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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塔式起重機(以下簡稱塔機)在設計、制造、安裝、使用、維修、檢驗等方面應遵守的安全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建筑用塔機。其他用途的塔機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汽車式、輪胎式及履帶式的塔機。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工業車輛分類的術語和定義、也規定了主要部件及其所屬附件的術語和定義。 某些術語并未給出定義、是因為它們是不言而喻的,或是因為它們通常在別的地方也使用。 在適當地方,采用插圖闡明定義。 本標準的附錄中給出了與工業拖車及其作業區域有關的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規定了在帶載荷或空載狀態下,自行式土方機械及其配備或拖曳的工作裝置的牽引性能試驗方法。本標準規定在行駛速度下測試下列指標:牽引力、牽引功率和輪胎或履帶的滑轉率。本標準適用于挖掘機以外的所有類型的自行式土方機械。
本標準規定了自行履帶式和輪胎式液壓挖掘機及其工作裝置和附屬裝置的術語和商業文件的技術內容。本標準適用于通用的挖掘機及部件,不適用于步履式挖掘機專用的部件術語或商業規格。
本標準規定了液力變矩器在臺架上測定性能的試驗條件、方法和數據處理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液力變矩器的性能試驗。液力機械變矩器應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鏟運機(包括拖式鏟運機)及其裝置的術語和商業文件的技術內容。
GB/T 8190的本部分規定了在現場狀況下評定壓燃式發動機排氣煙度的試驗循環和測試規程。本部分主要用于對已按GB/T 8190.9規定完成“認證”或“型式認證”的發動機進行在用機的煙度測試。GB/T 8190.9則規定了不同用途發動機的試驗臺測量用試驗循環和測試規程。在進行瞬態煙度試驗循環應使用按消光原理工作的煙度計測量煙度。本部分規定了煙度試驗循環以及測量和分析煙度的方法。采用消光原理測量煙度的詳細規定可參見ISO 11614。本部分旨在規定測量和分析煙度試驗循環以及測量方法。本部分第5章~第11章規定的試驗規程和測量方法適用于往復式內燃機。但一種用途的發動機只能使用本部分規定的相應試驗循環的一種進行評定。本部分的附錄A、附錄B及附錄C各包含一種適合于該附錄范圍所列特定用途的發動機。在某些情況下,附錄中規定的煙度試驗循環亦可用于GB/T 8190第4部分中所涵蓋的發動機和機械。
本標準規定了自行式平地機性能和可靠性的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整體或鉸接機架的自行式平地機。
本標準規定了振動壓路機(以下簡稱壓路機)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自行式、拖式和手扶式振動壓路機。
本標準規定了自行履帶式或輪胎式推土機及其工作裝置的術語和商業規格。
本標準規定了帶有工作裝置和附屬裝置的輪胎式土方機械在水平地面上進行轉彎時,所形成的轉彎直徑、轉彎半徑、機器通過直徑、外側和內側輪胎通過直徑等的測定。 本標準適用于各類可轉向的輪胎式土方機械。
GB 10054的本部分規定了運載裝置不可進入的傾斜式貨用升降機(以下簡稱“升降機”)制造、安裝、使用、維護的安全和技術要求。本部分適用于動力驅動的、臨時安裝的、由建設施工工地人員使用的、服務于一個上部層站或工作區域延伸到導軌終端(例如在屋頂)的、帶有運載裝置的施工升降機。其具有下列特征:--只用于運送貨物;--運載裝置任何時候都禁止人員踏入;--運載裝置有導向;--運載裝置至少可在與垂直面成30°的方向上運行,且可在垂直方向和制造商規定的大傾角之間的任意角度下使用;--運載裝置由鋼絲繩和強制式傳動系統支撐;--運載裝置由操作者通過止-動式控制裝置控制;--運載裝置不使用任何對重;--運載裝置大額定載荷為300 kg;--運載裝置大速度為1.00 m/s;--導向裝置需要獨立結構物的支撐。