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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274的本部分規定了用稱量法制備瓶裝校準混合氣體的方法,該校準混合氣體的一個或多個組分的物質的量分數(摩爾分數)可量值溯源。本部分也規定了每一組分摩爾分數不確定度的計算方法,該不確定度計算時需要評估以下因素的不確定度貢獻,這些因素包括:稱量過程、組分純度、混合氣體的穩定性和終混合氣體的驗證等。本部分僅適用于氣態或能完全氣化組分的混合氣體的制備,組分可以以氣態或液態引入氣瓶。本部分涵蓋了二元或多元混合氣體(包括天然氣)的制備。本部分不包括單個過程中多個混合氣體批量制備的方法。為了確定混合氣體的保質期(長貯存期),本部分規定了穩定性評價的方法,但是該方法不適用于相互發生反應的組分的穩定性的評價。本部分還規定了對制備混合氣體所用的每一原料(氣體或液體)中的雜質進行定量分析和評估的方法。
本標準規定了氯氣在生產、充裝、使用、貯存、運輸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氯氣的生產、使用、貯存和運輸等單位。本標準所指氯氣系液氯或氣態氯。
本標準規定了氣瓶的常用術語及其定義。本標準適用于各類氣瓶基礎標準、方法標準、產品標準和管理標準的技術用語。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摩托車排氣污染物、蒸發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以及曲軸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本標準規定了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三輪摩托車排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以及污染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本標準規定了摩托車型式檢驗的要求、生產一致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為動力,大設計車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摩托車,和以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大設計車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三輪摩托車。
本標準規定了建筑給水排水設備和器材,包括衛生器具,水嘴,加壓、調節和貯存設備,加熱貯熱設備,地漏,檢查井,建筑水處理設備,游泳池、游樂池設備,冷卻設備,水景設備,雨水利用設備,管材,管件,閥門,計量、檢測儀表等方面的專用術語。本標準適用于建筑給水排水設備和器材的專用術語。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以下簡稱車用鋼瓶)的型式及基本參數、設計、制造、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存放。本標準適用于工作環境溫度為-40℃~60℃,公稱工作壓力為2.2MPa,耐壓試驗壓力為3.3MPa,公稱容積為1L~240L,可重復充裝液化石油氣的車用鋼瓶。
本標準界定了除用于航空航天和壓縮空氣氣源設備外的所有流體傳動系統及元件的詞匯。
本標準規定了電機系統設計的基本要求,電動機選型,電動機調速方式和調速裝置的選擇,以及風機系統、泵系統、空氣壓縮機系統的優化設計和評價。本標準適用于電機系統(風機、泵、空氣壓縮機)的節能優化設計和評價。
本標準規定了實驗動物機構的設施、管理和運行在質量、安全、動物福利、職業健康等方面應達到的基本要求。本標準所提及的實驗動物包括各種來源的用于實驗的動物。本標準適用于所有從事實驗動物生產繁育和從事動物實驗的機構。
