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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規定了電氣絕緣固體、液體和氣體的通用術語。包括絕緣材料與系統的電性能、物理性能、化學性能、材料工藝、特定絕緣產品等術語。本部分適用于電氣絕緣固體、液體和氣體。
GB 3883的本部分涉及電動機或電磁鐵驅動的:--手持式電動工具(第2部分);--可移式電動工具(第3部分);--園林工具(第4部分)。以下簡稱“工具”。交流單相或直流工具的額定電壓不大于250 V,交流三相工具的額定電壓不大于440 V。大額定輸入功率不超過3 700 W。本部分涉及人們在正常操作以及合理可預見的使用工具時遇到的由工具引發的危險。帶電加熱元件的工具屬本部分范圍。這些加熱元件的要求在GB 4706的相關部分中規定。對于不與電網隔離、且基本絕緣由不按工具額定電壓設計的電動機,其要求在附錄B中規定。對于由可充電電池供電的電動機驅動或電磁鐵驅動的工具以及用于這些工具的電池包,其要求在附錄K中規定。對于能直接接在市電或非隔離電源上操作和/或充電的這類工具,其要求在附錄L中規定。不用對工具自身作任何改造便能夠安裝到一個支架或工作臺當作固定式工具使用的手持式電動工具屬于本部分范圍,由第3部分來規定。本部分不適用于:--在爆炸性環境(塵埃、蒸汽或氣體)中使用的工具;--制備和加工食品用工具;--醫療用工具;--與化妝品和藥品一起使用的工具;--加熱工具;--電動機驅動的家用或類似用途電器;--工業機床用電氣設備;--用來制作模型的由低壓變壓器驅動的小型臺式工具,如制作遙控飛機模型或汽車模型等。
本標準給出了電子設備用機電元件領域,及其有關技術、設計、結構、性能和應用方面所使用的通用術語。
本標準涉及印制板的設計和使用,而與制造方法無關。本標準就印制板的設計和使用對印制板設計者和使用者提出建議。
本標準規定的試驗方法和程序及其分類適用于印制板,但與印制板的制造方法無關。本標準所包括的試驗方法見附錄A。
本部分涉及單相器具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其他器具額定電壓不超過480V的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不作為一般家用,但對公眾仍可能引起危險的器具,例如打算在商店、輕工業和農場中由非的人員使用的器具也屬于本部分的范圍。 就實際情況而言,本部分所涉及的各種器具存在的普通危險,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圍環境中所有人可能會遇到的。 然而,一般說來本部分并未涉及: --無人照看的幼兒和殘疾人使用器具時的危險; --幼兒玩耍器具的情況。
1.1.1 本部分適用的設備GB 4793的本部分規定了預定作用、工業過程用以及教育用的電氣設備的通用安全要求,當在1.4的環境條件下使用時,這些符合下列a)~d)定義的任何一種設備可以配備計算裝置: a) 電氣試驗和測量設備 是指用電氣方法試驗、測量、指示或記錄一個或多個電量或非電量的設備,也包括非測量設備,如信號發生器、測量標準器、電源、換能器和發射機等。 注:除了設計成僅嵌裝在其他設備上的面板儀表外.所有指示和記錄用的電氣測量儀器(1.1.2的那些設備除外)均在GB 4793的范圍內。嵌裝式面板儀表被認為是元件,僅需要滿足GB 4793的相關要求,或者作為嵌裝這些儀表的設備的一個部件滿足其他標準。 b) 電氣控制設備 是指將一個或多個輸出量控制在特定量值的設備,而且每一個量值由手動設置、本地或遠地編程,或者由一個或多個輸入變量來確定的。 c) 電氣實驗室設備 是指測量、指示、監視或分析物質的設備,或者用于制備材料的設備,包括體外診斷(IVD)設備。 這種設備也可用于實驗室以外的地方,例如自我檢查用的IVD設備就可以在家庭中使用。 d) 預定要與上述設備一起使用的附件(例如樣品處理設備)。1.1.2不包括在本部分范圍內的設備 不適用于包括在下列標準范圍內的設備: a) GB 8898(音頻、視頻及類似電子設備安全要求); b) GB 4706(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c) GB 4943(信息技術設備的安全,但1.1.3規定的設備除外); d)GB 9706(醫用電氣設備); e) GB/T 15283(0.5、1和2級交流有功電度表); f) GB l9212(電力變壓器、電源裝置和類似產品的安全); g)IEC 60204(電氣機械控制裝置); h)IEC 60364(建筑物電氣裝置); i)IEC 60439-1(低壓開關裝置和控制裝置)。1.1.3 計算設備本部分僅適用于組成本部分范圍內的設備的一部分或設計成僅與設備一起使用的計算機、處理器等。 注:在GB 4943范圍內的并符合其要求的汁算裝置和類似設備被認為適合與本部分范圍內的設備一起使用。但是,GB 4943對防潮和防液體的某些要求沒有本部分嚴格。如果潮濕和液體引起的危險可能會影響符合GB 4943的設備,而且該符合GB 4943的設備如果又與符合本部分的設備一起使用,則使用說明要規定出所需要的任何附加的預防措施。
