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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用氧彈量熱法測定煤的高位發熱量的原理、試驗條件、試劑和材料、儀器設備、測定步驟、測定結果的計算、熱容量、儀器常數標定和方法精密度等,以及低位發熱量的計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泥炭、褐煤、煙煤、無煙煤、焦炭、碳質頁巖等固體礦物燃料及水煤漿。
本標準規定了五類聲環境功能區的環境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本標準適用于聲環境質量評價與管理。機場周圍區域受飛機通過(起飛、降落、低空飛越)噪聲的影響,不適用于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內燃機車的技術要求、驗收規則、標志與質量保證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軌距1435mm以柴油機為動力的電力傳動和液力傳動內燃機車(以下簡稱機車)。
本標準規定了電力機車的通用技術條件、驗收規則、標志與質量保證等。 本標準適用于軌距1435mm、單相交流50Hz25kV的干線電力機車(以下簡稱機車)。 與本標準類似的由旋轉電動機提供動力的機車 可參考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海洋船舶系泊與航行試驗的項目及其試驗條件、試驗內容及程序、試驗記錄與報告的一般規定。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海洋船舶常規項目的試驗。本標準規定以外的特殊裝置與設備及海上移動平臺的試驗可參照執行。
GB 4706.1-2005中的該章由下述內容代替:本部分適用于單相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其他額定電壓不超過480V的家用和類似用途的水平和豎起移動的閘門、房門和窗的電驅動裝置的安全。它還覆蓋了與從動部件的移動相關的危險。不作為一般家用但對公眾仍可以構成危險源的器具,例如打算在商店、辦公室、酒店、飯店、醫院、工業和農場中非人員使用的器具,屬于本部分的范圍。本部分所涉及的各種器具存在普通危險,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圍環境中所有的人員可能會遇到的。然而,一般來說本部分并未涉及:——無人照看的幼兒和殘疾人使用器具進的危險;——幼兒玩耍器具的情況
GB 4706的本部分規定了單相器具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其他器具額定電壓不超過480V 的家用和類似用途的卷動設備的電驅動裝置的安全,如:百葉門窗、遮陽簾、遮陽篷。帶有彈簧控制的從動部件的設備的驅動裝置也屬于本部分的范圍,如;有折疊支架的遮陽篷。不作為一般家用,但對公眾仍可能引起危險的器具,例如打算在商店、輕工業以及農場中由非人員使用的器具也屬于本部分的范圍。本部分所涉及的器具存在的普通危險,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圍環境中所有的人可能會遇到的。然而,一般說來,本部分并末涉及幼兒玩耍器具的情況,即使幼兒可能在器具附近。
本標準規定了全社會經濟活動的分類與代碼。本標準適用于在統計、計劃、財政、稅收、工商等宏觀管理中,對經濟活動的分類,并用于信息處理和信息交換。
本標準規定了各類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的基本原則、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除空中、水上交通工具,水上設施,電氣設備以及核能設備之外的各類生產設備。 本標準是各類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的基礎標準。制訂各類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的專用標準,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并使其具體化。
GB/T 5169的本部分涉及用于測量電工電子產品或其材料燃燒流毒性組分的實驗室試驗,并提供了這些試驗結果的使用和說明,討論了與ISO/TC 92/SC 3制定的ISO 13344:2004、ISO 13571:2007、ISO 16312-1、ISO/TR 16312-2、ISO 19701、ISO 19702 和 ISO 19706一致的現行可用毒性危險評定方法。本部分還提供了這些毒效數據在著火危險評定中的使用導則,構成著火危險評定中可燃性和毒性資料的指導原則。本部分描述的試驗方法適用于有關燃燒流致無能力效果和致死效果的數據。
GB/T 5359的本部分規定了與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尺寸有關的一般原則和術語。本部分準適用于GB/T 5359.1所定義的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以下簡稱“車輛”)。
本標準規定了新造鐵道貨車落成后投入使用前對其主要技術性能所進行的檢查與試驗的術語和定義、檢查與試驗規則、檢查與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高運行速度小于或等于120 km/h、軸重小于或等于30 t的新造鐵道貨車的檢查與試驗。高運行速度大于120 km/h、軸重大于30 t或結構和運用有特殊要求的新造鐵道貨車(如:長大貨物車、液化氣體鐵路罐車等)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采光測量一般要求、測量儀器,采光系數、采光達標面積比、亮度及材料光學參數的測量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頂部、側面采光的各類建筑,包括使用導光管采光系統的建筑采光測量。
本標準規定了建筑用窗和人行門的通用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建筑墻體開口處的窗和門,以及屋頂上開口處所用的窗。
制定本標準的目的,是為了在建筑圖上采用統一的標志符號,用以表達門、窗扇的開、關方向,區分和表達每扇門窗扇的開、關面。
GB/T 5907的本部分界定了消防產品的常用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消防管理、消防標準化、消防工程、消防科學研究、教學、咨詢、出版及其他有關工作領域。
本標準規定了并適用于工業企業廠區內的發生爐、水煤氣爐、半水煤氣爐、高爐、焦爐、直立連續式炭化爐、轉爐等煤氣及壓力小于或等于12×10<上標5>Pa(1.22×10<上標5>mmH<下標2>O)的天然氣(不包括開采和廠外輸配)的生產、回收、輸配、貯存和使用設施的設計、制造、施工、運行、管理和維修等。 本標準不適用于城市煤氣市區干管、支管和庭院管網及調壓設施、液化石油氣等。 因采用新技術、引進技術和引進工程而不能執行本規程的有關規定時,需提出相應的安全規定(附科學依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后,才能使用和運行。
本標準規定了船舶產品完工時,船廠應提交給船東的船舶產品完工文件(以下簡稱完工文件)的項目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以柴油機為動力裝置的民用船舶,其他船舶可以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家庭用煤及以煤為燃料的家庭爐具性能評定過程中所用到的術語和定義、符號,性能評價的試驗原理及測試指標、試驗條件、試驗程序及試驗結果的計算和評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測定家庭用煤及以煤為燃料的家庭爐具(以下簡稱爐具)的性能指標。
本標準規定了干燥鋸材的含水率、干燥鋸材的質量等級、干燥鋸材質量指標及其檢測規則、本標準適用于各種用途的干燥鋸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