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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93的本部分規定了用于工作場所和公共場所的安全標志顏色的色度屬性、光度屬性的相關要求和測試方法,為GB/T 2893.1—2013中規定的安全色和對比色提供色度和光度規范。安全標志達到的物理要求主要與晝光顏色和正常照明環境有關。本部分還包括無照明環境中使用的安全標志和磷光材料的色度要求及測試方法。本部分適用于需關注與人身相關的安全問題的所有場所。本部分不適用于鐵路、公路、內河航運、海運以及空中交通的導向信號傳輸。總之,不適用于法律法規中對此另有規定的領域。逆反射安全標志、與熒光或磷光材料結合的逆反射材料或由放射源激活的發光安全標志的色度屬性和光度屬性沒有在本部分中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電氣號燈(以下簡稱號燈)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識、包裝和儲存等。本標準適用于電源電壓在250V以下的交流(50Hz或60Hz)和直流的各類船舶航行用號燈(包括舷燈、桅燈、艉燈、拖帶燈、環照燈)的設計、生產和驗收。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用燈絲燈泡前照燈和封閉式前照燈的配光性能、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等。 本標準適用于M、N類汽車使用的各種類型前照燈(氣體放電光源前照燈除外)。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用前霧燈配光性能、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等。本標準適用于L3、L4、L5、M、N類機動車使用的各種類型前霧燈。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及掛車前位燈、后位燈、示廓燈和制動燈的有關配光性能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本標準適用于M、N和O類汽車及掛車使用的前位燈、后位燈、示廓燈和制動燈。在本標準中,上述各種信號燈也稱為裝置。
GB 7000的本部分規定了使用電光源、電源電壓不超過1 000 V的燈具的一般要求。本部分提出的要求和有關試驗包括:分類、標記、機械結構、電氣結構和光生物安全。本部分的每章都應與第0章和引用的其他相關章節一起閱讀。GB 7000第2部分的每個標準詳述了電源電壓不超過1 000 V的一個特定類型燈具或一組燈具的具體要求。為了便于修訂,這些部分單獨出版,而且當需要時,還會增添附加的部分。燈具光度數據的表述是由照明委員會(CIE)考慮提出的,因此本部分不涉及。本部分包括了帶有標稱脈沖電壓峰值不超過表11.2數值的觸發器的燈具的要求。這些要求適用于觸發器裝在鎮流器內和觸發器與鎮流器分開的燈具。觸發器裝在光源內的燈具的要求正在考慮之中。本部分包含了對半燈具的要求。總的來說,本部分包括了燈具的安全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是提供一套適用于多數類型燈具的要求與試驗,并被GB 7000第2部分的具體標準引用。因此,不應將本部分的本身看成對任何類型燈具的規定,本部分的條款只適于GB 7000標準特殊要求部分確定范圍內的特定類型的燈具。GB 7000第2部分的標準引用本部分某章要求時,規定了該章的適用程度、試驗順序,以及一些必要的附加要求。本部分的章節序號無特殊意義,每一型式燈具或一組燈具適用條款的順序由相應的GB 7000第2部分標準規定。GB 7000第2部分的所有標準都是獨立的,不引用標準內的其他特殊要求部分。當GB 7000第2部分的標準以“應用GB 7000.1中第…章要求”的措辭引用本部分任何章的要求時,這句話是應被解讀為:除了GB 7000第2部分的該標準涉及的特定型式燈具明顯不適用的以外,本部分該章的所有要求都適用。對IEC 60079覆蓋的防爆燈具,除了IEC 60079的要求以外,還要符合GB 7000標準(在GB 7000第2部分中選擇適用的)的要求,當GB 7000標準與IEC 60079標準有矛盾時,IEC 60079的規定優先。要關注含有“燈具設計信息”的光源性能標準,為使光源正常工作應遵循這些要求,但本部分不要求將光源性能試驗作為燈具型式試驗認可的一部分。工藝技術狀態帶來的安全方面的改進以進行中的修訂版和修改件為基礎的方式在標準內體現。區域性標準化機構可能在其派生的標準中有一個覆蓋符合制造商或標準化機構早先文件產品的聲明。聲明可以對這類產品提出應用標準的時間要求,即直到應使用新標準的規定日期以前,早先的標準可以繼續在生產時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投光照明燈具的光度測試方法,并為投光照明燈具官渡測試的實驗室設施、試驗和投光照明燈具的光度測試報告提供指導。本標準適用于使用電光源、有穩定視覺照明、安裝于室內外的投光照明燈具(以下簡稱投光燈具)的光度測試。電影或舞臺用聚光燈、天幕燈等可參照本標準進行測試。本標準不適用于道路照明燈具光度測試,本標準也不適用于半峰邊角小于2°的(如探照燈)燈具。本標準應與GB/T 9468一起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光度測試的標準條件,并推薦了測試程序,同時為光度實驗室的試驗和燈具性能數據的表達提供指導。對于實際測試條件不同于標準測試條件的燈具,標準給出了修正系數的測量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大部分類型燈具的光度測試。為極其的設施設計的特殊燈具類型,對測量和數據表達有特殊需要時,本標準不能覆蓋其特性,應使用補充標準。這些補充標準在本標準適當章條內引用,并在必要時定義特殊要求和測量條件。
