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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焦化廠安全生產的有關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各類型焦化廠新建、擴建和改造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與驗收 , 以及現有設施的生產、維護、檢修和管理。因采用新技術、引進技術和引進工程而不能執行本標準的有關規定時 , 需提出相應的安全規定 ( 附科學依據 ), 報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備案后 , 方能使用和運行。
本標準規定了專用汽車和專用掛車的術語、代號和編制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在公路、城市道路和非公路上運行的專用汽車和專用掛車。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和低溫下排氣污染物、雙怠速排氣污染物、曲軸箱污染物、蒸發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車載診斷(OBD)系統(簡稱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本標準規定了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下排氣污染物、自由加速煙度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本標準規定了輕型汽車型式核準的要求,生產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本標準也規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氣(LPG)或天然氣(NG)輕型汽車的特殊要求。本標準也規定了作為獨立技術總成、擬安裝在輕型汽車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裝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準規程。本標準也規定了排氣后處理系統使用反應劑的汽車的技術要求,以及裝有周期性再生系統汽車的排放試驗規程。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或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大設計車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輕型汽車(包括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在制造廠的要求下,大總質量超過3 500 kg但基準質量不超過2 610 kg的M<下標1>、M<下標2>和N<下標2>類汽車可按本標準進行型式核準;對已獲得本標準型式核準的車型,在滿足相應要求時可擴展至基準質量不超過2 840 kg的M<下標1>、M<下標2>、N<下標1>和N<下標2>類汽車。本標準不適用于已根據GB 17691-2005的規定獲得第V階段型式核準的汽車。
GB/T 19949的本部分規定了道路車輛安全氣囊部件在試驗方法、環境試驗程序以及對這些部件的要求中所使用到的術語。 同時也給出了這些術語的常用縮寫。
本標準規定了液化天然氣(以下簡稱LNG)汽車的術語與定義、技術要求、檢驗規則、標志、運輸和貯存以及出廠文件。本標準適用于可以使用液化天然氣燃料的M<下標2>、M<下標3>、N<下標2>、N<下標3>類車輛。
為了使小型火力發電廠(以下簡稱發電廠)在設計方面滿足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適用、節約能源、保護環境的要求,制定本規范。本規范適用于高溫高壓及以下參數、單機容量在125MW以下、采用直接燃燒方式、主要燃用固體化石燃料的新建、擴建和 改建火力發電廠的設計。小型火力發電廠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石油庫的設計。本規范不適用于下列易燃和可燃液體儲運設施:1 石油化工企業廠區內的易燃和可燃液體儲運設施;2 油氣田的油品站場(庫);3 附屬于輸油管道的輸油站場;4 地下水封石洞油庫、地下鹽穴石油庫、自然洞石油庫、人工開挖的儲油洞庫;5 獨立的液化烴儲存庫(包括常溫液化石油氣儲存庫、低溫液化烴儲存庫);6 液化天然氣儲存庫;7 儲罐總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0m<上標3>,僅儲存原油的石油儲備庫。
為防止和減少石油化工企業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規范。本規范適用于石油化工企業新建、擴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設計。石油化工企業的防火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煤礦用防爆柴油機齒軌機車及齒軌裝置(以下簡稱機車)的型式、基本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發運與貯存。\t本標準適用于煤礦井下在具有瓦斯、煤塵爆炸危險場所作運輸牽引力的機車。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海港工程的水域、陸域、裝卸工藝及相應配套設施的總體設計。對以潮汐作用為主而停靠海船或內河船舶的河口港,既有河流水文特性又受潮汐影響停靠海船的河港,總體設計可根據不同情況按本規范和現行行業標準《河港工程總體設計規范》(JTJ 212)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適用于轉運油庫及同銷售、煉制、管輸相關儲罐設施的設計、施工、操作、維護及檢驗以及 1.1.1~1.1.7 中規定的其他類似活動。本標準涉及的事項包括廠址選擇、平面布置、污染防治、廢物管理、安全操作、消防、儲罐、防火堤、機械系統、產品轉運、防腐、建筑結構、公用工程及廠區以及拆除及退役。 本標準的目的是在當前廣泛應用的工業經驗、知識、信息以及管理作法的基礎上匯編出一個包含許多佳作法的標準。 本標準中的強制性要求以“應”或“必須”來表示。建議以“宜”來表示。可選事項以“可”來表示。本標準的編寫參考了其他標準和推薦作法。參考文件中強制、推薦及可選規定之間的區別并不 因它們引入本標準而發生本質上的改變。 本標準中出現的數值以公制單位表示,英制常用單位以括號的形式標出。 石油工業包括原油及成品油的生產、儲存、運輸、混合及分配。獨立轉運油庫設施及裝置可執行這些功能中的一項或多項。這些設施代表著不同的操作,從小型配油設施(例如散裝油庫和儲油設施)到大型儲油及配油設施(例如管道、海運油庫以及批發油庫),甚至到大型綜合設施(例如煉油廠以及油脂生產、油品混合及包裝裝置)。本標準在各種操作類型范圍內的具體應用詳見1.1.1~1.1.7。
本標準規范了煤礦建設期間安全生產設施的設置和安全環境的要求,以及參與建設活動的各種責任主體(包括煤礦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的安全資格與安全行為。本標準適用于各類煤礦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煤礦。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摩托車用儀表的術語及其定義。 本標準適用汽車、摩托車用儀表標準的制定、技術文件編制、生產管理和銷售以及教學、科研等活動。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用壓力報警器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及儲存。 本標準適用于汽車用壓力報警器。其他機動車用壓力報警器也可參照執行。
本規定適用于北京市居民生活、商業、工業企業、采暖通風和空調等用燃氣作燃料的新建、擴建\r或改建的燃氣輸配工程的設計、施工及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