GB 4793的本部分適用于下述各類型的手持和手操探頭組件,以及用、工業過程用、教育用相關附件。這些探頭組件用來作為一種電氣現象與試驗或測量設備之間的接口。它們可以被固定地安裝在設備上,也可以是設備的可拆卸附件。a)低壓和高壓非衰減探頭組件(A型):非衰減探頭組件直接接入的額定電壓值高于交流33V有效值、46.7V峰值或直流70V,但不超過63kV。它們既不包含有源元件,也不具備分壓功能或信號調節功能,但可能包括熔斷器之類的無源非衰減元件。b)高壓衰減或分壓探頭組件(B型):衰減或分壓式探頭組件直接接入的二次電壓的額定值高于1kv,但不超過63kV。分壓功能可以全部在探頭組件內實現,或在與本探頭組件一同使用的試驗或測量設備中部分地實現。c)低壓衰減或分壓探頭組件(C 型):衰減、分壓或其他信號調節探頭組件直接接入的電壓額定值高于交流33V,有效值、46.7V峰值或直流70V,但不超過1kV交流有效值或1.5kV直流值。信號調節功能可以全部在探頭組件內實現,或在與本探頭組件一同使用的試驗或測量設備中部分地實現。
本規范適用于電子設備用固定電阻器。 本規范規定了適用于電子元器件質量評定或其他用途的分規范及詳細規范中使用的標準術語、檢驗程序和試驗方法。
GB/T 6113的本部分規定了9 kHz~1 GHz頻率范圍射頻騷擾電壓和騷擾電流測量用輔助設備的特性和性能。本部分包括以下測量輔助設備的規范:人工電源網絡(AMN)、電流探頭、電壓探頭以及電流注入耦合單元。本部分的所有要求需在測量設備的CISPR指示范圍內的所有測量頻率以及所有無線電騷擾電壓和騷擾電流電平上得到滿足。無線電騷擾和抗擾度測量方法在CISPR 16-2(所有部分)中給出,有關無線電騷擾的更詳盡的信息在CISPR/TR 16-3中給出,不確定度、統計學和限值建模在CISPR 16-4(所有部分)中給出。
本標準規定了絕緣和非絕緣的階躍型正溫度系數熱敏電阻器的術語和試驗方法,這類電阻器一般由鐵電半導體材料制成。 本標準規定了用于電子元件鑒定批準和質量評定體系詳細規范的標準術語、檢驗程序和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用來保護戶內使用的電氣裝置、電子設備和其中元件的,符合GB 9364.2小型管狀熔斷體和符合GB 9364.3超小型熔斷體用的熔斷器座。 本標準適用于下列熔斷器座: ——大額定電流16A和 ——大額定電壓1500V(d.c.)或1000V(a.c.)和 ——用于海拔高度2000m以下,除非另有規定。 本標準的目的是為了對熔斷器座規定出統一的安全要求和電氣、機械、熱性能和氣候性能的要求,以及熔斷器座與熔斷體之間的兼容性要求。
本部分規定了電氣和電子設備用的機電開關。 本部分適用的開關: a)借助導電部件(觸頭)的機械運動來斷開、接通或轉換電路連接的裝置;b)大額定電壓為480V;c)大額定電流為63A。本部分不適用于供信息處理系統使用的鍵盤和輔助鍵盤。本部分也可適用于機電琴鍵(按鍵)開關。開關系列將在對應本總規范的詳細規范中描述。
本標準適用于電子設備用的具有對稱電壓-電流特性的壓敏電阻器。 本標準規定了適用于電子元器件鑒定批準和質量評定體系的分規范和詳細規范中使用的標準術語、檢驗規程和試驗方法。
本標準規定了儀器儀表用機械元件、彈性元件、敏感元件、機電元件、儀表電機、儀器光源及顯示器件七類產品的名稱、性能特性等方面的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儀表元器件的生產、使用、科研和教學等方面,作為統一技術用語的依據。
本標準適用于與電網電源連接的設備和整機中用的抑制射頻干擾整件濾波器,此電源在兩導線之間的額定電壓不超過500V直流或交流有效值或任何一根導線與地之間的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直流或交流有效值,頻率不超過100Hz。 在本標準的范圍內也包括在一個外殼內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濾波器的組合。 完全由電容元件組合的濾波器,已包括在IEC384-14中。 本標準不一定完全適合于汽車、飛機或船艦上應用的濾波器。在這些場合應用的濾波器的詳細規范中要規定附加要求。 在本標準范圍內的濾波器也可以用來保護設備和整機免受電氣噪聲和來自電源或設備其他部分的電壓或電流發生瞬時變化的影響。 當濾波器不是連接在電網電源時,其安全試驗不適用,并且可以省略。
本標準適用于電子設備用所有類型電阻性電位器,包括螺桿驅動型、預調型、多圈電位器等。 本標準規定了電子元器件質量評定體系和鑒定批準用分規范和詳細規范中所采用的標準術語、檢驗程序和試驗方法。 本標準規定試驗方法主要按廣泛使用的帶控制軸的單圈旋轉式電位器縮寫的。對于其他型式的 電位器: --旋轉角可能是多圈的; --所指的控制軸應也適用于其他驅動機構的; --旋轉角應理解為表示驅動機構的機械行程的。
本標準適用于抑制射頻干擾固定電感器,這種電感器供整機和設備與頻率不超過100Hz的電源連接時使用,該電源的線間標稱電壓不超過500V直流或交流(有效值),或任一線與地之間的標稱電壓不超過250V直流或交流(有效值)。 本標準也適用于在一個外殼內由兩個或多個電感器組成的組合件。 本標準不完全適用于汽車、飛機或輪船用的電感器。有關這些應用詳細規范要規定額外要求。 本標準范圍內的電感器也可用于保護整機和設備免受來自電源或整機其他部分的電氣噪聲以及電壓或電流瞬變的影響。 當電感器不用于連接電網電源時,本規范規定的安全試驗不適用,并可省去。
本標準適用于新制造的自動扶梯和踏板式或膠帶式自動人行道(見第3章)。 本標準考慮了按照預期目的使用并在制造商可預見的誤用情況下,與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相關的所有重大危險、危險狀態和事件(見第4章)。 本標準未考慮因地震引起的危險。 本標準不適用于本標準實施前制造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