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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用低壓電線束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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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客車結構的安全要求。本標準適用于M<下標2>類和M<下標3>類客車,包括無軌電車。本標準不適用于臥鋪客車、專用校車、專用客車和非道路行駛的客車。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和低溫下排氣污染物、雙怠速排氣污染物、曲軸箱污染物、蒸發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車載診斷(OBD)系統(簡稱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本標準規定了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下排氣污染物、自由加速煙度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本標準規定了輕型汽車型式核準的要求,生產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本標準也規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氣(LPG)或天然氣(NG)輕型汽車的特殊要求。本標準也規定了作為獨立技術總成、擬安裝在輕型汽車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裝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準規程。本標準也規定了排氣后處理系統使用反應劑的汽車的技術要求,以及裝有周期性再生系統汽車的排放試驗規程。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或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大設計車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輕型汽車(包括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在制造廠的要求下,大總質量超過3 500 kg但基準質量不超過2 610 kg的M<下標1>、M<下標2>和N<下標2>類汽車可按本標準進行型式核準;對已獲得本標準型式核準的車型,在滿足相應要求時可擴展至基準質量不超過2 840 kg的M<下標1>、M<下標2>、N<下標1>和N<下標2>類汽車。本標準不適用于已根據GB 17691-2005的規定獲得第V階段型式核準的汽車。
本標準規定了從150 kHz~2 500 MHz頻率范圍內的無線電騷擾限值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任何用于車輛、掛車和裝置的電子/電氣零部件。本標準中頻率分布的細節參考了電信聯盟(ITU)出版物及在中國的實際應用情況。本標準中的限值用于保護車載接收機,使其免受同一車內零部件/模塊產生的騷擾。第5章提供了整車(無論連接到電網充電與否)測量的方法和限值,第6章提供了零部件/模塊測量的方法和限值。只有根據車輛限值進行的整車試驗才能被用于終評價零部件的兼容性。被保護的接收機類型包括:廣播接收機(聲音和電視),地面移動通信,無線電話,業余的、民用的無線電設備,衛星導航系統(北斗、GPS等)、Wi-Fi和藍牙設備。本標準中的車輛是以內燃機、電力或二者共同實現自行驅動的裝置。車輛包括(但不限于)乘用車、貨車、農用拖拉機及雪地車。可參照附錄A中的流程圖判定裝置或設備是否適用于本標準。本標準不包括保護電控系統免受射頻(RF)發射、瞬態或脈沖電壓波動影響的內容。這些內容包括在其他標準化委員會出版物中。本標準中的限值為推薦值,在車輛制造商和零部件供應商達成一致的條件下可以更改。本標準也適用于車輛制造商、零部件和設備供應商在車輛交付使用后,附加和連接在車輛線束或車載電源連接器上的零部件和設備。由于安裝位置、車身結構和線束設計會影響無線電騷擾對車載接收機的耦合,第6章定義了多種限值等級。使用的限值等級(作為頻帶的函數)需經車輛制造商和零部件供應商一致同意。本標準定義的試驗方法用于幫助車輛制造商和供應商改善整車和零部件設計,以確保車載射頻發射控制在一定水平。整車試驗限值作為指導,其制定基于典型無線電接收機使用車載天線這一情況,如果未配備該特定天線,則使用試驗天線。出于經濟原因,車輛制造商應自主確定哪些頻段用于車內可能的無線電業務。例如,雖然電視波段占用了無線電頻譜的一段重要部分,但是許多車型可能不會安裝電視接收機,在這樣的車上試驗和改善該頻段噪聲源是不經濟的。1979年,世界管理無線電通信大會(WARC)將第一區域的低頻限制到148.5 kHz。就車輛而言,150 kHz試驗就足夠了。用于傳導騷擾和車輛充電模式測量的人工網絡見附錄E。存在脈沖噪聲的情況下判斷無線電通信降級的定性方法可參見附錄H。電動和混合動力車輛車內屏蔽的高壓電源系統的試驗方法見附錄I。零部件試驗用ALSE的性能確認方法可參見附錄J。
本標準規定了起重冶金電動機(含渦流制動器)、升降機用電動機、塔式起重機及其他建筑機械用電動機、平車用電動機、錐形轉子電動機和屏蔽電動機的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起重機機械及其他類似設備、冶金輔助設備、升降機、塔式起重機及其他建筑機械、平車等電力傳動用電動機以及石油、化工等行業用于輸送不含有固體顆粒的屏蔽電動機(在下述條款中以上所有電動機,包括渦流制動器統稱電動機,部分特殊條款除外)。