本部分第4章列出了本部分識別的該機器在使用壽命期的各階段可能發生的各種危險,并指示了按制造商的規定來使用時消除或減小這些危險的方法。本部分的安全要求和/或措施涉及了升降機的底架、導軌、運載裝置、傳動裝置、電氣和/或液壓裝置和控制系統的設計。包括任何導軌支撐的設計,但不包括支撐結構物(例如建筑物或腳手架)和任何附墻架的設計。其他方面如任何混凝土、碎石、木材或其他基礎配置的設計、底部圍欄、升降通道的防護和上部層站,在本部分的使用說明書部分中論述。本部分未包括對下列情況的補充要求:--惡劣工作環境(例如極端氣候、強磁性場所);--防雷擊;--特殊情況(如潛在的爆炸環境)下應遵守的特殊規則;--電磁兼容性(發射、抗擾度);--
本標準規定了施工升降機的術語和定義、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齒輪齒條式、鋼絲繩式和混合式施工升降機。本標準不適用于電梯、礦井提升機、無導軌架的升降平臺。
本標準規定了重型軌道車的使用條件、型號與功率系列、一般要求、整機牽引運行性能要求、主要部件要求、安全設備與事故預防裝置、檢查與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1435mm標準軌距,以柴油機為動力的重型軌道車的設計、制造和檢驗。重型軌道車柴油機單機大裝車功率一般為1000kW以下。非標準軌距的重型軌道車,除在設計任務書中說明特殊要求外,其余也可參照使用。
GB/T 10175的本部分規定了GB/T 8498中定義的輪胎式及履帶式裝載機和挖掘裝載機裝載部分的撅起力和大提升高度提升能力的測試方法。
GB 10827的本部分規定了如ISO 5053所定義的下列自行式工業車輛(以下簡稱“車輛”)的安全要求及其驗證方法:a) 平衡重式叉車;b) 前移式叉車(具有可伸縮的門架或貨叉架);c) 插腿式叉車;d) 托盤堆垛車;e) 高起升平臺搬運車;f) 操作臺起升高度不大于1 200 mm的車輛;g) 側面式叉車(單側);h) 側面堆垛式叉車(兩側和三向);i) 托盤搬運車;j) 雙向和多向運行叉車;k) 牽引力不大于20 000N的牽引車;l) 平衡重式越野叉車;m) 其他以蓄電池、柴油、汽油或液化石油氣為動力的工業車輛。對于操作臺起升高度大于1 200 mm的車輛和/或帶著載荷起升至1 200 mm以上運行的車輛,本部分應與ISO 3691-3一起使用。本部分不適用于自行式伸縮臂式叉車、無人駕駛車輛和載運車,ISO 3691-2、ISO 3691-4和ISO 3691-6分別適用于這些車輛。本部分不適用于在苛刻條件下(如極端天氣、冷庫應用、危險環境)工作的車輛,這些情況需要有特殊防護措施。本部分涉及了除以下情形外,有關機械在制造商預期用途下使用和可預見條件下誤用的,如附錄B所列的所有重大危險、危險狀態或危險事件。本部分不包括下列情況可能發生的危險:--在制造過程中;--搬運能自由擺動的懸吊載荷時;--在公路上使用時;--在潛在爆炸性環境中操作時;--在與貨架之間的單側間隙小于500 mm的狹窄通道上使用時;--駕駛拖曳載荷的坐駕式車輛時,由于采用非人類工效學姿勢而引起;--駕駛額定起重量大于10 000 kg
本標準規定了土方機械行駛速度的測定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輪胎式和履帶式的土方機械。 本標準規定的測定方法可適用于不同情況,對于每種特定情況,應在試驗報告中闡明機械的狀態,例如滿載或空載。
本標準規定了港口輪胎起重機的產品分類及基本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本標準適用于港口裝卸件雜貨及散貨用的輪胎起重機。
本標準規定了輪胎式集裝箱門式起重機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和運輸等。本標準適用于裝卸符合GB/T 1413規定的集裝箱的起重機。
本標準規定了港口高塔柱式軌道起重機(以下簡稱起重機)的技術要求、試驗、檢驗、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的條件和要求等。 本標準適用于吊裝集裝箱和重大件作業的起重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