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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規定了工業電熱技術領域用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工業電熱技術領域制定標準,編制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手冊、教材或書刊,供從事電工工作的生產、科研、使用和教學等有關部門的人員使用。
GB/T 2900的本部分規定了鍋爐的專用名詞術語。本部分適用于有關鍋爐的技術文件及科技出版物。
GB 3033的本部分規定的附加顏色同GB 3033.1規定的主顏色標記一起用來標識船舶和海上結構物管路系統中的介質和(或)功能。 如果船上無需區別單個主顏色,附加顏色可以不使用。 本部分不適用于輸送醫學氣體、工業氣體和貨物的管路系統。 本部分對所列介質和(或)功能不作定義。 本部分附加顏色和主顏色可同時在管路系統的圖樣中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海洋船舶系泊與航行試驗的項目及其試驗條件、試驗內容及程序、試驗記錄與報告的一般規定。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海洋船舶常規項目的試驗。本標準規定以外的特殊裝置與設備及海上移動平臺的試驗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評價企業合理用熱的技術管理原則,以促進企業合理有效地用熱,達到節能目的。 本標準適用于一切用熱企業。文中所述用熱設備,不僅指各種工業燃燒設備、換熱設備、干燥設備等,也包括企業的制冷、采暖、空氣調節等設備。 本標準不適用于交通運輸等部門的各種熱--功轉換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所轄地區制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鍋爐出口原始煙塵濃度、鍋爐煙塵排放濃度、煙氣黑度及有關參數的測試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GB 13271有關參數的測試。
GB 5959的本部分適用于:——在工頻、中頻和高頻下對固態爐料進行感應和導電加熱的裝置(對導電加熱,也包括使用直流的情況);——在工頻、中頻和高頻下進行感應熔煉、保溫和升溫的裝置; ——該電熱裝置中受加熱部分影響的傳送裝置或裝卸裝置的部件。 應用舉例-——為后續熱成形和熱處理而對板材、扁錠、棒材、帶材、線材、管材、鉚釘等進行感應和導電加熱的裝置;——具有坩堝式感應爐或溝槽式感應爐的裝置。本部分包括感應和導電加熱裝置以及感應熔煉裝置的通用要求(1?14章),以及對感應和導電加熱裝置的特殊要求(附錄A)和對感應熔煉裝置的特殊要求(附錄B)
本標準規定了并適用于工業企業廠區內的發生爐、水煤氣爐、半水煤氣爐、高爐、焦爐、直立連續式炭化爐、轉爐等煤氣及壓力小于或等于12×10<上標5>Pa(1.22×10<上標5>mmH<下標2>O)的天然氣(不包括開采和廠外輸配)的生產、回收、輸配、貯存和使用設施的設計、制造、施工、運行、管理和維修等。 本標準不適用于城市煤氣市區干管、支管和庭院管網及調壓設施、液化石油氣等。 因采用新技術、引進技術和引進工程而不能執行本規程的有關規定時,需提出相應的安全規定(附科學依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后,才能使用和運行。
本標準規定了袋式除塵器的分類及命名規則,袋式除塵器用濾料與濾袋的命名、分類、技術要求、檢測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志、貯存和運輸,袋式除塵器的主要性能測試項目和測試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以纖維濾料制造過濾元件的袋式除塵器的設計、制造、使用,袋式除塵器用濾料及濾袋的設計、制造、使用,袋式除塵器的性能檢測。
