251.1-2013和GB/T 3797所規定的試驗項目。
GB/T 18430的本部分規定了電動機驅動的采用蒸氣壓縮制冷循環應用于戶用及類似用途的冷水(熱泵)機組(以下簡稱“機組”)的術語和定義、型式與基本參數、要求、試驗、檢驗規則、標志、包裝和貯存。本部分適用于制冷量不大于50 kW的戶用及類似用途的冷水(熱泵)機組。
GB/T 18488的本部分規定了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試驗用的儀器儀表、試驗準備及各項試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驅動電機、驅動電機控制器。對僅具有發電功能的車用電機及其控制器,可參照本部分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定槳距失速型并網風力發電機組控制系統的相關術語和定義、一般要求、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產品信息、包裝、運輸和儲存。本標準適用于與電網并聯運行、采用異步發電機的定槳距失速型風力發電機組控制系統。
本標準適用于交流5OHz或6OHz,額定電壓至400V各種預定用途的組合電器,其進線開關的額定電流不超過125A。本標準的目的是規定常用的模數化終端組合電器(以下簡稱組合電器)的使用條件,結構和性能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產品標志等內容。該組合電器可作用戶配電及線路的過載、短路、剩余電流和過壓保護。用于配電的組合電器適用于非人員使用,非人員不能對其進行維護。對某些特殊用途的組合電器,除應符合本標準有關要求外,其特殊要求應滿足相關的標準或由用戶與制造廠協商。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空調用電動壓縮機總成(以下簡稱“電動壓縮機總成”)的術語和定義、型式和基本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汽車空調用電動壓縮機總成。
本標準規定了框架式低壓機柜的術語與定義,型號,正常的使用、安裝、運輸和貯存條件,制造商提供的資料,一般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包裝與儲存。 本標準適用于框架式低壓機柜(以下簡稱產品)。 本標準適用的產品限于: -戶內安裝使用的; -金屬材料制造的; -內部安裝額定電壓為交流不超過1000 V,頻率不超過1000 Hz或直流不超過1500 V的電氣設備和元件。
本標準規定了直接蒸發式全新風空氣處理機組的術語和定義、型式和基本參數、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本標準適用于由電動機驅動的直接蒸發式全新風空氣處理機組。
本標準規定了空氣源單元式空調(熱泵)熱水機組(以下簡稱“機組”)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與命名、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以電動機-壓縮機驅動,采用蒸氣壓縮制冷循環,以空氣為熱源,可以同時或兼有提供生活熱水和室內空氣調節功能的(熱泵)熱水機組。
本標準規定了電動機驅動的采用蒸氣壓縮制冷循環應用于核電廠的冷水機組(以下簡稱“機組”)的術語和定義、型式與基本參數、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核電廠使用的核級機組和抗震機組。
本標準規定了高壓機柜的技術要求、型式試驗、包裝和運輸與貯存。本標準適用于高壓機柜(以下簡稱機柜)產品的設計、制造、試驗與驗收。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中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以下簡稱中壓開關設備)的額定值、工作條件、設計和結構、性能要求和試驗等基本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交流1 kV以上至15 kV、直流1.5 kV以上至6 kV的船用電力系統中運行的中壓開關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低壓機柜中用于抽出式功能單元機械結構產品的環境適應性、表面、位置及鎖定、絕緣性能、機械性能、防護等級、信息與檢驗規則。本標準適用于由機柜制造商安裝并提供給用戶,且額定電壓交流1 000 V以下,頻率50 Hz(或60 Hz),或直流1 500 V以下的產品,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應用電氣回路中抽出式功能單元的機械結構(抽屜),制造這些產品的材料可以是金屬材料,也可以是絕緣材料;——用于實現功能單元推進或拉出功能,以及可實現功能單元位置定位及鎖定功能的機械機構等,并且,這些產品中一般會裝有用于提供電信號的電器元件;——用于聯接功能單元內可操作的電器元件與手柄軸間機械聯接機構產品;——用于支撐或起到定位作用的功能單元專用的導軌、鉸鏈等;——用于實現機械聯鎖作用的產品等。
本標準規定了船舶電力諧波濾波器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工作頻率為50 Hz、60 Hz,額定工作電壓不超過1 000 V的船舶有源電力諧波濾波器(以下簡稱濾波器)。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工業、民用、市政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和維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