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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有關建筑、工程、建筑物及其他相關設計領域的消防技術文件中使用的、表示各種消防設備的基本符號、輔助符號和單獨使用的符號,并舉例說明了部分組合圖形符號。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或擴建工程中,在編制消防設計、施工、維護或審核等技術文件時使用的有關防火、滅火和疏散方法的下列消防設備:——滅火器;——固定滅火系統;——消防供水線;——其他滅火設備;——控制與指示設備;——報警啟動裝置;——火災報警裝置;——消防通風口;——疏散路線;——火災和爆炸危險區域。
GB/T 5907的本部分界定了消防產品的常用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消防管理、消防標準化、消防工程、消防科學研究、教學、咨詢、出版及其他有關工作領域。
GB/T 6075的本部分給出了現場測量時評估振動水平的準則,該準則適用于功率大于15 kW、運行轉速在120 r/min至15 000 r/min的機組。本部分所涵蓋的機器為:——功率不大于50 MW的汽輪機;——汽輪機組功率大于50 MW、但轉速低于1 500 r/min或高于3 600 r/min(即不包括ISO 10816-2中涵蓋的機組);——旋轉式壓縮機;——功率不大于3 MW的工業燃氣輪機;——發電機;——各種類型的電動機;——鼓風機或風機。下列機器不屬于本部分的范圍:——功率大于50 MW陸地安裝的汽輪發電機組,其轉速為1 500 r/min, 1 800 r/min,3 000 r/min,3 600 r/min(見ISO 10816-2);——功率大于3 MW的燃氣輪機(見ISO 10816-4);——水力發電廠和泵站機組(見ISO 10816-5);——與往復式機器聯接的機器(見ISO 10816-6);——包含集成電動機的轉子動力泵,例如,葉輪直接安裝在電動機軸上或與其剛性連接(見ISO 10816-7); ——回轉壓縮機(例如螺桿壓縮機);——往復式壓縮機;——往復泵;——潛水電動泵;——風力渦輪機。本部分的振動準則適用于額定工作轉速內、穩定運行狀況,在機器軸承、軸承座或機座上現場進行的寬頻帶振動測量。它們涉及到驗收試驗及運行監測。本部分的評價準則用于連續與非連續監測情況。本部分包含帶齒輪或滾動軸承的機器,但不涉及這些齒輪或滾動軸承狀態的診斷評價。本部分僅適用于由機器本身產生的振動,而不適用于由外界振源傳遞到機器的振動。
本標準規定了水力發電廠和泵站機組在非旋轉部件上振動的測量和評價準則。 本標準適用于水力發電廠和泵站機組正常工況下在軸承、軸承支架或軸承座上進行振動測量和評價。 本標準對在非旋轉部件上振動的測量和評價準則從兩個方面進行,一是穩態運行的振動值,二是穩態運行時可能出現的振動變化,所規定的數值不作為振動評價的唯一依據,因為評價機械的振動狀態通常要考慮轉軸振動和軸承座振動兩個方面(見GB/T 6075.1和GB/T ll348.1的引言)。 本標準適用于水力發電廠和泵站機組,其額定轉速為(60~1 800)r/min,軸瓦類型為筒式或分塊瓦式軸承,主機功率大于或等于1 MW。軸線的位置可以是垂直、水平或與這兩個方向成任意角度。 本標準適用的機組有以下組合: a)水輪機和水輪發電機; b)水泵和作電動機運行的電機; C)水泵一水輪機和電動機一發電機。 包括輔助設備(如軸線上的啟動水輪機或勵磁機)。目前本標準只對機組的主要軸承。 本標準也適用于通過齒輪或徑向彈性聯軸器與發電機或電動機連接的水輪機或泵。但是,這種類型的電機主要應該用GB/T 6075.3規定的準則來評價。 本標準不適用于以下機器: a)熱電廠或工業設備上的泵(見GB/T ll348.3); b)用滾動軸承的水力機器。 水力發電廠和泵站機組的軸承座振動確定的目的與GB/T 6075.1一致,即: a)任務A:監測振動性能的變化; b)任務8:預防過量的動載荷。 本準則主要用于機組自身產生的振動。必要時也應專門考慮外部振源傳給機組的振動。
