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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20的本部分規定了發電機組用交流(a.c.)發電機在其電壓調節器控制下的基本特性,是對GB 755-2008有關要求的補充。本部分適用于由往復式內燃(RIC)機驅動的陸用和船用交流(a.c.)發電機組用、但不適用于航空驅動陸上車輛和機車的發電機組用交流(a.c.)發電機。
GB/T 2820的本部分規定了由往復式內燃(RIC)機和交流(a.c.)發電機組合為機組運行的術語、設計和性能。本部分適用于由往復式內燃(RIC)機驅動的陸用和船用交流(a.c.)發電機組,不適用于航空或驅動陸上車輛和機車的發電機組。
本部分規定了旋轉電機的專用術語。本部分適用于制定標準、編制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手冊、教材及書刊,供從事電工和相關工作的生產、科研、應用和教學等有關部門的人員使用。本部分規定的術語與GB/T 2900.1《電工術語 基本術語》的有關部分內容相協調;本部分中未作規定的術語,需要時可在有關標準中給予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隱極同步發電機(或調相機)的總要求、空冷、氫冷或液冷發電機(或調相機)的一般要求、燃氣輪發電機和核電用隱極同步發電機的特殊要求,及氫氣作為冷卻介質的同步發電機(或調相機)注意的事項:包括發電機(或調相機)運行所需的輔助設備、廠房內氫氣可能積聚的區域。本標準適用于容量大于10 MVA三相2極或4極隱極同步發電機以及三相隱極同步調相機。
GB/T 7409的本部分規定了勵磁系統模擬簡圖、勵磁功率單元和控制功能的數學模型,及其相關參數和變量的術語定義。本部分適用于電力系統研究和分析中所使用的汽(燃氣)輪發電機、水輪發電機、抽水蓄能發電/電動機和核電機組的勵磁系統模型。
1.1 本部分規定了同步發電機及調相機勵磁系統的技術要求、試驗項目、標志與包裝等,本標準適用于與電力系統連接的1O MW及以上的水輪發電機、50MW及以上透平型同步發電機和調相機的勵磁系統。發電電動機勵磁系統可參照使用。 1.2 本部分僅適用于下列幾種型式的勵磁系統。 1.2.1 交流勵磁機勵磁系統 a) 交流勵磁機帶靜止整流器; b) 交流勵磁機帶旋轉整流器(無刷勵磁系統)。 1.2.2 靜止勵磁系統 a) 電勢源靜止勵磁系統; b) 復合源靜止勵磁系統。
本文件規定了中小型同步電機勵磁系統的一般要求,使用條件,同步發電機勵磁系統的性能要求,同步電動機勵磁系統的性能要求,試驗規則,設備的成套性,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以及批量生產和質量保證等。本文件適用于下列范圍的50 Hz和60 Hz同步電機勵磁系統的設計、制造等:——10 000 kW以下的水輪發電機;——6 000 kW以下的汽輪發電機;——3 200 kW及以下的內燃發電機;——10 000 kW以下的同步電動機。
GB/T 9652的本部分規定了水輪機調速系統的工作條件、技術要求、供貨范圍和備品備件、圖紙與資料、銘牌、包裝、運輸與儲存、保證期等要求。本部分適用于水輪機調速系統(包括水泵水輪機調速系統)的設計、制造、驗收。
GB/T 9652的本部分規定了水輪機調速系統的試驗分類、試驗項目、試驗條件和方法、試驗報告的編寫要求。本部分適用于水輪機調速系統(包括水泵水輪機調速系統)的型式試驗、出廠試驗、電站試驗、驗收試驗、檢修后的試驗。
本標準規定了水電站水輪發電機組、進水閥門及調速系統中用的自動化元件(裝置)的基本技術要求及其系統配置要求,并規定了相應的試驗方法及驗收規則、標志、包裝等內容。本標準適用于水電站自動化元件(裝置)的產品制造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水輪發電機組的自動化元件(裝置)的系統配置與交接驗收:a) 單機容量為10 MW及以上;b) 轉輪公稱直徑1.5 m及以上的沖擊式機組;c) 轉輪公稱直徑2.5 m及以上的混流式機組;d) 轉輪公稱直徑3.3 m及以上的軸流式、斜流式、貫流式機組。小于以上范圍的水輪發電機組、抽水蓄能可逆式機組、潮汐發電機組的自動化元件(裝置)的系統配置與交接驗收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同步電動機半導體勵磁裝置的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試驗、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戶內安裝的輕載或重載起動、降電壓或全電壓起動的同步電動機半導體勵磁裝置(以下簡稱裝置)。
