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訪問中科光析科學技術研究所官網!
免費咨詢熱線
400-635-0567
汽車通用橡膠件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點 擊 解 答??![]() |
GB/T 1687的本部分規定了屈撓試驗的一般原理和所涉及的術語及其定義。屈撓試驗適用于預測橡膠制品(如輪胎、橡膠軸承、橡膠支座、V形帶和繩輪插入環等)在受到動態屈撓時的耐久性能。然而,由于橡膠制品使用條件的差異較大,不能假定其使用特性與GB/T 1687各部分規定的加速疲勞試驗存在簡單的相關性。
GB 3883的本部分涉及電動機或電磁鐵驅動的:--手持式電動工具(第2部分);--可移式電動工具(第3部分);--園林工具(第4部分)。以下簡稱“工具”。交流單相或直流工具的額定電壓不大于250 V,交流三相工具的額定電壓不大于440 V。大額定輸入功率不超過3 700 W。本部分涉及人們在正常操作以及合理可預見的使用工具時遇到的由工具引發的危險。帶電加熱元件的工具屬本部分范圍。這些加熱元件的要求在GB 4706的相關部分中規定。對于不與電網隔離、且基本絕緣由不按工具額定電壓設計的電動機,其要求在附錄B中規定。對于由可充電電池供電的電動機驅動或電磁鐵驅動的工具以及用于這些工具的電池包,其要求在附錄K中規定。對于能直接接在市電或非隔離電源上操作和/或充電的這類工具,其要求在附錄L中規定。不用對工具自身作任何改造便能夠安裝到一個支架或工作臺當作固定式工具使用的手持式電動工具屬于本部分范圍,由第3部分來規定。本部分不適用于:--在爆炸性環境(塵埃、蒸汽或氣體)中使用的工具;--制備和加工食品用工具;--醫療用工具;--與化妝品和藥品一起使用的工具;--加熱工具;--電動機驅動的家用或類似用途電器;--工業機床用電氣設備;--用來制作模型的由低壓變壓器驅動的小型臺式工具,如制作遙控飛機模型或汽車模型等。
本標準界定了模具的常用術語。由通用術語和沖模、塑料模、壓鑄模、鍛模、粉末冶金模、拉制模、擠壓模、輥壓模、玻璃模、橡膠模、陶瓷模、鑄造模等術語組成。本標準適用于模具常用術語的理解和使用。
本規范規定了盒式磁帶錄音機運帶機構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 本規范適用于帶寬為3.81mm的盒式磁帶錄音機、放音機運帶機構(以下簡稱機芯)。本規范不適用于微盒式機芯和特殊用途的機芯,如高速復制機芯和汽車放音機芯等。 本規范是產品設計、生產和質量檢驗的依據,亦是制定產品標準的依據。
警告:本產品不屬于易燃危險品,但對眼睛及皮膚有刺激作用,一旦接觸應立即用清水沖洗;本產品對油漆有侵蝕作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用于機動車輛液壓制動和液壓離合系統的非石油基制動液的要求和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與丁苯橡膠(SBR)或三元乙丙橡膠(EPDM)制作的密封件相接觸,以非石油基原料為基礎液,并加入多種添加劑制成的機動車輛制動液。本標準不適用于極地環境條件下使用的機動車輛制動液。
本標準規定了往復式內燃機驅動的工頻(50Hz)、中頻(400Hz)、雙頻(50Hz、400Hz)、直流、交直溜發電機的內燃機電站(以下簡稱電站,含汽車電站、掛車電站、移動式發電機組、固定式發電機組)的試驗方法。具體產品的檢驗項目由產品規范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陸用和船用內燃機電站(發電機組)。 本標準不適用于航空或驅動陸上車輛和機車的電站(發電機組)。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加氣站用往復活塞天然氣壓縮機(以下簡稱壓縮機)的型號、基本參數、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及貯存。本標準用使用額定排氣壓力不大于25MPa、驅動機功率不大于400kW的壓縮機。
本標準規定了飛機地面柴油機氣源機組(以下簡稱氣源機組)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牌、標志和使用說明書、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飛機地面柴油機氣源機組,包括自行式氣源機組和拖曳式氣源機組的設計與制造。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電子標識讀寫設備的分類與命名、技術要求、試驗方法、質量評定程序以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機動車電子標識讀寫設備的設計、生產、試驗和使用。
