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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960的本部分規定了核燃料與核燃料循環領域有關的術語及其定義。本部分適用于核燃料與核燃料循環領域內編寫標準和技術文件、翻譯文獻及國內技術交流等。
GB/T 6730的本部分規定了用EDTA滴定法測定鋁含量。 本部分適用于天然鐵礦石、鐵精礦、燒結礦和球團礦中鋁含量的測定;測定范圍(質量分數):0.25%~5.0%。
GB/T 6730的本部分規定了用EGTA—CyDTA滴定法測定鈣和鎂含量。 本部分適用于天然鐵礦石、鐵精礦、燒結礦和球團礦中鈣和鎂含量的測定;測定范圍(質量分數):鈣 含量:1.5%~l5.0%,鎂含量:>1.0%。
警告:使用本標準的人員應有正規實驗室工作的實踐經驗。本標準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問題。 使用者有責任采取適當的安全和健康措施,并保證符合有關法規規定的條件。 GB/T 6730的本部分規定了用硫酸鐵銨滴定法測定鐵礦石中鈦含量。 本標準適用于天然鐵礦石、鐵精礦和造塊,包括燒結產品中鈦含量的測定。測定范圍(質量分數):1.00%~9.00% 。
警告:使用GB/T 6730的本部分的人員應有正規實驗室工作的實踐經驗。本部分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問題。使用者有責任采取適當的安全和健康措施,并保證符合有關法規規定的條件。 GB/T 6730的本部分規定了偶氮氯膦mA分光光度法測定稀土總量。 本部分適用于天然鐵礦石、鐵精礦和塊礦,包括燒結產品中稀土總量(以氧化物表示)的測定。測定范圍(質量分數)為0.020~1.00%。
GB/T 6730的本部分規定了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測定鉻含量。本部分適用于鐵礦石、鐵精礦、燒結礦和球團礦中鉻含量的測定。測定范圍(質量分數):0.010%~0.500%。
GB/T 6730的本部分規定了N-苯甲酰苯胲(BPHA)萃取分光光度法測定釩含量。本部分適用于天然鐵礦石、鐵精礦和造塊,包括燒結產品。測定范圍(質量分數):0.005 0%~0.50%。
GB/T 6730的本部分規定了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測定鎳含量。本部分適用于鐵礦石、鐵精礦、燒結礦和球團礦中鎳含量的測定。測定范圍(質量分數):0.005 0%~0.10%。
GB/T 6730的本部分規定了雙硫脘分光光度法測定鉛含量。本部分適用于鐵礦石、鐵精礦、燒結礦和球團礦中鉛含量的測定。測定范圍(質量分數):0.010%~0.50%。
GB/T 6730的本部分規定了1-(2-吡啶偶氮)-2-萘酚分光光度法測定鋅的含量。本部分適用于鐵礦石、鐵精礦、燒結礦和球團礦。測定范圍(質量分數):0.010%~0.500%。
GB/T 6730的本部分規定了火焰原子吸收光譜法測定鐵礦石中鈷含量。本部分適用于鐵礦石、鐵精礦、燒結礦和球團礦產品中鈷含量的測定。測定范圍(質量分數):0.000 7%~0.06%。
本標準規定了火焰原子吸收光譜法測定鐵礦石中鋅含量。 本標準適用于天然鐵礦石、鐵精礦和塊礦,包括燒結產品中鋅含量的測定。測定范圍(質量分數):0.001%~0.5%。
本標準規定了火焰原子吸收光譜法測定鐵礦石中鉛含量。 本標準適用于天然鐵礦石、鐵精礦和塊礦,包括燒結產品中鉛含量的測定。測定范圍(質量分數):0.001%~0.500%。
本標準規定了火焰原子吸收光譜法測定鐵礦石中鉻含量。 本方法適用于天然鐵礦石、鐵精礦和燒結礦,包括燒結產品中鉻含量測定。測定范圍(質量分數):0.003%~0.100%。
GB/T 6730的本部分規定了火焰原子吸收光譜法測定釩含量。本部分適用于天然鐵礦石、鐵精礦、燒結礦和球團礦產品中釩含量的測定。測定范圍(質量分數):方法1為0.004%~0.06%,方法2為0.06%~0.5%。
本標準規定了礦產資源分類、地質工作階段劃分、固體礦產普查勘探方法、勘探類型、取樣種類和方法、儲量計算、礦石類型、地質編錄、礦產工業要求等固體礦產普查與勘探方面的數據分類代碼。本標準適用于各類地質礦產信息系統建設,是確定數據庫標準體系和數據字典,制定各類地質數據文件格式標準的基礎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放射性礦產地質術語分類與代碼。 本標準適用于我國放射性礦產地質信息系統,也適用于放射性礦產地質工作的其他有關領域。
本標準規定了鋼鐵生產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現有鋼鐵生產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對鋼鐵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不適用于鋼鐵生產企業中鐵礦采選廢水、焦化廢水和鐵合金廢水的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本標準規定了靜電復印(包括多功能)設備術語,主要包括基礎術語、整機術語、關鍵零部件術語、消耗材料術語、圖像質量等方面的術語。本標準適用于靜電復印(包括多功能)設備及相關零部件、消耗材料等的標準制定、技術文件編制、教材和書刊編寫以及文獻翻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