本標準規定了開啟式客車安全頂窗的產品分類及型號表示、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及儲存。本標準適用于M<下標2>類和M<下標3>類客車用開啟式安全頂窗。
GB/T 25984的本部分規定了汽車用汽油或柴油發動機供油系統的有刷電動燃油泵的分類、要求、試驗方法等。本部分適用于有刷電動燃油泵。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載智能終端的一般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安裝以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的要求。本標準適用于范圍內城市公共汽電車上安裝的車載智能終端的設計、生產、檢驗與使用。車載視頻監控終端、車載調度終端以及其他營運車輛的智能終端在相同技術條件下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鐵道客車及動車組用電氣控制柜的術語和定義,使用環境,分類、組成及型號標記,技術參數,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與貯存。本標準適用于鐵道客車及動車組用電氣控制柜。其他電氣箱和特殊車輛控制柜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移動實驗室載具的術語及定義、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運輸及貯存等。本標準適用于移動實驗室使用的載運工具。
本標準規定了電動汽車車載靜止式直流電能表(以下簡稱電能表)的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及儲存。本標準適用于電動汽車車載靜止式直流電能表。
本標準規定了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電磁兼容性要求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純電動汽車、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本標準對于HV(高壓)電源系統部件視為典型的全屏蔽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用鋰離子電池的模塊型號、蓄電池系統要求、試驗方法、標識、包裝、運輸與貯存。本標準適用于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用鋰離子蓄電池系統。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Ⅲ、Ⅳ級標準軌距鐵路的設計。
本標準適用于鐵路工程的規劃、勘察、設計、施工及驗收等。
本規范為企業的設備檢修提供指導意見,可作為企業制定設備檢修細則、檢修操作規程和設備完好標準的依據。本規范執行《煤炭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等煤炭法律、法規、規程和管理標準,執行和有關煤炭行業的所有技術標準。本規范通用部分的技術要求和計量單位等執行或有關行業的技術標準。
本規程適用于新建、擴建、改造的淺圓倉、立筒倉、磚圓倉和房式倉等工程項目的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可作為糧食倉庫機電設備安裝工程的驗收依據。本規程只適用于額定電壓1kV及以下的電氣設備和線路的安裝工程及驗收。 本規程中所指機電設備,系指糧食倉庫常用且固定安裝的機電設備,其他移動式設備及本規程未提及的機電設備的安裝、調試應按各設備的相關規范及產品技術要求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警用液壓自動路障車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和代號、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汽車整車或二類底盤改裝的警用液壓自動路障車。
本標準規定了運輸機整機及其系統、結構的維修性設計一般要求和詳細要求及其對地面設備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民用運輸機和軍用運輸機的維修性設計,可作為維修性論證、設計、評審的依據。在編制具體型號維修性設計準則時,可以對本準則詳細要求進行剪裁。
本標準規定了無軌電車整車、底盤、驅動電機與驅動控制器、高壓電氣設備、集電器系統、車載儲能裝置、車輛總線、車載服務設施、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配置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城市客運無軌電車的設計、生產、運營和維護。
本標準規定了電動公共汽車的分類、整車要求,以及供電設備、驅動單元與輔助設備、車輛管理系統、車載儲能裝置、車載服務設施、即時充電配套設施與設備和標識等方面的配置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電動公共汽車及其配套設施與設備的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