1 范圍 本指導性技術文件規定了便攜式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發電系統(包括直流型和交流型)的安全防護和結構的基本要求、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標志、包裝、儲運以及給用戶提供的說明文件的有關要求。本指導性技術文件適用于交流型和直流型便攜式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發電系統??捎糜谏虡I、工業及住宅等無危險的室內或戶外場所,本指導性技術文件不適用于道路車輛用燃料電池發電系統。 本指導性技術文件適用范圍內產品可用的燃料包括:氫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如丙烷、丁烷等)、液態醇類(甲醇、乙醇)、汽油、煤油、柴油、化學氫化物和金屬(如鋅和鋁)。 類似燃料和除空氣以外的氧化劑,如果與之相關的特殊危險通過附加措施得到控制,本指導性技術文件也不排除使用。1.1 系統邊界 本指導性技術文件規定的便攜式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發電系統(以下簡稱“便攜式燃料電池系統”)總體設計應部分或全部地將下列子系統集成為一個整體,用以實現規定的功能。具體包括: ——燃料處理系統; ——氧化劑處理系統; ——熱管理系統; ——功率調節系統; ——自動控制系統; ——燃料電池模塊; ——燃料供應系統; ——輔助電源; ——通風系統; ——水處理系統。 便攜式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的框圖見圖1。1.2等效安全要求 這些要求不排除本部分中沒有明確規定的設計和結構,只要這些設計和結構經過了試驗驗證,并列入了便攜式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發電系統(以下簡稱“便攜式系統”)的文件之內。在選擇設計和結構時,應當評估所采用的材料和工藝方法,使所選設計和結構能夠符合本指導性技術文件規定的要求。 本指導性技術文件不包括便攜式系統本身以外的氣態或液態燃料容器及其連接構件。1.3說明 除另有說明外,本指導性技術文件中所有的壓力均指表壓。
本標準規定了隔絕式正壓氧氣呼吸器的型式、基本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t本標準適用于隔絕式正壓氧氣呼吸器(以下簡稱呼吸器)。
本標準規定了煤礦自動蘇生器的型號、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煤礦用自動蘇生器(以下簡稱:蘇生器)。
本標準適用于化工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及其冷熱源工程的設計、科研、施工、驗收及維護管理等方面。本標準主要選取化工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工程中的常用術語。執行本標準時,尚應遵守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固體垃圾壓實機(以下簡稱壓實機)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處理可壓縮固體垃圾的壓實機的設計、制造、檢驗和驗收。
本規程適用于城鎮燃氣廠站、管網、用戶燃氣設施、監控及數據采集系統等城鎮燃氣設施的運行、維護和搶修。本規程不適用于汽車加氣站的運行、維護和搶修。
本標準規定了警用電子裝備的術語、通則、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地面使用的警用電子裝備的設計、制造、檢驗、使用和維修等過程,是制定警用電子裝備產品標準的依據。本標準不適用于機載、船載使用的警用電子裝備。
本標準規定了飛機外掛金屬燃油副油箱(以下簡稱副油箱)設計試驗和安裝的基本要求。\n 本標準適用于副油箱的設計、安裝、試驗和驗收。
本標準規定了飛機地面靜變電源(以下簡稱靜變電源)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向飛機提供電能的交流400 Hz、115 V/200 V和直流28 V靜變電源。
本標準規定了飛機地面電源機組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隨附文件、運輸、貯存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由內燃機驅動發電機,向飛機提供電能的交流400 Hz、115 V/200 V和直流28 V飛機地面電源機組(以下簡稱電源機組)。
本標準規定了民用機場的飛機管線加油車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產品標志、包裝、運輸、儲存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民用機場的飛機管線加油車(以下簡稱加油車)的制造與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