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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車輛用電流傳感器和電壓傳感器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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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4338的本部分規定了所有類型機車車輛(包括牽引車輛、拖車和城市街道使用的城市車輛)的發射與抗擾度要求。本部分適用的頻率范圍為0 GHz~400 GHz。沒有限值要求的頻段不需要進行測試。本部分的設備范圍以機車車輛以及每個能量接口(輸入和輸出)為界限:對于機車、列車、有軌電車等的界限到受流器(受電弓、受電靴)為止,對于拖車,到AC或DC輔助電源連接器為止。由于受流器是牽引車輛的一部分,因而不可能完全排除受到供電線路接口的影響。慢速試驗可使這些影響小化。本部分規定了機車車輛對外界的發射限值。有關軌道系統其他兼容性要求在EMC計劃中確認,例如GB/T 28807中的規定。安裝于機車車輛的所有設備應能滿足GB/T 24338.4的基本要求。在例外情況下,設備滿足其他EMC標準,但沒有資料能夠證明滿足GB/T 24338.4的要求時,需將該設備安裝于車輛系統后進行適當的EMC試驗和/或EMC分析和試驗,以確定該設備與GB/T 24338.4要求的差異。軌道系統作為一個整體的電磁干擾的處理見GB/T 24338.2。本部分的具體規定應與GB/T 24338.1的通用規定一起使用。
GB/T 24338的本部分規定了軌道機車車輛電氣和電子設備電磁兼容性的發射與抗擾度要求。本部分適用于機車車輛車載設備。本部分考慮的頻率范圍為0 GHz~400 GHz。沒有限值要求的頻段不需要進行測試。所用的試驗方法與特殊設備、結構、端口、技術及其工作條件有關。本部分考慮到了軌道機車車輛的內部環境和軌道的外部環境,以及其他裝備對設備的干擾,例如手提式無線電發射裝置。本部分規定的輻射發射要求不適用于ITU定義的無線發射機的有意發射。抗擾度的限值不適用無線設備EMC相關標準中規定的除外頻段。本部分不適用于啟動或停止設備時的瞬態發射。所選擇的發射要求應確保軌道機車車輛上設備正常工作所產生的騷擾不超過妨害其他設備正常工作的水平。另外,所選擇的抗擾度要求應能確保機車車輛設備抗擾度有足夠的嚴酷度。這些嚴酷度不包括可能性非常小的極端情況。與本部分不一致的特殊要求需特別指出。對每個端口的試驗要求進行了規定。本部分的具體規定應與GB/T 24338.1的通用規定一起使用。
GB/T 25122的本部分規定了機車車輛用電力變流器的術語和定義、使用條件、一般特性和檢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為軌道交通機車車輛的牽引電路和輔助電路(動力車輛、客車及拖車)供電的電力變流器。本部分也可應用于其他牽引車輛(例如無軌電車等)的電力變流器。本部分適用于完整的變流器機組及其配置,包括:——半導體器件組件;——集成冷卻系統;——包括電感、電容、變壓器、電阻、接觸器、開關的集成組件;——半導體驅動單元(semiconductor drive units簡稱SDU)及相關傳感器;——保護電路。本部分包含了下列類型的供電電源:——交流接觸網;——直流接觸網;——車載電源(例如發電機、蓄電池以及其他電源)。本部分不適用于為半導體驅動單元(SDU)提供電氣控制電源的變流器和為變流器工作相關的其他設備(如傳感器)供電的變流器。
GB/T 25890的本部分規定了直流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的要求,適用于向公共軌道交通設施(如城軌車輛、有軌電車及無軌電車等)供電的額定電壓不超過直流3000V的地面電氣裝置。本部分規定了GB/T 25890通用的基本要求。
GB/T 28807的本部分規定了機車車輛產生的傳導干擾電流的限值要求和驗證機車車輛滿足這些限值要求的測量方法。本部分的限值要求僅適用于與本部分給出的軌道電路配套使用的機車車輛,本部分規定的評估方法可用于評估機車車輛與其他類型軌道電路的兼容性。本部分對機車車輛的干擾電流限值的推導給出指導說明,并規定了干擾電流限值的測量和評估方法。
本標準規定了中低速磁浮交通車輛電氣系統的工作條件、電氣系統組成、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中低速磁浮交通車輛電氣系統及設備的設計、測試和驗收。
本標準規定了鐵道機車車輛用電流傳感器和電壓傳感器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產品標志、包裝、運輸和儲存等。本標準適用于鐵道機車車輛上對直流、交流、脈流的電流或電壓進行測量的電流傳感器和電壓傳感器。本標準也可適用于地鐵、輕軌等其他軌道交通車輛上的電流傳感器和電壓傳感器。
本標準規定了旅客列車DC 600 V供電系統及部件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及檢驗規則等。本標準適用于電力牽引的DC 600 V供電制式旅客列車及動力集中動車組。本標準也適用于內燃牽引的DC 600 V供電制式旅客列車及動力集中動車組(供電輔助發電機組除外)。動力分散動車組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交流傳動內燃機車制動電阻裝置的環境條件、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RAMS要求、標志、包裝和運輸。本標準適用于交流傳動內燃機車(以下簡稱機車)制動電阻裝置。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高速鐵路工程動態驗收。其他專門用于旅客運輸的新建鐵路工程動態驗收按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牽引電器的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及產品信息等通用規則。本標準適用于工礦電力機車、電動車輛和電力傳動內燃機車上(工礦電傳動熱力機車、電傳動礦用自卸車、地下鐵道電動車輛、輕軌車輛和城市電車等)所用的牽引電器以及蓄電池供電的汽車和電動工業車輛(叉車、搬運車、牽引車、堆垛車等)上主電路、輔助電路、控制和指示電路中的各種受流、隔離、保護、通斷、控制、聯接、調整和調節用的牽引電器 ( 以下簡稱電器 ) 。本標準也適用于安裝在控制拖車上的電器或分布在多動力單元(列)車輛的拖車上的電器。本標準不適用于工業用電器,它們應符合各自的產品標準。為保證這些電器在上述車輛上正常工作,本標準僅規定了這些電器在電力牽引車輛應用條件下的特殊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工礦車輛用電力電子變流器(以下簡稱變流器)的術語和定義、使用條件及技術要求、變流器試驗、組合系統試驗、標志、包裝、運輸及質量保證。本標準適用于為工礦車輛(電動輪式礦用自卸車、工礦電力機車等)牽引設備與輔助設備供電的電力電子變流器。本標準也適用于工礦車輛用變流器機組及其配置,包括:a) 半導體器件組件;b) 集成冷卻系統;c) 中間直流環節的部件,包括與直流環節相連的濾波器;d) 半導體驅動單元(SDU)及相關傳感器;e) 保護電路。本標準不適用于為半導體驅動單元(SDU)提供電氣控制電源和變流器工作有關的其他設備(如傳感器)供電的電源單元、由蓄電池供電的非工礦用電動車輛(叉車、搬運車等)及電動汽車的變流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