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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天然氣用閥門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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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836的本部分規定了可能出現可燃性氣體、蒸氣或薄霧的危險場所分類(見注1、注2和注3),作為支撐正確選擇和安裝這些危險場所用電氣設備的基礎。本部分適用于在標準大氣條件下(見注4),由于出現可燃性氣體或蒸氣與空氣混合可能產生點燃危險的場所,但不適用于以下場所:a)煤礦瓦斯氣體;b)火炸藥加工和制造;c)出現可燃性粉塵或纖維可能引起的危險的場所(見GB 12476.3);d)超出本部分所涉及的異常災難性事故(見注5);e)醫療室內;f)居民住宅。本部分不考慮間接損害帶來的影響。術語的定義和解釋基于危險場所分類的主要原則和步驟一并提出。對于特定工業或特殊應用的危險場所范圍的詳細要求建議,可參照相關行業的設計規范。
本標準規定了從固定罐、鐵路罐車、汽車罐車、船舶、桶、聽、泵送液體管線或加油機油槍采集液體或半液體烴類、油罐殘留物和沉積物樣品的手工取樣法。本標準適用于在常壓或接近常壓的油罐中儲存的或管線輸送的,在常溫到200 ℃范圍內以液體形式儲運的石油產品、原油及中間產品的取樣。本標準不適用于屬于其他標準研究對象的特殊石油產品的取樣,例如電絕緣油(IEC 60475)、液化石油氣(SH/T 0233)、液化天然氣(GB/T 20603)以及氣態天然氣(GB/T 13609) 。本標準包括了現有的取樣方法和正在使用的設備類型。對于后續出現的新設備,只要能按本標準的要求和方法進行取樣,則也可用于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的整車及主要總成、安全防護裝置等有關運行安全的基本技術要求,以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警車及殘疾人專用汽車的附加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在我國道路上行駛的所有機動車,但不適用于有軌電車及并非為在道路上行駛和使用而設計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閉道路和場所作業施工的輪式專用機械車。
本標準界定了往復式內燃機排放方面的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各種發動機和車輛。
GB/T 8423的本部分界定了石油天然氣工業中陸上地面工程、海洋石油工程、液化天然氣工程的基本術語及定義。本部分適用于石油天然氣工業中油氣地面工程、海洋石油工程、液化天然氣工程領域,石油天然氣工業其他領域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海上船舶通話聯絡所使用的通話程序、船舶對外和對內用語。 本標準適用于海上航行、停泊和作業的一切船舶、設施以及有關的港口和搜救部門等。
本標準規定了氣瓶定期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的技術條件。本標準適用于從事無縫氣瓶(含鋼質無縫氣瓶、鋁合金無縫氣瓶、不銹鋼無縫氣瓶和汽車用壓縮天然氣鋼瓶)、焊接氣瓶(含鋼質焊接氣瓶和不銹鋼焊接氣瓶)、液化石油氣鋼瓶(含液化石油氣鋼瓶和液化二甲醚鋼瓶)、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含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和車用液化二甲醚鋼瓶)、溶解乙炔氣瓶、纏繞氣瓶[包括小容積金屬內膽纖維纏繞氣瓶、金屬內膽纖維環纏繞氣瓶(含車用)和金屬內膽纖維全纏繞氣瓶(含車用)]、絕熱氣瓶(含焊接絕熱氣瓶和汽車用液化天然氣氣瓶)的檢驗機構。本標準不適用于站用氣瓶、長管拖車及管束式集裝箱用大容積無縫氣瓶的檢驗機構。
本標準規定了海洋船舶各危險區域及其電氣設備的特殊技術要求和選用。 本標準適用于A、B、C、D類液貨船、運載機動車輛的船舶和煤船。內河船舶也可以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天然氣汽車和液化石油氣汽車有關的詞匯和定義。 本標準適用于可燃用天然氣的汽車和可燃用液化石油氣的汽車。
本標準界定了制冷術語。本標準適用于制冷的產品制造、工程設計、施工、維護管理以及科研、教育等領域。
本標準規定了用于天然氣領域的術語、定義、符號和縮寫。 本標準中的術語曾被考查與研究過,以便涵蓋歐洲標準化委員會(CEN)起草的歐洲標準、各國標準和IGU氣體工業詞典等其他來源的各方面的特殊術語。
