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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23的本部分規定了用感應爐燃燒后紅外吸收法測定鋼鐵中硫含量的方法。本部分適用于質量分數為0.002%-0.10%的硫含量的測定。
GB/T 223的本部分規定了用感應爐燃燒后紅外吸收法測定鋼鐵總碳含量的方法。本部分適用于質量分數為0.003%~4.5%的碳含量的測定。
本標準規定了文獻審讀、主題分析以及依據各種主題詞表進行文獻主題受控標引的原則、方法,可作為標引人員分析文獻主題和確定主題概念以及選擇主題詞的指導。本標準適用于建立文獻的手工式檢索工具、計算機檢索系統,以及文獻、信息報道工具所進行的人工標引,即由標引人員進行文獻審讀和主題分析并選定標引詞。本標準適用于以規范化主題語言、進行受控標引的文獻檢索系統,也可供計算機輔助主題標引、網絡信息檢索系統的主題標引參考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三氧化二銻(俗稱銻白)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和質量證明書及合同(或訂貨單)。本標準適用于銻精礦生產的三氧化二銻。三氧化二銻產品主要用于塑料、樹脂、橡膠、紡織物、油漆等易燃物的阻燃劑中作阻燃協效劑和石油化工、合成纖維的催化劑。三氧化二銻產品廣泛應用于汽車、家電、計算機、電力、電器、通信、石油化工、機械制造、航天航空和軍事工業等部門。
本標準規定了氣態氫在使用、置換、儲存、壓縮與充(灌)裝、排放過程以及消防與緊急情況處理、安全防護方面的安全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氣態氫生產后的地面上各作業場,不適用于液態氫、水上氣態氫、航空用氫場所及車上供氫系統。氫氣生產中的相應環節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我國職業的分類結構、類別、代碼及說明。本標準適用于按職業分類的各種普查、調查統計及行政管理和國內外信息交流等。
本標準界定了往復式內燃機排放方面的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各種發動機和車輛。
本標準界定了模具的常用術語。由通用術語和沖模、塑料模、壓鑄模、鍛模、粉末冶金模、拉制模、擠壓模、輥壓模、玻璃模、橡膠模、陶瓷模、鑄造模等術語組成。本標準適用于模具常用術語的理解和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電子陶瓷名詞術語的定義.包括基礎理論、瓷料種類、性能與測試、設備和工藝及其它,共五部分。
本標準規定了焦化廠安全生產的有關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各類型焦化廠新建、擴建和改造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與驗收 , 以及現有設施的生產、維護、檢修和管理。因采用新技術、引進技術和引進工程而不能執行本標準的有關規定時 , 需提出相應的安全規定 ( 附科學依據 ), 報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備案后 , 方能使用和運行。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用環氧乙烷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包裝、標志、運輸、貯存及安全。 本標準適用于乙烯直接氧化法制取的環氧乙烷。該產品主要用作合成助劑、醫藥、化纖、燃料中間體等。 分子式:C<下標2>H<下標4>O 相對分子質量:44.05(按2001年相對原子質量)。
本標準規定了重型車用汽油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設計車速大于25km/h的M<下標 2>、M<下標 3>、N<下標 2>和N<下標 3>類及總質量大于3500kg的M<下標 1>類機動車裝用的汽油發動機及其車輛的型式核準、生產一致性檢查和在用車/發動機符合性檢查。若裝備汽油發動機的M<下標 2>類車輛已按GB 18352.3-2005的規定進行了型式核準,則該車型發動機可不按本標準進行型式核準。
本標準規定了船舶裝用的壓燃式發動機及點燃式氣體燃料(含柴油天然氣雙燃料)發動機(以下簡稱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內河船、沿海船、江海直達船、海峽(渡)船和漁業船舶裝用的額定凈功率大于37 kW的第1類和第2類船機(包括主機和輔機)的型式檢驗、生產一致性檢查和耐久性要求。本標準也規定了船舶和船機實施大修后的排放要求。本標準不適用于船舶裝用的應急船機、安裝在救生艇上或只在應急情況下使用的任何設備或裝置上的船機。第3類船機執行GD 01的要求。額定凈功率不超過37 kW的船機執行GB 20891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漢字鍵盤輸入用通用詞語。 本標準適用于漢字鍵盤輸入、方案優化和評測。中文信息處理的其他領域也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碳酸鈰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及質量證明書。本標準適用于化學法制得的碳酸鈰,主要供拋光粉、汽車尾氣凈化催化劑用稀土儲氧材料、工程塑料顏料、玻璃、陶瓷、電子研磨材料等用。
本標準規定了術語信息處理的各類系統中(計算機環境或非計算機環境;單語種或多語種;單領域、多領域或跨領域;單一用途或多用途等)所涉及的數據類目的名稱、內容和表達法 . 本標準適用于術語數據庫的研究、開發、維護及其管理工作,對于跨系統的信息檢索和數據交換尤其重要。在其他涉及術語信息處理的工作中也可參照使用
工業過程測量及控制的術語和定義規定了描述硬件和軟件系統以及系統元件的特性、規范和合格檢定的專門術語。這些術語可用于定義與工業過程測量和控制裝置可能面臨的工作條件及可能受到影響的其他有關術語。希望教育和出版界也能采用本術語。 本標準包括一般術語和術語,用以描述過程工業測量和控制儀表裝置和儀表系統的物理性質、用途和性能。過程工業包括化學、石化和石油工業,發電、食品、紡織和造紙、冶金工業以及空調設備等眾多工業行業。 在使用本標準時,使用者應切記本標準的主要用途是作為工業過程測量和控制學科的公共語言。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和低溫下排氣污染物、雙怠速排氣污染物、曲軸箱污染物、蒸發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車載診斷(OBD)系統(簡稱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本標準規定了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下排氣污染物、自由加速煙度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本標準規定了輕型汽車型式核準的要求,生產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本標準也規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氣(LPG)或天然氣(NG)輕型汽車的特殊要求。本標準也規定了作為獨立技術總成、擬安裝在輕型汽車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裝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準規程。本標準也規定了排氣后處理系統使用反應劑的汽車的技術要求,以及裝有周期性再生系統汽車的排放試驗規程。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或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大設計車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輕型汽車(包括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在制造廠的要求下,大總質量超過3 500 kg但基準質量不超過2 610 kg的M<下標1>、M<下標2>和N<下標2>類汽車可按本標準進行型式核準;對已獲得本標準型式核準的車型,在滿足相應要求時可擴展至基準質量不超過2 840 kg的M<下標1>、M<下標2>、N<下標1>和N<下標2>類汽車。本標準不適用于已根據GB 17691-2005的規定獲得第V階段型式核準的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