GB/T 27748的本部分是產品的安全標準,適用于固定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該系統可以是組裝的,自成體系的或由工廠提供完整集成系統的形式,均通過電化學反應來發電。本部分適用于:——直接或通過轉換開關與主網連接,或與獨立配電系統連接的系統;——提供交流電或直流電的系統;——具有或不具有回收可用熱量能力的系統;——使用以下各種燃料工作的系統:a) 天然氣或其他來源于可再生燃料(生物質)或化石燃料的富含甲烷的氣體,比如垃圾填埋氣、沼氣和煤層氣等;b) 來源于石油精制的燃料,例如柴油、汽油、煤油以及液化石油氣,如丙烷和丁烷;c) 來源于可再生燃料(生物質)或化石燃料的醇類、酯類、醚類、醛類、酮類、費托法合成液體和其他富氫的有機化合物,例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生物柴油等;d) 氫、含氫氣的氣體混合物,例如合成氣、民用燃氣等。本部分不適用于于:——微型燃料電池發電系統;——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驅動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本部分適用于應用在商業、工業和家庭等領域,安裝在室內和室外等無危害(未劃分等級)區域的固定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本標準考慮了燃料電池發電系統在可預期的情況下和在制造商可預設條件下使用時,所有涉及燃料電池系統的重大危險、危險場景和事件,但不包括與環境兼容性(安裝條件)有關的各種危險。本標準規定的危險情況僅限于可能對人身造成的傷害,或僅對燃料電池發電系統之外造成的破壞。本標準不涉及對燃料電池內部損壞的保護,只要這種內部損壞不會對燃料電池外部產生危害。本標準中的各項要求并非旨在限制創新,當考察本標準未曾涉及的燃料、材料、設計或構造時,這些替代方案需要被評估是否具備與本標準相當的安全、性能水平。
本標準規定了石油天然氣鉆井工程專用的術語。本標準適用于石油天然氣鉆井工程領域,也適用于石油天然氣工業的其他領域。
GB/T 32710的本部分規定了測量、控制與實驗室應用的低溫恒溫循環裝置、高低溫恒溫循環裝置和冷卻水循環裝置的電擊和電灼傷,機械危險,火焰從設備內向外蔓延,過高溫,流體和流體壓力的影響,輻射影響(包括激光器、聲壓和超聲壓),釋放的氣體、爆炸和內爆以及生物和化學危險的安全內容。本部分不包括與安全無關的設備的可靠功能、性能或其他特性、運輸包裝的有效性、電磁兼容(EMC)要求、對爆炸環境的防護措施、維修(修理)人員的防護。本部分適用于測量、控制與實驗室應用的低溫恒溫循環裝置、高低溫恒溫循環裝置和冷卻水循環裝置等。
GB/T 32710的本部分規定了測量、控制與實驗室用的低溫恒溫槽和高低溫恒溫槽的電擊和電灼傷,機械危險,火焰從設備內向外蔓延,過高溫,流體和流體壓力的影響,輻射影響(包括激光器、聲壓和超聲壓),釋放的氣體、爆炸和內爆以及生物和化學危險的安全內容。但不包括與安全無關的設備的可靠功能、性能或其他特性、運輸包裝的有效性、電磁兼容(EMC)要求、對爆炸環境的防護措施、維修(修理)人員的防護。本部分適用于測量、控制與實驗室用的低溫恒溫槽和高低溫恒溫槽。
GB/T 32710的本部分規定了測量、控制與實驗室用的生物人工氣候試驗箱、種子發芽試驗箱、光照培養箱、輻照試驗箱、恒溫恒濕培養箱、霉菌培養箱、綜合藥物穩定性試驗箱、藥物光穩定性試驗箱的電擊和電灼傷,機械危險,火焰從設備內向外蔓延,過高溫,流體和流體壓力的影響,輻射影響(包括激光器、聲壓和超聲壓),釋放的氣體、爆炸和內爆以及生物和化學危險的安全內容。但不包括與安全無關的設備的可靠功能、性能或其他特性、運輸包裝的有效性、電磁兼容(EMC)要求、對爆炸環境的防護措施、維修(修理)、維修(修理)人員的防護。本部分適用于測量、控制與實驗室用的生物人工氣候試驗箱、種子發芽試驗箱、光照培養箱、輻照試驗箱、恒溫恒濕培養箱、霉菌培養箱、綜合藥物穩定性試驗箱、藥物光穩定性試驗箱等。