GB/T 12668的本部分適用于一般用途的直流調速傳動系統,該系統包括電力變流器、控制設備和一臺或數臺電動機。不適用于牽引傳動和電動車輛傳動。 本部分適用于連接交流電源電壓1kV及以下,50HZ或60HZ的電氣傳動系統(PDS)。 IEC 61800-3中包括了電磁兼容性(EMC)特性。 本部分給出了變流器的特性及其與整個直流傳動系統的關系。同時說明了關于變流器額定值、正常使用條件、過載情況、浪涌承受能力、穩定性、保護、交流電源接地和試驗等性能的要求。此外,本標準還論述了諸如控制方案、診斷和拓樸的應用指南。
本部分適用于包括電力變流設備、控制設備和電動機的交流調速電氣傳動系統。但不包括鐵路牽引傳動和電動車輛傳動。 本部分適用于變流器電壓(線電壓)范圍為交流1kV~35kV、輸入側頻率為50Hz或60Hz、負載側頻率至600Hz的電氣傳動系統。對電壓15kV以上的系統的要求未包括在內、由制造商和系統供應商商定。 對于電壓1kV以上、采用與低壓變流器(低于1kV)連接的降壓輸入變壓器和/或升壓輸出變壓器的電氣傳動系統,GB/T 12668.2-2002適用。 GB 12668.3-2003給出了電磁兼容性(EMC)方面的要求。 IEC 61800-5給出了對電壓1kV以上的電氣傳動系統的特定安全要求。 本部分給出了變流器的特型、變流器的拓撲結構及其與整個交流電氣傳動系統的關系。同時還說明了關于額定值、正常使用條件、過載情況、浪涌承受能力、穩定性、保護、交流電源接地、拓撲結構和試驗等性能的要求。此外,本部分還給出了諸如控制方案、扭振分析的應用指南,并給出有關接地和電氣傳動系統部件集成的推薦方法。
GB 12668的本部分規定了對調速電氣傳動系統或其元件有關電氣、熱和能量安全方面的要求。除接口要求外,本部分不覆蓋被傳動設備。本部分適用于包括電力變流設備、傳動控制設備和電動機的調速電氣傳動系統。但不包括牽引傳動和電動車輛傳動,本部分適用于連接交流電源電壓1 kV及以下,50 Hz或60 Hz的直流傳動系統以及變流器輸入或輸出電壓35 kV以下,50 Hz或60 Hz的交流傳動系統。《調速電氣傳動系統》的其他部分涉及額定值的規定、電磁兼容性(EMC)及功能安全性等。如果用作電氣傳動系統(PDS)組成部分的設備符合相應環境下有關產品標準的安全要求,則本部分的范圍不包括這些設備。例如,PDS中所使用的電動機就應當符合IEC 60034相關部分的要求。除非有特別規定,本部分的要求適用于PDS的所有部分,包括CDM/BDM(見圖1)。
本標準規定了船舶電力推進系統(以下簡稱推進系統)的分類、技術和試驗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推進系統主要機械和設備的設計、制造和試驗。本標準不適用于側推進裝置以及所有由輔助電站和蓄電池供電的推進機械和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柴油發電機組(以下簡稱“機組”)的術語、產品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供應范圍等內容。本標準適用于船舶主電源和應急電源用機組,不適用于軸帶發電機、中頻、工頻單相交流以及雙頻輸出的機組。
本標準規定了單相同步電機的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功率200kW及以下、電壓690V及以下單相同步電機(發電機和電動機),不適用于無直流勵磁繞組的單相同步電機(如永磁電機、磁阻電機等)。
本標準規定了往復式內燃機驅動的三相同步發電機(以下簡稱發電機)的型式、基本參數與尺寸、技術要求、檢驗規則、試驗方法以及標志、包裝和質量保證期。本標準適用于往復式內燃機驅動的三相同步發電機。
本標準規定了燃氣輪機輔助設備的通用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發電用燃氣輪機輔助設備的設計、制造、采購和使用。其他類型的燃氣輪機可參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