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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00的本部分規定了鍋爐的專用名詞術語。本部分適用于有關鍋爐的技術文件及科技出版物。
本標準界定了日用陶瓷的缺陷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日用陶瓷產品。
本標準規定了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所轄地區制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鍋爐的熱工性能試驗中的術語與定義、符號和單位、總則、試驗準備、試驗要求、測量項目和試驗用儀器儀表、試驗方法、鍋爐熱效率的計算以及試驗報告。本標準適用于額定壓力小于3.8 MPa,介質為水或液相有機熱載體的固體燃料鍋爐、液體燃料鍋爐、氣體燃料鍋爐以及電加熱鍋爐的熱工性能試驗。油田注汽鍋爐、余熱利用裝置或設備(煙道式余熱鍋爐除外)、蒸汽壓力不小于3.8 MPa且蒸汽溫度小于450 ℃的鍋爐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燃用煤、油、氣(主要指天然氣)和生物質燃料的電站鍋爐性能試驗(包括鑒定試驗、驗收試驗和常規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范圍如下:a) 適用于蒸汽流量不低于35 t/h,蒸汽壓力不低于3.8 MPa,蒸汽溫度不低于440 ℃的電站鍋爐;b) 適用于為了其他目的(包括燃燒調整、燃料變動、設備改進等)進行的鍋爐性能試驗;c) 燃用其他燃料的電站鍋爐性能試驗可參照本標準執行。本標準不適用于核電站蒸汽發生器的性能試驗以及余熱鍋爐、垃圾焚燒鍋爐的性能試驗。
本標準規定了煙道式余熱鍋護熱工試驗方法,作為煙道式余熱鍋爐性能驗收和產品定型試驗的依據。本標準適用于以水為工質的煙道式余熱鍋爐。本標準不適用于管殼式余熱鍋護。
本標準規定了二種煤飛灰試驗塵的材料來源、基本物性數值以及包裝、貯存和使用條件。 本標準規定的二種煤飛灰試驗塵適用于除塵器的除塵性能試驗及產品質量檢驗。
GB/T 16716的本部分規定了包裝符合環境友好的基本要求和評估方法。本部分適用于包裝的設計、生產、使用及處理利用。
GB/T 16716的本部分規定了包裝系統優化評估的要求和評估內容。本部分適用于所有投放市場或交付使用的包裝或包裝產品系統優化的評估。
本標準規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設計與施工、填埋廢物的入場條件、運行、封場、后期維護與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監測等方面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場建設、運行和封場后的維護與管理過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監督管理。 本標準的部分規定也適用于與生活垃圾填埋場配套建設的生活垃圾轉運站的建設、運行。 本標準只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 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鍋爐及火焰加熱爐煙氣的余熱量和余熱資源量的計算方法,以及余熱資源的回收利用原則及管理要求。本標準適用于GB/T 1921、GB/T 3166規定的鍋爐及GB/T 3486中規定的連續式火焰加熱爐(以下簡稱加熱爐)的余熱利用工程的規劃、設計、技術改造與管理。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鍋爐經濟運行的基本要求、管理原則、技術指標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于以煤、油、氣為燃料、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鋼制鍋爐,包含 GB/T 1921 所列額定蒸汽壓力大于 0.04MPa 至小于 3.8MPa 且額定蒸發量大于或等于 1t/h 的各種參數系列的蒸汽鍋爐和 GB/T3166 所列額定出水壓力大于 0.lMPa 且額定熱功率大于或等于 0.7MW 的各種參數系列的熱水鍋爐。 本標準不適用于余熱鍋爐、電加熱鍋爐及有機熱載體鍋爐。
本標準適用于處理醫療廢物的焚燒爐的設計、制造。
GB/T 19229的本部分規定了燃煤煙氣干法/半干法脫硫設備的術語和定義、工藝系統、技術性能要求、檢驗和驗收、標牌、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內容。本部分是用于鈣基吸收劑的燃煤煙氣干法/半干法煙氣脫硫設備,燃氣、燃油、垃圾和生物質燃燒以及冶金、建材等工業爐窯的尾部裝設的干法/半干法煙氣脫硫設備也可以參考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燃煤煙氣脫硝技術裝備的定義、適用范圍、工藝系統、技術要求、檢驗驗收、標牌、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燃煤鍋爐選擇性催化還原法(SCR)煙氣脫硝需采用的技術裝備。燃氣、燃油、垃圾和生物質燃燒以及冶金化工行業的尾氣需要采用SCR煙氣脫硝技術裝備時可以參考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單獨焚燒利用的泥質指標及限值、取樣和監測等。本標準適用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的處置和污泥單獨焚燒利用。
本標準規定了生活垃圾綜合處理與資源利用的術語和定義、模式分類、基本要求、預處理、分選回收、生物處理、建材生產、焚燒、衛生填埋和環境保護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生活垃圾綜合處理與資源利用。
本標準規定了石油天然氣鉆井工程專用的術語。本標準適用于石油天然氣鉆井工程領域,也適用于石油天然氣工業的其他領域。
GB/T 32151的本部分規定了發電企業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核算和報告相關的術語、核算邊界、核算步驟與核算方法、數據質量管理、報告內容和格式等內容。本部分適用于發電企業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核算和報告,以電力生產為主營業務的企業可按照本部分提供的方法核算溫室氣體排放量,并編制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如果發電企業除電力生產外還存在其他產品生產活動且存在溫室氣體排放的,則應按照相關行業的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進行核算并匯總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