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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污水、工業廢水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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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制漿造紙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制漿造紙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對制漿造紙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向環境水體的排放行為。 企業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有毒污染物可吸附有機鹵素(AOX)、二噁英在本標準規定的監控位置執行相應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業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根據其污水處理能力商定或執行相關標準,并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城鎮污水處理廠應保證排放污染物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 建設項目擬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由建設單位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按前款的規定執行。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執行相應的用水水質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紡織染整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控制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紡織染整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對紡織染整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本標準不適用于洗毛、麻脫膠、煮繭和化纖等紡織用原料的生產工藝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本標準規定了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中產生的直接排放入海的污染物在不同海區的排放濃度限制。本標準適用于我國的內水、領海及其他管轄海域,對從事石油勘探開發的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經濟實體在作業中所使用或生成后直接排放入海的生產水、鉆井液、鉆屑和其他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本標準規定了農田灌溉水質要求、監測與分析方法和監督管理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以地表水、地下水作為灌溉水源的水質監督管理。城鎮污水(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除外)以及未綜合利用的畜禽養殖廢水、農產品加工廢水和處理后的農村生活污水進入農田灌溉渠道,其下游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也適用于按本標準進行監督管理。
本標準規定了含有毒性、致癌性、致突變性和生殖毒性物質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任何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毒性物質含量鑒別。
本標準規定了我國職業的分類結構、類別、代碼及說明。本標準適用于按職業分類的各種普查、調查統計及行政管理和國內外信息交流等。
本方法適用于飲用水、地面水及工業廢水pH值的測定。
本標準適用于地面水和工業廢水中總鉻的測定。
本標準適用于地面水和工業廢水中六價鉻的測定。
本標準適用于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受汞污染的地面水。
本標準適用于測定地面水、地下水和工業廢水中的氟化物。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水溶液中的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的亞甲藍分光光度法。 本方法適用于測定飲用水、地面水、生活污水及工業廢水中的低濃度亞甲藍活性物質(MBAS),亦即陰離子表面活性物質。在實驗條件下,主要被測物是LAS、烷基磺酸鈉和脂肪醇硫酸鈉,但可能存在一些正的和負的干擾(見第8章)。 當采用10mm光程的比色皿,試份體積為100m1時,本方法的低檢出濃度為0.05mg/LLAS,檢測上限為2.0mg/LLAS。
GB/T 7727的本部分規定了船舶船型的通用術語及其定義。有關船舶公約、規則、證書及其他術語和定義參見附錄A。 本部分適用于船舶的研究、設計、制造、教學、管理和其他可應用的領域。
本標準規定了工程船專用術語及其定義。本標準適用于工程船的設計、建造、檢驗、使用等領域。
本部分規定了水文地質學基礎內容、各種水文地質調查、水文地質鉆探、野外水文地質試驗、地下水動態與均衡、水文地質化學、地下水動力學、巖溶水文地質、水資源、礦床水溫地質、土壤改良、各項水文調查成果等水文地質學方面的數據分類與代碼。本部分適用于各類地質礦產信息系統建設,確定數據庫標準體系和數據字典,是制定各類地質數據文件格式標準的基礎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含五氯酚工業廢水以及被五氯酚污染的水體中五氯酚的測定。其測定濃度范圍為0.010.5mgL:揮發酚類化合物(以苯酚計)低于150mg/L對測定無干擾。低檢出濃度為.01mg/L。
本文件規定了船用生活污水處理系統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防護、包裝和貯存。本文件適用于各類船舶及水上固定或移動工作平臺的生活污水處理系統的設計、制造、試驗及驗收。
GB/T 11412的本部分規定了海船在開航前船舶證書、文書與資料、船員、船體結構、航行安全、裝載狀態與穩性、消防、救生、機電設備、防止污染和船舶通信等方面的安全技術一般要求。本部分適用于500總噸及以上航行于各類航區的海船,不適用于因自然災害、應急或軍事等特殊原因而需緊急開航的船舶、漁船。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水中苯胺類化合物的N(1-萘基)乙二胺重氮偶合比色法。 本標準適用于地面水、染料、制藥等廢水中芳香族伯胺類化合物的測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