本標準規定了家庭和類似場合普通照明用鎢絲燈(以下簡稱燈)的性能要求、測試方法、合格判定方法以及與制造商成品測試記錄相關的對全部產品評定的方法。本標準的評定方法可用于認證。本標準對批次產品的測試程序適用于對特定批次的評定但不能用于認證。本標準適用于符合GB 14196.1-2008的普通照明用鎢絲白熾燈,其類型包括:——額定功率:15W~200W(含200W);——額定電壓:220V和230V;——A型或PS型玻殼;——透明、磨砂、類似于磨砂效果的涂層或內涂白玻殼;——B22d,E27燈頭。本標準的第9章列出了具體的燈類型。
本標準規定了普通照明用雙端熒光燈的性能要求。本標準包括下列工作類型的燈:a)工作于交流電源頻率帶啟動器的線路且能工作于高頻線路的預熱陰極燈;b)工作于交流電源頻率不帶啟動器(無啟動器)的線路且能工作于高頻線路的高電阻預熱陰極燈;c)工作于交流電源頻率不帶啟動器(無啟動器)的線路且能工作于高頻線路的低電阻預熱陰極燈;d)工作于高頻線路的預熱陰極燈;e)工作于交流電源頻率線路的非預熱陰極燈;f)工作于高頻線路的非預熱陰極燈。對于本標準中給出的某些要求,見相關燈的參數表。本標準中包含一部分燈種的參數表。對于本標準范圍中但未提供參數表的其他燈種,相關的燈參數由燈的制造商或銷售商給出。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和掛車用后霧燈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等。本標準適用于L<下標3>、L<下標4>、L<下標5>、L<下標7>、M、N機動車和O類掛車用的各種類型的后霧燈。本標準中機動車和掛車用后霧燈簡稱后霧燈。L<下標7>指四輪摩托車。
本標準規定了高壓汞燈、高壓鈉燈和包括鏑燈、鈉鉈銦燈和鈧鈉燈系列在內的單端和雙端金屬鹵化物燈特性的測量方法。本標準適用于由50Hz交流電源供電,需要時配以相應的鎮流器和觸發器,工作在額定電源電壓的92%~106%的高壓汞燈、鈉燈和包括鏑燈、鈉鉈銦燈和鈧鈉燈系列在內的單端和雙端金屬鹵化物燈(以下簡稱為燈)。
本標準規定了分析儀器常用的基本術語以及電化學式分析儀器、光學式分析儀器、熱學式分析儀器、質譜儀器、波譜儀器、色譜儀器、能譜和射線分析儀器、物性分析儀器、其他分析儀器及其輔助裝置的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分析儀器。本標準中方括號[]內的字是在不致混淆情況下,可省略的詞;圓括號()內的字除說明外,為前者的同義語。
本標準規定了道路交通信號燈(以下簡稱信號燈)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與型號編制規則、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銘牌和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本標準適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信號燈。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及掛車倒車燈配光性能,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M.N和0類車輛使用的各種類型倒車燈
本部分適用于作為道路機動車輛前照燈、霧燈和信號燈的燈泡(燈絲燈泡和放電燈泡)。它尤其適用于法規所涉及的那些燈泡。特別是,它包括了那些包含在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ECE)的1958年3月20日日內瓦協議內的第37號和第99號法規中涉及的燈泡。本部分規定了對于產品燈泡和標準燈泡的試驗方法和基本互換性(尺寸和光電性能)的技術要求。規定的大多數要求,見“有關的數據活頁”。對第5章中列出的所有燈泡,數據活頁包含在本部分中。對燈泡壽命、光通維持率、扭力強度和耐振動與耐沖擊等性能的要求,在GB/T 15766.2中規定。溫度極限和燈泡大外形輪廓等資料也包括在GB/T 15766.2中,用以指導照明器件的設計。不是法規所涉及的用于輔助用途的道路機動車輛燈泡在GB/T 15766.3中規定。在制定認可法規時,建議按本部分評價產品的一致性。GB/T 15766.2和GB/T 15766.3不用于此目的。
本標準規定了普通照明用自鎮流熒光燈(以下簡稱“燈”)的分類和型號、技術要求、驗收規則等。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電壓為220 V,頻率為50 Hz,額定功率為60 W及以下,采用螺口式、卡口式、插腳式燈頭或相關標準規定的燈頭,在家庭和類似場合普通照明用的把控制啟動和穩定燃點部件集成一體的自鎮流熒光燈。本標準的性能要求是對GB 16844的補充。凡是符合本標準要求的燈,在額定電源電壓的92%~106%,環境溫度為-10 ℃~40 ℃之間的條件下應能啟動并正常工作。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及掛車轉向信號燈配光性能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本標準適用于M、N和O類車輛使用的各種類型轉向信號燈。本標準中,上述轉向信號燈也稱為裝置。
本標準規定了地名標志的術語定義、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包裝等。本標準適用于地名標志的生產、流通、使用和監督檢驗。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和掛車側標志燈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等。本標準適用于M、N和O類車輛使用的各種類型的側標志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