GB/T 32710的本部分規定了測量、控制與實驗室用的濕熱試驗箱、鹽霧試驗箱、長霉試驗箱、低溫試驗箱、高低溫低氣壓試驗箱、高溫低氣壓試驗箱、高低溫試驗箱、高溫試驗箱、低氣壓試驗箱和氙弧燈耐氣候試驗箱的電擊和電灼傷,機械危險,火焰從設備內向外蔓延,過高溫,流體和流體壓力的影響,輻射影響(包括激光器、聲壓和超聲壓),釋放的氣體、爆炸和內爆以及生物和化學危險的安全內容。但不包括與安全無關的設備的可靠功能、性能或其他特性、運輸包裝的有效性、電磁兼容(EMC)要求、對爆炸環境的防護措施、維修(修理)、維修(修理)人員的防護。本部分適用于測量、控制與實驗室用的濕熱試驗箱、鹽霧試驗箱、長霉試驗箱、低溫試驗箱、高低溫低氣壓試驗箱、高溫低氣壓試驗箱、高低溫試驗箱、高溫試驗箱、低氣壓試驗箱和氙弧燈耐氣候試驗箱等。
GB/T 32710的本部分規定了測量、控制與實驗室用的生化培養箱、低溫培養箱和低溫陳列柜的電擊和電灼傷,機械危險,火焰從設備內向外蔓延,過高溫,流體和流體壓力的影響,輻射影響(包括激光器、聲壓和超聲壓),釋放的氣體、爆炸和內爆以及生物和化學危險的安全內容。但不包括與安全無關的設備的可靠功能、性能或其他特性、運輸包裝的有效性、電磁兼容(EMC)要求、對爆炸環境的防護措施、維修(修理)、維修(修理)人員的防護。本部分適用于測量、控制與實驗室用的生化培養箱、低溫培養箱和低溫陳列柜等。
GB/T 32710的本部分規定了測量、控制與實驗室用的振蕩器,高溫振蕩恒溫水槽,高低溫振蕩恒溫水槽,高溫振蕩恒溫培養箱,高低溫振蕩恒溫培養箱,恒溫恒濕振蕩器等產品的電擊和電灼傷,機械危險,火焰從設備內向外蔓延,過高溫,流體和流體壓力的影響,輻射影響(包括激光器、聲壓和超聲壓),釋放的氣體、爆炸和內爆以及生物和化學危險的安全內容。但不包括與安全無關的設備的可靠功能、性能或其他特性、運輸包裝的有效性、電磁兼容(EMC)要求、對爆炸環境的防護措施、維修(修理)、維修(修理)人員的防護。本部分適用于測量、控制與實驗室用的振蕩器,高溫振蕩恒溫水槽,高低溫振蕩恒溫水槽,高溫振蕩恒溫培養箱,高低溫振蕩恒溫培養箱,恒溫恒濕振蕩器等。
本標準規定了在用低溫絕熱氣瓶(包括焊接絕熱氣瓶和汽車用液化天然氣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的基本方法和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在正常環境溫度(-40 ℃~60 ℃)下使用,盛裝介質為液氧、液氮、液氬、液態二氧化碳、液態氧化亞氮和液化天然氣等低溫液體,設計溫度不高于-196 ℃,公稱工作壓力為0.2 MPa~3.5 MPa可重復充裝的焊接絕熱氣瓶的定期檢驗與評定;本標準也適用于在正常環境溫度(-40 ℃~60 ℃)下使用,盛裝介質為液化天然氣,作為汽車燃料箱,設計溫度不高于-196 ℃,公稱工作壓力為0.6 MPa~3.5 MPa可重復充裝的汽車用液化天然氣氣瓶(以下簡稱“車用氣瓶”)的定期檢驗與評定。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用液化天然氣(Liquefied Natural Gas,縮寫LNG)氣瓶(以下簡稱氣瓶)的術語和定義、符號、型式、基本參數、材料、設計、制造、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存放、產品合格證、產品使用說明書、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和使用規定。本標準適用于在正常環境溫度(-40 ℃~60 ℃)下使用、貯存介質為LNG、設計溫度不高于-196 ℃、公稱容積為150 L~500 L、公稱工作壓力為0.8 MPa~3.5 MPa的用作汽車燃料箱的可重復充裝焊接絕熱氣瓶。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或改建的屬于下列抗力級別范圍內的甲、乙類防空地下室以及居住小區的結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甲、乙類單建掘開式人防工程設計。 1 防常規武器抗力級別5級和6級(以下分別簡稱為常5級和常6級); 2 防核武器抗力級別4級、4B級、5級、6級和6B級(以下分別簡稱為核4級、核4B級、核5級、核6級和核6B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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