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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輪機、拋光機和盤式砂光機的專用要求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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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23的本部分規定了用X-射線熒光光譜法測定硅、錳、磷、硫、銅、鋁、鎳、鉻、鉬、釩、鈦、鎢和鈮的含量本部分適用于鑄鐵、生鐵、非合金鋼、低合金鋼,各元素測定范圍見表1
本標準規定了固結磨具的符號及其含義、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驗收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陶瓷結合劑、樹脂結合劑、纖維增強樹脂結合劑、橡膠結合劑、增強橡膠結合劑、菱苦土結合劑和塑料結合劑的砂輪、磨頭、磨石和砂瓦。對于有單列產品標準的固結磨具,遵從單列產品標準的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GB/T 4127(所有部分)中各種型號的外徑大于或等于125 mm、且單重大于或等于80 g、且高工作速度大于或等于16 m/s的交付砂輪不平衡量的術語和定義、允許的不平衡值、固有不平衡量的測量、固有不平衡量的檢查。本標準適用于交付條件下的砂輪。本標準不適用于產品標準中對平衡檢驗另有規定的砂輪。
GB/T 2820的本部分規定了交流(a.c.)發電機組的往復式內燃(RIC)機的基本特性。本部分適用于陸用和船用交流(a.c.)發電機組用,但不適用于航空或驅動陸上車輛和機車的發電機組用往復式內燃(RIC)機。
GB/T 2820的本部分規定了發電機組用交流(a.c.)發電機在其電壓調節器控制下的基本特性,是對GB 755-2008有關要求的補充。本部分適用于由往復式內燃(RIC)機驅動的陸用和船用交流(a.c.)發電機組用、但不適用于航空驅動陸上車輛和機車的發電機組用交流(a.c.)發電機。
GB/T 2820的本部分規定了由往復式內燃(RIC)機驅動的發電機組用控制裝置和開關裝置的要求。本部分適用于由往復式內燃(RIC)機驅動的陸用和船用交流(a.c.)發電機組,不適用于航空或驅動陸上車輛和機車的發電機組。
GB/T 2820的本部分規定了由往復式內燃(RIC)機和交流(a.c.)發電機組合為機組運行的術語、設計和性能。本部分適用于由往復式內燃(RIC)機驅動的陸用和船用交流(a.c.)發電機組,不適用于航空或驅動陸上車輛和機車的發電機組。
GB/T 2820的本部分規定了整臺發電機組特性的試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由往復式內燃(RIC)機驅動的陸用和船用交流(a.c.)發電機組,不適用于航空或驅動陸上車輛和機車的發電機組。
本部分規定了電工術語中電動工具的術語和定義。 本部分適用于電工技術中涉及電動工具的技術領域。
本部分規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基本術語。本部分適用于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相關標準的制修訂以及其他相關技術文件的編制和技術交流活動。
本標準主要供制訂標準、編制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手冊、教材及書刊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電線電纜專用設備的專用名詞術語。與電線電纜專用設備有關的各類標準中使用的名詞術語,必須符合GB 2900.1—82《電工名詞術語 基本名詞術語》、本標準和有關電工各名詞術語標準。凡上述標準中未作規定的名詞術語,可在各類標準和技術文件中給予規定。
GB/T 2900的本部分規定了電信網中使用的常用電信術語和這些術語的定義。 本部分適用于電信標準中的使用和引用。
GB/T 3246的本部分規定了鋁及鋁合金鑄錠(或錠坯)、變形鋁及鋁合金板、帶、箔、管、棒、型、線、鍛件(以下簡稱加工制品)顯微組織檢驗用的試驗溶液及試樣制備、浸蝕、陽極化制膜、組織檢驗、晶粒尺寸的測定和試驗報告等。本部分適用于鋁及鋁合金鑄錠(或錠坯)及加工制品的顯微組織檢驗。
