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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道車輛車體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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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界定了鐵道車輛(以下簡稱車輛)的種類、方向和位置、主要尺寸、重量、性能及參數、試驗等綜合性方面的名詞的術語。 本部分適用于有關鐵道車輛的標準、技術文件及科技出版物等。
本部分界定了鐵道車輛走行裝置術語。 本部分適用于有關鐵道車輛的標準、技術文件及科技出版物等。
本標準界定了鐵道車輛制動裝置的術語。 本標準適用于有關鐵道車輛的標準、技術文件和科技出版物等。
本部分界定了鐵道車輛車鉤緩沖及風擋裝置的術語。 本部分適用于有關鐵道車輛的標準、技術文件及科技出版物等。
本部分界定了鐵道車輛車體部位的術語。 本部分適用于有關鐵道車輛的標準、技術文件及科技出版物等。
本部分界定了鐵道車輛門、窗及其開閉裝置等術語。 本部分適用于鐵道車輛的標準、技術文件及科技出版物等。
本部分界定了鐵道車輛采暖、通風及空氣調節裝置的術語。 本部分適用于有關鐵道車輛的標準、技術文件及科技出版物等。
本部分界定了鐵道車輛給水、排水裝置的術語。 本部分適用于有關鐵道車輛的標準技術文件及科技出版物等。
本部分界定了鐵道車輛電氣裝置的術語。 本部分適用于有關鐵道車輛的標準、技術文件及科技出版物等。
本部分界定了鐵道車輛客車附屬設備的術語。 本部分適用于有關鐵道車輛的標準、技術文件及科技出版物等。
本部分界定了鐵道車輛專用貨車附屬設備的術語。 本部分適用于有關鐵道車輛的標準、技術文件及科技出版物等。
本標準規定了新造鐵道貨車落成后投入使用前對其主要技術性能所進行的檢查與試驗的術語和定義、檢查與試驗規則、檢查與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高運行速度小于或等于120 km/h、軸重小于或等于30 t的新造鐵道貨車的檢查與試驗。高運行速度大于120 km/h、軸重大于30 t或結構和運用有特殊要求的新造鐵道貨車(如:長大貨物車、液化氣體鐵路罐車等)可參照執行。
GB/T 6974的本部分規定了鐵路起重機的主要類型、一般概念、參數、部件和附屬設備等方面的術語和定義。GB/T 6974的本部分適用于鐵路起重機。
本標準規定了地鐵車輛的使用條件、車輛類型、技術要求、安全設施、試驗與驗收、標志、運輸與保證期限等方面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地鐵車輛(以下簡稱車輛)。
本標準規定了重型軌道車的使用條件、型號與功率系列、一般要求、整機牽引運行性能要求、主要部件要求、安全設備與事故預防裝置、檢查與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1435mm標準軌距,以柴油機為動力的重型軌道車的設計、制造和檢驗。重型軌道車柴油機單機大裝車功率一般為1000kW以下。非標準軌距的重型軌道車,除在設計任務書中說明特殊要求外,其余也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液化氣體鐵路罐車(以下簡稱罐車)的材料、設計、制造、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涂裝與標記標識、出廠文件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鋼制罐體的設計壓力不小于0.1 MPa,且與走行裝置永久性連接的標準軌距罐車。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罐車:a)罐體材料為有色金屬或非金屬的;b)罐體為真空絕熱結構的;c)罐體為國防軍事裝備用有特殊要求的。本標準適用的罐車范圍包括罐體、管路、安全附件、儀表及裝卸附件,以及走行裝置、走行裝置與罐體的連接件等。罐體界定范圍如下:a)罐體與管路焊接連接的第一道環向接頭的坡口面;b)罐體與管路、安全附件螺紋連接的第一個螺紋接頭端面、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蘭密封面;c)罐體開孔部分的端蓋、端塞及其緊固件;d)罐體與非受壓元件的連接焊縫。罐體主要受壓元件包括筒體、封頭以及公稱直徑不小于50 mm的接管(承壓)、凸緣、法蘭、法蘭蓋板等。管路包括所有與罐體相連接的管子與管件。
本標準規定了在設計溫度下介質的飽和蒸氣壓小于0.1MPa的鋁制(即罐體部分的殼體、封頭以及其上焊接構件為純鋁及鋁合金材料)鐵道罐車的設計、制造、檢驗及驗收要求。本標準適用于1435mm標準軌距運輸濃硝酸、冰醋酸、乙二醇、過氧化氫、丙烯酸酯以及類似介質用的鋁制鐵道罐車。對不能用本標準來確定結構尺寸的罐車,允許采用包括有限元法在內的應力分析進行設計。
本標準規定了由車輪支持和導向的城市軌道交通車輛(以下簡稱車輛)制成后的投入使用前的檢查與試驗規則。這些車輛由其內部控制的旋轉電動機或直線電動機提供動力。 該試驗方法適用于下列車輛: ——由外部直流電源供電的交流傳動車輛; ——帶司機室拖車或中間車輛,這種車輛沒有安裝動力設備或牽引電動機,但其設計與同一列車中動車相類似,并且裝有一些與安裝在動車上的電氣和/或氣動設備相連接的同類設備。 本標準的目的在于車輛組裝完成后投入使用前,通過檢查與試驗驗證達到下列要求: 車輛型式試驗的結果與用戶和制造商雙方簽訂的合同相符合; 每輛通過例行試驗的車輛與型式試驗驗證的設計標準相符合。 本標準不包括用以驗證耐久性或可靠性的試驗項目。
本標準規定了軌道車輛空調機組(以下簡稱“空調機組”)的術語和定義、型式和基本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軌道車輛運行速度小于或等于200km/h的空調機組。運行速度大于200km/h的軌道車輛空調機組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軌道交通內燃調車機車的術語和定義使用條件、技術要求、結構特點與參數、試驗與驗收、標志等方面的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在城市軌道交通車輛段或停車場內進行調車作業,兼用于列車救援和工程列車牽引,以柴油機為動力的內燃調車機車(以下簡稱機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