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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給出了聲學和有關聲學的常用的和基礎的名詞和術語。 本標準給出的聲學術語共有914條,分成十三章(第2-14章)。當一術語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性質的定義時,則用a,b,c分行并列敘述。附錄A為漢英聲學名詞,按漢語拼音字母次序排列,此附錄同時作為聲學術語的漢文索引。附錄B為英漢聲學名詞,按英文字母次序排列,也作為聲學術語的英文索引。 本標準聲學術語中所列的名詞(漢文或英文),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同義詞時,對于未加區別的名詞,表示這些名詞的地位是同等的,均可使用。對圓括號()里的名詞,一般表示過去曾用過的名詞,現在仍可使用,但本標準不作推薦。方括號[]里的字表示可以省略。定義中圓括號()里的字一般是注釋。名詞中的花括號{}表示主要根據所列學科的規定。斜體表示拼音。
本部分規定了重、磁、電、地震、測井、放射性各種物探方法的數據采集、物性參數、方法手段、儀器設備、資料數據解釋及成果圖件等地球物理勘查方面的數據分類和代碼。本部分適用于各類地質礦產信息系統建設,是確定數據庫標準體系和數據字典,制定各類地質數據文件格式標準的基礎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用氣體分析法測定金屬材料中氫、氧、氮、碳和硫的要求和一般規定。本標準適用于制(修)訂金屬材料中氫、氧、氮、碳和硫的分析方法的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空客系列和波音系列飛機各飛行階段的飛行品質監控項目和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空客A300-600系列、A310系列、A319系列、A320系列、A321系列、A330系列、A340系列,波音B737系列、B747系列、B757系列、B767系列和B777系列飛機的飛行品質監控。
本標準規定了海上風電場運行維護基本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近海、潮間帶及潮下帶灘涂海上風電場。
本標準規定了航天器磁性評估和磁性控制的目的、程序和方法。本標準適用于航天器及其部、組件的磁性評估和磁性控制。
本標準適用于工程測量及其有關應用領域。
本規范適用于試飛前振動加速度測試儀器的校準和試飛過程中的定期校準。
本標準規定了新型號軍用飛機(簡稱型號)試飛技術文件和報告的編寫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新研制和改型的軍用飛機(含直升機)試飛技術文件和報告的編寫,也適用于其它航空一、二類產品的試飛技術文件和報告編寫。
本標準規定了軍用機載座艙音頻記錄器的通用要求。\n 本標準適用于軍用飛機與直升機上裝備的為提供飛行情況和飛行事故調查分析用的帶有保護殼體具備防護功能的機載座艙音頻記錄器。
本標準規定了飛行模擬器液壓系統的數據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民用飛機飛行模擬器,軍用模擬器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為飛行模擬器承制方、使用方、飛機設備的訂購方和有關管理機構,提供建造和驗證符合空勤人員訓練要求的、足夠逼真的飛行模擬器所必須的數據范圍和內容。 本標準不是確定飛行模擬器數據要求的唯一方法。
本規范規定了機載飛行數據采集器的設計、制造、試驗和檢驗等方面通用要求。 本規范適用于軍用飛機上裝備的飛行數據采集器。民用飛機的飛行數據采集器亦可參照采用。
本標準規定了民用飛機航空電子系統飛行試驗的內容和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民用運輸類飛機航空電子系統飛行試驗。其他類飛行試驗可參照使用。
本文件以制定振動環境標準為目的,對飛機振動環境測量數據處理方法和要求作出一些統一的規定。按目前我部常用的數字式、數/模混合式和模擬式三種不同的處理設備,分別予以規定。 本文件僅適用于平穩隨機振動數據的功率譜分析(或頻譜分析)方法。
本標準規定了運輸機系統、分系統、設備等可靠性設計的一般要求和詳細要求。\n 本標準適用于民用運輸機和軍用運輸機系統、分系統、設備等的可靠性設計。(不適用于水上飛機和直升飛機)根據運輸機型號的具體需要,可對本標準進行剪裁。
本指南提出航空燃氣渦輪發動監視系統效益、功能和設計與實施的總要求。 本指南適用于航空燃氣渦輪發動機的監視系統的定義、設計和實施。 HB/Z 286.1 航空燃氣渦輪動機監視系統設計與實施指南總則 HB/Z 286.2 航空燃氣渦輪動機監視系統設計與實施指南性能監視 HB/Z 286.3 航空燃氣渦輪動機監視系統設計與實施指南滑油監視 HB/Z 286.4 航空燃氣渦輪動機監視系統設計與實施指南振動監視 HB/Z 286.5 航空燃氣渦輪動機監視系統設計與實施指南壽命監視 HB/Z 286.6 航空燃氣渦輪動機監視系統設計與實施指南溫度監視 HB/Z 286.7 航空燃氣渦輪動機監視系統設計與實施指南監視系統與機載系統的一體化設計
本指南提出航空燃氣渦輪發動機和輔助動力裝置監視系統與其他機載系統、子系統的一體化設計的要求和方法。 HB/Z 286.1《航空燃氣渦輪發動機監視系統設計與實施指南總則》的要求適用于本指南。本指南適用于航空燃氣渦輪發動機及其輔助動力裝置的監視系統與其他機載系統、子系統的一體化設計。
(a)本部規定頒和更改正常類、實用類、物質類和通勤類飛機型號合格證的適航標準。(b)按照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21部的規定申請正常類、實用類、物質類和通勤類飛機型號合格證或申請對核合格證進行更改的法人,必須表明符合本部中適用的要求。
(a)本部規定供頒發和更改運輸類飛機型號合格證用的適航標準。(b)按照中國民川航空規章有關的部的規定中請運輸類飛機型號合格證或巾請對該合格證進行更改的法人,必須表明符合本部中適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