GB/T 8117的本部分適用于運行在過熱蒸汽區或飽和蒸汽區的寬準確度的汽輪機性能試驗,適用于各種類型、容量等級和用途的汽輪機。本部分主要用于汽輪機性能監測試驗,可用于汽輪機檢修前后試驗,也可用于按照本部分實施的小型汽輪機的保證值驗證,但不適用于大型汽輪機的熱力性能驗收試驗。本部分包括的各類熱力性能試驗如下:a) 整機循環熱效率或者熱耗率;b) 大出力或者在規定工況下的出力;c) 汽耗率;d) 缸效率;e) 壓力和溫度特性;f) 功率與蒸汽流量關系;g) 通流能力;h) 給水加熱器性能監測;i) 凝汽器性能監測(等)。本部分不包括對蒸汽品質測量的不確定度分析。
本標準規定了:鑄造防塵的總則、工藝措施、建筑措施、設備措施以及其他措施;爐窯、鑄造原材料處理、造型、制芯、落砂、清理精整的防塵、除塵措施;通風除塵系統技術措施及防塵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本標準適用于鑄鋼、鑄鐵、有色金屬鑄造車間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設計和管理。現有鑄造車間也應遵照本標準執行。生產鑄造設備和為鑄造車間服務的企事業單位也應遵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在實施焊接、切割操作過程中避免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所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本標準為安全地實施焊接、切割操作提供了依據。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鍋爐的熱工性能試驗中的術語與定義、符號和單位、總則、試驗準備、試驗要求、測量項目和試驗用儀器儀表、試驗方法、鍋爐熱效率的計算以及試驗報告。本標準適用于額定壓力小于3.8 MPa,介質為水或液相有機熱載體的固體燃料鍋爐、液體燃料鍋爐、氣體燃料鍋爐以及電加熱鍋爐的熱工性能試驗。油田注汽鍋爐、余熱利用裝置或設備(煙道式余熱鍋爐除外)、蒸汽壓力不小于3.8 MPa且蒸汽溫度小于450 ℃的鍋爐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燃用煤、油、氣(主要指天然氣)和生物質燃料的電站鍋爐性能試驗(包括鑒定試驗、驗收試驗和常規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范圍如下:a) 適用于蒸汽流量不低于35 t/h,蒸汽壓力不低于3.8 MPa,蒸汽溫度不低于440 ℃的電站鍋爐;b) 適用于為了其他目的(包括燃燒調整、燃料變動、設備改進等)進行的鍋爐性能試驗;c) 燃用其他燃料的電站鍋爐性能試驗可參照本標準執行。本標準不適用于核電站蒸汽發生器的性能試驗以及余熱鍋爐、垃圾焚燒鍋爐的性能試驗。
本標準為供需雙方洽談采購輕型燃氣輪機及輔助設備提供性能、環境、安全、燃料及其他方面的技術資料。本標準適用于發電和機械驅動用的開式循環的輕型燃氣輪機,是供需雙方進行技術協商的依據。
本標準規定了燃煤、燃油、燃氣和電加熱生活鍋爐的出廠熱效率及生活鍋爐熱工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下列以煤、油、氣為燃料或電能加熱,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生活鍋爐。 a) 額定工作壓力小于或等于1.0MPa且額定蒸發量小于1t/h的蒸汽鍋爐; b) 額定熱功率小于0.7MW 的承壓熱水鍋爐; c) 常壓熱水鍋爐和真空相變熱水鍋爐。 本標準不適用于余熱鍋爐及不以水為介質的鍋爐。
本標準規定了煙道式余熱鍋護熱工試驗方法,作為煙道式余熱鍋爐性能驗收和產品定型試驗的依據。本標準適用于以水為工質的煙道式余熱鍋爐。本標準不適用于管殼式余熱鍋護。
本標準規定了海上船舶通話聯絡所使用的通話程序、船舶對外和對內用語。 本標準適用于海上航行、停泊和作業的一切船舶、設施以及有關的港口和搜救部門等。
本標準規定了熱噴涂的安全操作方法,其中包括對熱噴 涂設備安裝、使用、維 修的具體規定及對火災、人身安全和工作環境污染的防范措施。 本示準所涉及的熱噴涂設備包括:線(棒)材火焰噴涂、粉末火焰噴涂、火焰噴焊、爆炸噴涂、高速火焰噴涂、電弧噴涂、等離子噴涂及等離子噴焊等設備。 塑料火焰噴涂的操作安全也可參照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