本標準規定了低溫介質用緊急切斷閥的術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外觀、標志和供貨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公稱尺寸DN15~DN200、公稱壓力PN16~63,工作溫度-196℃~-29℃,緊急自動切斷溫度70℃±5℃,使用低溫介質為氧、氮、氬、天然氣、乙烯等氣、液體。
本標準規定了液化天然氣(LNG)運輸船在港區的安全航行以及LNG在接收站安全有效的傳輸過程中,對接收站、LNG運輸船和港作服務方的要求。包括:a) 引航以及船舶交通服務系統(VTS);b) 拖輪及系纜、解纜操作方;c) 接收站;d) LNG運輸船;e) LNG運輸船靠泊期間的燃料、潤滑油、備用品的供應商及其他服務供應商。本標準包含以下規定:——船舶的安全航行、靠泊、系泊及從碼頭離泊;——貨物傳輸;——船岸通道;——船岸通信;——船岸界面的所有儀表、數據和電氣連接;——液氮連接;——壓載水。本標準適用于LNG貿易中的LNG船舶與中國LNG接收站的港口作業。
本標準規定了液化天然氣(LNG)車輛燃料系統加注設施防止火災和爆炸采取的合理保護措施。 本標準適用于儲罐容積不超過265 m<上標 3>的各種類型液化天然氣(LNG)車輛燃料系統加注設施,以及LNG~CNG(壓縮天然氣)轉化設施的設計、安裝、操作和維護。本標準不適用于本標準生效以前已經建成或已被批準建造安裝的設施、設備和結構裝置,另有說明的除外。
本標準給出了用自動方式采集管輸原油和液體石油產品的代表性樣品的推薦方法。本標準不適用于液化石油氣和液化天然氣的取樣。本標準的主要用途是為規范、測試、操作、維護和監測原油取樣器提供指導。原油取樣操作為以下測定項目提供代表性樣品:a) 原油組成和品質;b) 總含水量;c) 不能作為輸送原油成分的其他雜質。如果測定a)、b)和c)的取樣操作相互抵觸,則可要求分別取樣。本標準包括樣品處理,涉及將所采集樣品轉送至實驗室儀器內的各個方面。本標準描述了確信為目前可能采集到具代表性樣品的取樣方法和操作,因而能準確地進行含水測定。但是,用自動取樣器采集的管內樣品的含水測定準確度,不僅取決于構成取樣系統的各個部件的配置和特性,還取決于后續分析方法的準確性。第16章介紹了評價自動取樣系統和分析測試總不確定度的理論方法。第15章描述了用于現場的實用測試步驟。有關各方通常應達成協議,規定某一特定的自動取樣系統的允許準確度范圍。在第15章的表4中,根據實際測試結果的準確度指標,對自動取樣系統的性能進行分類。這些指標可作為合格性能的參考和個別協議的基礎。
本標準規定了燃氣服務的術語和定義、總則、基本要求、管道燃氣供應服務、瓶裝燃氣供應服務、車用燃氣供應服務和服務質量評價。本標準適用于燃氣經營企業向用戶提供的供氣服務和相關管理部門及機構對供氣服務質量的評價。
本標準規定了用配備硫化學發光檢測器的氣相色譜儀測定氣體中硫化物及總硫的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工業氣體、天然氣、液化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焦爐煤氣、食品級二氧化碳氣、空氣、汽車尾氣、生物質氣、煤制合成天然氣等氣體中硫化物及總硫的測定。硫化物的測定范圍:0.1 mg/m<上標3>~1 000 mg/m<上標3>。含烴類的氣體中總硫的測定范圍:0.5 mg/m<上標3>~1 000 mg/m<上標3>,不含烴類的氣體中總硫的測定范圍:0.1 mg/m<上標3>~1 000 mg/m<上標3>。對硫化物及總硫含量高于此范圍的氣體,可經稀釋后測定。
本標準規定了往復式內燃燃氣發電機組(以下簡稱“機組”)的安全設計規范。本標準適用于以天然氣、煤層氣、沼氣、瓦斯、秸稈氣、煤氣等可燃氣體為燃料的機組。
本標準規定了往復式內燃燃氣電站系統的總體要求,燃氣發電機組、燃氣供給系統、潤滑系統、冷卻系統、起動系統、進氣和排氣系統、監控及信息系統、電氣系統的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以可燃燃氣為燃料的陸用往復式內燃燃氣電站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在用低溫絕熱氣瓶(包括焊接絕熱氣瓶和汽車用液化天然氣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的基本方法和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在正常環境溫度(-40 ℃~60 ℃)下使用,盛裝介質為液氧、液氮、液氬、液態二氧化碳、液態氧化亞氮和液化天然氣等低溫液體,設計溫度不高于-196 ℃,公稱工作壓力為0.2 MPa~3.5 MPa可重復充裝的焊接絕熱氣瓶的定期檢驗與評定;本標準也適用于在正常環境溫度(-40 ℃~60 ℃)下使用,盛裝介質為液化天然氣,作為汽車燃料箱,設計溫度不高于-196 ℃,公稱工作壓力為0.6 MPa~3.5 MPa可重復充裝的汽車用液化天然氣氣瓶(以下簡稱“車用氣瓶”)的定期檢驗與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