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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板式支座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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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的整車及主要總成、安全防護裝置等有關運行安全的基本技術要求,以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警車及殘疾人專用汽車的附加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在我國道路上行駛的所有機動車,但不適用于有軌電車及并非為在道路上行駛和使用而設計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閉道路和場所作業施工的輪式專用機械車。
GB 10827的本部分規定了如ISO 5053所定義的下列自行式工業車輛(以下簡稱“車輛”)的安全要求及其驗證方法:a) 平衡重式叉車;b) 前移式叉車(具有可伸縮的門架或貨叉架);c) 插腿式叉車;d) 托盤堆垛車;e) 高起升平臺搬運車;f) 操作臺起升高度不大于1 200 mm的車輛;g) 側面式叉車(單側);h) 側面堆垛式叉車(兩側和三向);i) 托盤搬運車;j) 雙向和多向運行叉車;k) 牽引力不大于20 000N的牽引車;l) 平衡重式越野叉車;m) 其他以蓄電池、柴油、汽油或液化石油氣為動力的工業車輛。對于操作臺起升高度大于1 200 mm的車輛和/或帶著載荷起升至1 200 mm以上運行的車輛,本部分應與ISO 3691-3一起使用。本部分不適用于自行式伸縮臂式叉車、無人駕駛車輛和載運車,ISO 3691-2、ISO 3691-4和ISO 3691-6分別適用于這些車輛。本部分不適用于在苛刻條件下(如極端天氣、冷庫應用、危險環境)工作的車輛,這些情況需要有特殊防護措施。本部分涉及了除以下情形外,有關機械在制造商預期用途下使用和可預見條件下誤用的,如附錄B所列的所有重大危險、危險狀態或危險事件。本部分不包括下列情況可能發生的危險:--在制造過程中;--搬運能自由擺動的懸吊載荷時;--在公路上使用時;--在潛在爆炸性環境中操作時;--在與貨架之間的單側間隙小于500 mm的狹窄通道上使用時;--駕駛拖曳載荷的坐駕式車輛時,由于采用非人類工效學姿勢而引起;--駕駛額定起重量大于10 000 kg
本部分規定了隔震橡膠支座性能和橡膠材料性能的試驗方法。 本部分適用于橋梁隔震橡膠支座和建筑隔震橡膠支座。
本部分規定了橋梁隔震橡膠支座及所用橡膠材料和鋼板等的要求,包括橡膠支座的分類、要求、設計準則、允許偏差、檢驗規則、標志和標簽。 本部分適用于橋梁結構所用的隔震橡膠支座。
本標準規定了鋰原電池和蓄電池的檢驗方法和要求,以確保電池在運輸中(而非回收或處理中)的安全。本標準規定的要求不適用于我國法規或相關法規(見7.3)中有規定可豁免時的情形。
本標準規定了自行的履帶式和輪胎式機械挖掘機及其工作裝置/附屬裝置的術語。機械挖掘機主要用于牽引、挖掘、抓取及臨時吊裝作業。機械挖掘機的主機在鉆孔、打樁等特殊應用中,常被用作工作裝置/附屬裝置的載體,這些工作裝置/附屬裝置的尺寸規格不在本標準范圍之內。
本標準規定了鋼纖維混凝土檢查井蓋的術語和定義、產品分類、等級和標記、原材料及構造要求、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產品合格證、貯存和運輸。 本標準適用于機場停機坪、港口碼頭、城市道路、公路、機動車輛可能行駛或停放的地下設施檢查井用的鋼纖維混凝土檢查井蓋,也適用于綠化帶等非機動車輛行駛或停放的通道、場地檢查井用的鋼纖維混凝土檢查井蓋。
本標準規定了數控三維鉆床的型式、技術要求、試驗方法、精度檢驗、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對H型鋼、槽鋼等型鋼類工件的腹板和翼緣板進行鉆孔加工用、鉆孔直徑為12 mm~35 mm的數控三維鉆床(以下簡稱機床)。
本標準規定了長輸(油氣)商品介質管道(GA類)建設、投產,在役管道的運行、維修及檢驗等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長輸管道建設的設計、材料、安裝、無損檢測、投產和在役管道的運行、維修及檢驗。本長輸管道系指產地、儲存庫、用戶間的用于輸送(油氣)商品介質的管道。本標準適用的管道系統范圍見圖1所示。油氣田集輸管道符合本標準的相關條件的可執行本標準。本標準不適用于公用管道(GB類)、工業管道(GC類)、動力管面(GD類);也不適用于其他類型的管道,如電氣(電訊)專用的管道、軍事裝備和核設施的管道、海上設施和礦井的管道、移動設備上的管道、石油、天然氣、地熱等勘探和采掘裝置的管道、城鎮的門站后所屬的燃氣管網。
本標準界定了鐵路橋梁工程結構基本詞匯及其定義。本標準適用于鐵路橋梁工程結構。
本標準適用于建筑工程的結構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Ⅲ、Ⅳ級標準軌距鐵路的設計。
本標準適用于房屋建筑、鐵路、公路、水運和水利水電等各類土木工程結構的設計及其相關領域。
1.0.1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實行“以預防為主、防御與救助結合”的方針,使電力設施經抗震設防后,減輕電力設施的地震破壞,避免人員傷亡,減少經濟損失,制定本規范。1.0.2 本規范適用于抗震設防烈度6度至9度地區的新建、擴建、改建的下列電力設施的抗震設計:1 單機容量為12MW~1000MW火力發電廠的電力設施。2 單機容量為10MW及以上水力發電廠的有關電氣設施。3 電壓等級為110kV~750kV交流輸變電工程中的電力設施。4 電壓等級為±660kV及以下直流輸變電工程中的電力設施。5 電力通信微塔及其基礎。1.0.3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電力設施必須達到抗震設防要求。1.0.4 按本規范設計的電力設施中的電氣設施,當遭受到相當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及以下的地震影響時,不應損壞,仍可繼續使用;當遭受到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相應的罕遇地震影響時,不應嚴重損壞,經修理后即可恢復使用。1.0.5 按本規范設計的電力設施的建(構)筑物,當遭受到低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響時,主體結構不受損壞或不需修理仍可繼續使用;當遭受到相當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設防地震影響時,可能發生損壞,但經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繼續使用;當遭受到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相應的罕遇地震影響時,不應倒塌或發生危及生命的嚴重破壞。
本標準適用于鐵路工程的規劃、勘察、設計、施工及驗收等。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水泥工廠的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巖質邊坡高度為30m以下(含30m)、土質邊坡高度為15m以下(含15m)的建筑邊坡工程以及巖石基坑邊坡工程。超過上述限定高度的邊坡工程或地質和環境條件復雜的邊坡工程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進行專項設計,采取有效、可靠的加強措施。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工程質量驗收。
本規范適用于陸上氣田、灘海陸采氣田和海上氣田陸岸終端集輸工程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