本標準采用測量整機非旋轉及非往復部件振動的方法,評價往復式機器的機械振動。軸的振動,包括扭振,不在本標準范圍內。 本標準適用于剛性或彈性安裝的額定功率大于l00 kW往復活塞式機器上,如艦船用推進發動機、船用輔機、柴油發電機、氣體壓縮機和機車柴油機。 本標準一般用于運行監測和驗收試驗,還用于評價機器的振動是否對直接裝于機器上的儀器設備有不利的影響。 本標準還應用于由往復式機械驅動或驅動往復式機械的機器,這些將依照相關的標準和分級來評定。 必須清楚,當考慮機器內部部件的效果時本標準的應用是有限制的,如閥門、松弛活塞、活塞環等的問題,不大可能從測量中反映出來,這些問題的鑒別需要本標準范圍之外的研究技術,噪聲也不在本標準范圍內。 本標準不適用于陸用車輛(如卡車、客車、自推進的建筑機械和拖拉機)。
GB/T 6075的本部分介紹了額定功率大于1 kW的工業應用旋轉動力泵的振動評價,規定了在非旋轉部件(軸承座)上測量評價振動的具體要求,提供了在現場運行時和在工廠或制造商測試設施上進行驗收測試時測量評價旋轉動力泵軸承座振動烈度的具體指南。本部分也給出了評價旋轉軸相對軸振動的一般信息和指南。本部分規定了立式泵和臥式泵振動的區域和限值而不考慮它們的支承剛度。這些通用評價準則既適用于旋轉動力泵的運行監測,也適用于在現場或制造商測試設施上進行的驗收測試。對于在制造商測試設施上進行的驗收測試,本部分專門給出了要求。對于長期運行機器的全程振動監測,本部分給出了兩個準則來評價振動。一個準則考慮所測得振動的量值,另一個準則考慮量值的變化。這些評價準則適用于泵本身產生的振動,不涉及由泵外界傳遞的振動。這些準則主要用于確保泵的可靠、安全、長周期運行,同時使其對相連設備的有害影響小。另外,本部分還給出了規定運行限值和設定報警值及停機值的建議。對于集成電動機(葉輪安裝于電機軸上或葉輪軸與電機軸剛性連接)的泵組,本部分適用于整個耦合泵組。對于撓性連接電機的泵組,本部分僅適用于泵本體。本部分不涉及分開安裝的驅動機,這些驅動機在ISO 10816-3中涉及。下列類型的泵不屬于本部分的范圍:——往復式和旋轉式容積泵;——往復式發動機驅動的泵;——水力發電廠和泵站中功率大于1 MW的泵(參考標準ISO 7919-5和ISO 10816-5);——固體處理泵、泥漿泵和潛水泵。本部分沒有涉及扭轉振動。
本標準規定了并適用于工業企業廠區內的發生爐、水煤氣爐、半水煤氣爐、高爐、焦爐、直立連續式炭化爐、轉爐等煤氣及壓力小于或等于12×10<上標5>Pa(1.22×10<上標5>mmH<下標2>O)的天然氣(不包括開采和廠外輸配)的生產、回收、輸配、貯存和使用設施的設計、制造、施工、運行、管理和維修等。 本標準不適用于城市煤氣市區干管、支管和庭院管網及調壓設施、液化石油氣等。 因采用新技術、引進技術和引進工程而不能執行本規程的有關規定時,需提出相應的安全規定(附科學依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后,才能使用和運行。
本標準規定了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術語。本標準適用于制定標準、編制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手冊、教材及書刊。
GB/T 7679的本部分規定了礦山機械裝載設備的術語和定義。 本部分適用于礦山機械裝載設備的科研、設計、制造、使用、教學、管理和出版等領域。
GB/T 7679的本部分規定了礦用提升設備的術語和定義。 本部分未規定礦用提升設備用鋼絲繩的術語和定義。 本部分適用于礦用提升設備的設計、科研、制造、使用、教學、管理、出版、學術交流和貿易等領域。
GB/T 8423的本部分界定了石油天然氣工業中陸上地面工程、海洋石油工程、液化天然氣工程的基本術語及定義。本部分適用于石油天然氣工業中油氣地面工程、海洋石油工程、液化天然氣工程領域,石油天然氣工業其他領域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適用于測量轉軸絕對和相對的徑向振動,但扭轉振動和軸向振動除外。它適用于機器的工況監測及在試驗臺上和安裝后的驗收試驗。本標準也規定了運行限值的設定。 對不同類型機器的評定準則將包括在本系列標準的其他部分中,同時在附錄A中給出總則。 本標準使用“轉軸振動”術語,因為在大多數情況下,測量將在機器轉軸上進行。然而,只要合適且遵守本總則,本標準也可應用在其他旋轉元件上。 本標準不適用于往復式機器。