本標準規定了測試碳纖維直徑的原理、試樣及制備方法、試驗設備和材料、試驗步驟、試驗結果的計算和試驗報告的內容;還規定了用顯微鏡法測量碳纖維復絲纖維根數的試驗設備和材料、試樣及制備、試驗條件、試驗步驟、試驗結果及試驗報告等。本標準適用于圓形截面碳纖維的直徑或異形截面碳纖維的當量直徑的測量;還適用于測量碳纖維復絲纖維根數,芳綸復絲纖維根數的測量也可參照采用。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碳纖維增強塑料空隙含量和纖維體積含量的原理、實驗材料、試樣、試驗條件、實驗步驟、計算、試驗結果以及實驗報告等。本標準適用于測定單向、征繳及多項鋪層的碳纖維增強塑料的空隙含量、纖維體積含量。芳綸和玻璃纖維曾增強塑料可參照采用,但不適用于織物增強塑料的纖維體積含量的測定。
本部分規定了硬質合金顯微組織的金相測定方法。
本文件規定了由隔爆外殼“d”保護的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結構和試驗的專用要求。本文件適用于擬在爆炸性氣體環境中使用的采用隔爆外殼“d”保護的電氣設備。本文件是對GB/T 3836.1通用要求的補充和修改。當本文件的要求與GB/T 3836.1的要求有沖突時,本文件的要求優先。
本文件規定了由正壓外殼“p”保護的爆炸性氣體環境或爆炸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結構和試驗的專用要求,也規定了包含有限制可燃性物質釋放的正壓外殼的要求。本文件適用于擬在爆炸性氣體環境或爆炸性粉塵環境中使用的采用正壓外殼“p”保護的電氣設備。本文件不適用于:——內置系統可能釋放如下物質的正壓外殼:· 含氧量超過正常值的空氣;或· 氧氣與惰性氣體混合,其中氧氣比例超過21%。——正壓房間或分析室,見GB/T 3836.17。——使用在存在爆炸物或煙花的環境中的正壓外殼。——使用在存在氣體/蒸氣和可燃性粉塵雜混物的環境中的正壓外殼。——使用在存在自身含有氧化劑的爆炸物或推進劑等自燃物質的環境中的正壓外殼。——內部有可燃性粉塵釋放源的正壓外殼。本文件是對GB/T 3836.1通用要求的補充和修改。當本文件的要求與GB/T 3836.1的要求有沖突時,本文件的要求優先。
本文件規定了爆炸性氣體環境或爆炸性粉塵環境用由澆封型“m”保護的電氣設備、電氣設備部件及Ex元件的結構、試驗和標志的專用要求。本文件適用于額定電壓不超過11 kV的澆封型電氣設備、電氣設備的澆封部件及澆封Ex元件(以下統稱“m”設備)。在爆炸性氣體和可燃性粉塵可能同時出現的環境中使用的電氣設備,宜要求附加保護措施。本文件不適用于不需要大氣中的氧氣就會燃燒的火炸藥粉塵,也不適用于自燃物質。本文件不考慮粉塵中釋放的可燃性氣體或有毒氣體形成的危險。本文件是對GB/T 3836.1通用要求的補充和修改。當本文件的要求與GB/T 3836.1的要求有沖突時,本文件的要求優先。
GB 3883的本部分涉及電動機或電磁鐵驅動的:--手持式電動工具(第2部分);--可移式電動工具(第3部分);--園林工具(第4部分)。以下簡稱“工具”。交流單相或直流工具的額定電壓不大于250 V,交流三相工具的額定電壓不大于440 V。大額定輸入功率不超過3 700 W。本部分涉及人們在正常操作以及合理可預見的使用工具時遇到的由工具引發的危險。帶電加熱元件的工具屬本部分范圍。這些加熱元件的要求在GB 4706的相關部分中規定。對于不與電網隔離、且基本絕緣由不按工具額定電壓設計的電動機,其要求在附錄B中規定。對于由可充電電池供電的電動機驅動或電磁鐵驅動的工具以及用于這些工具的電池包,其要求在附錄K中規定。對于能直接接在市電或非隔離電源上操作和/或充電的這類工具,其要求在附錄L中規定。不用對工具自身作任何改造便能夠安裝到一個支架或工作臺當作固定式工具使用的手持式電動工具屬于本部分范圍,由第3部分來規定。本部分不適用于:--在爆炸性環境(塵埃、蒸汽或氣體)中使用的工具;--制備和加工食品用工具;--醫療用工具;--與化妝品和藥品一起使用的工具;--加熱工具;--電動機驅動的家用或類似用途電器;--工業機床用電氣設備;--用來制作模型的由低壓變壓器驅動的小型臺式工具,如制作遙控飛機模型或汽車模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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