GB/T 11348的本部分給出了對正常運行狀態下位于或靠近耦合的工業機器軸承處測量的軸振動的評價準則的應用指南。這些指南是依據穩態運行下的振動及其可能產生的任何幅值變化兩方面來提出的。所規定的數值不專門用作評價振動的唯一依據。總體來說,機器振動狀態的評價要考慮到軸振動以及相關聯的結構的振動兩個方面。本部分適用于高連續額定轉速在1 000 r/min至30 000 r/min范圍內且具有滑動軸承的耦合的 工業機器。機器大小和功率方面不受限制,包括:——汽輪機;——透平壓縮機;——汽輪發電機;——渦輪風機;——電力驅動裝置及耦合的齒輪變速裝置;——轉子動力泵(渦輪泵)。本部分提供的關于泵的信息與ISO 10816-7提供的信息互為補充。在特定情況下,評價泵的軸振時,應考慮現場運行條件,進行驗收試驗時的條件和ISO 10816-7給出的軸承間隙的影響。本部分不適用于輸出功率大于50 MW的電廠陸地安裝汽輪發電機組(參見ISO 7919-2),也不適用于輸出功率大于或等于1 MW的水輪發電機組和泵站機組(參見ISO 7919-5)。
GB/T 11348的本部分給出的準則適用于正常運行條件下水力發電廠和泵站機組在軸承或靠近軸承處測量的轉軸振動的評定。根據穩態運行工況下的振動值和這些值可能出現的幅值變化來提出這些準則。本部分適用于水力發電廠和泵站機組,其額定轉速為60r/min~1800r/min,軸瓦類型為筒式或分塊瓦軸承,主機功率大于或等于1MW。軸線的位置可以是垂直、水平或與這兩個方向成任意角度。本部分適用的機組有以下組合:a)水輪機與水輪發電機;b)泵與作電動機運行的電機;c)水泵-水輪機和電動機-發電機;d)水輪機、泵和電動發電機組(典型的蓄能機組)。包括輔助設備(如同軸線上的啟動水輪機或勵磁機)。本部分也適用于通過齒輪或徑向彈性聯軸器與發電機或電動機連接的水輪機或泵。本部分不適用于以下機器:a)熱電廠或工業設備中的泵(這類機器見GB/T 11348.3);b)用滾動軸承的水力機器;c)用水潤滑軸承的水力機器。按GB/T 11348.1的規定,水力發電廠和泵站組轉軸振動測定的任務如下:a)任務A:振動特性的變化;b)任務B:過大的動載荷;c)任務C:徑向間隙的監測。
本標準規定了基本設施、船臺、下水設備、船塢、浮船塢及船廠碼頭等修、造船設施的有關術語及定義。本標準適用于船舶科研、設計、生產、教學、使用等領域。
本標準規定了鍛造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環保的通用技術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鍛造生產和為鍛造生產提供的各類設備及工裝模具,以及與鍛造生產有關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開發、技術引進、長遠規劃、工廠設計和技術改造。 本標準也適用于溫鍛、冷鍛件生產。
本部分規定了蓄能泵和水泵水輪機在給定條件下(如在合同中規定的功率、水力比能、轉速、材料、運行條件和運行時間等)過流部件因空蝕造成的材料損失的測量和評定方法。 在合同中應規定水力機械在全部或部分運行范圍內是否存在空蝕。 無論空蝕是否發生,在合同中都應明確規定空蝕保證值。 本部分中有關電站的描述也適用于蓄能泵站。
GB/T 15663的本部分規定了一般術語,采煤機械,掘進機械和液壓支架等術語。本部分適用于采掘機械和液壓支架有關的所有文件、標準、規程、規范、書刊、教材和手冊等。
本標準規定了電功率2×600MW壓水堆核電廠核島系統設計和建造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帶鋼襯里的預應力混凝土安全殼的2×600MW壓水堆核電廠核島系統的設計和建造。本規范僅提出系統的設計準則而不包括設計方法和設計數據。 其他的壓水堆核電廠也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建筑給水排水設備和器材,包括衛生器具,水嘴,加壓、調節和貯存設備,加熱貯熱設備,地漏,檢查井,建筑水處理設備,游泳池、游樂池設備,冷卻設備,水景設備,雨水利用設備,管材,管件,閥門,計量、檢測儀表等方面的專用術語。本標準適用于建筑給水排水設備和器材的專用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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