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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GB 567的本部規定了爆破片安全裝置的設計、制造、檢驗、試驗、標記標識、包裝儲存、出廠文件等的技術要求。1.2 本部分適用于下列爆破片安全裝置:——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或其他密閉承壓設備(以下簡稱承壓設備)為防止超壓或出現過度真空而使用的爆破片安全裝置。——爆破片安全裝置中爆破片的爆破壓力不大于500MPa,且不小于0.001MPa.1.3 本部分不適用于下列爆破片安全裝置:——操作過程中可能產生壓力劇增,反應速度到達爆轟時的承壓設備。——國防軍事裝備有特殊要求的爆破片安全裝置。
本部分規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基本術語。本部分適用于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相關標準的制修訂以及其他相關技術文件的編制和技術交流活動。
本標準規定了真空技術方面的一般術語、真空泵及有關術語、真空計術語、真空系統及有關術語、檢漏及有關術語、真空鍍膜技術術語、真空干燥和冷凍干燥術語、表面分析技術術語和真空冶金術語。 本標準適用于真空技術方面的技術文件、標準、書籍和手冊等有關資料的編寫。
1.1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乙烯和丙烯中微量水的卡爾·費休庫侖法和濕度計法。本標準卡爾·費休庫侖法適用于測定含量不小于l m9/k9的微量水,濕度計法適用于測定含量不小于1 mL/m3的微量水。1.2本標準并不是旨在說明與其使用有關的所有安全問題。因此,本標準的使用者應有責任事先建立適當的安全與防護措施,并確定適當的規章制度。
GB 3836的本部分規定了可能出現可燃性氣體、蒸氣或薄霧的危險場所分類(見注1、注2和注3),作為支撐正確選擇和安裝這些危險場所用電氣設備的基礎。本部分適用于在標準大氣條件下(見注4),由于出現可燃性氣體或蒸氣與空氣混合可能產生點燃危險的場所,但不適用于以下場所:a)煤礦瓦斯氣體;b)火炸藥加工和制造;c)出現可燃性粉塵或纖維可能引起的危險的場所(見GB 12476.3);d)超出本部分所涉及的異常災難性事故(見注5);e)醫療室內;f)居民住宅。本部分不考慮間接損害帶來的影響。術語的定義和解釋基于危險場所分類的主要原則和步驟一并提出。對于特定工業或特殊應用的危險場所范圍的詳細要求建議,可參照相關行業的設計規范。
本標準規定了從固定罐、鐵路罐車、汽車罐車、船舶、桶、聽、泵送液體管線或加油機油槍采集液體或半液體烴類、油罐殘留物和沉積物樣品的手工取樣法。本標準適用于在常壓或接近常壓的油罐中儲存的或管線輸送的,在常溫到200 ℃范圍內以液體形式儲運的石油產品、原油及中間產品的取樣。本標準不適用于屬于其他標準研究對象的特殊石油產品的取樣,例如電絕緣油(IEC 60475)、液化石油氣(SH/T 0233)、液化天然氣(GB/T 20603)以及氣態天然氣(GB/T 13609) 。本標準包括了現有的取樣方法和正在使用的設備類型。對于后續出現的新設備,只要能按本標準的要求和方法進行取樣,則也可用于本標準。
1.1.1 本部分適用的設備GB 4793的本部分規定了預定作用、工業過程用以及教育用的電氣設備的通用安全要求,當在1.4的環境條件下使用時,這些符合下列a)~d)定義的任何一種設備可以配備計算裝置: a) 電氣試驗和測量設備 是指用電氣方法試驗、測量、指示或記錄一個或多個電量或非電量的設備,也包括非測量設備,如信號發生器、測量標準器、電源、換能器和發射機等。 注:除了設計成僅嵌裝在其他設備上的面板儀表外.所有指示和記錄用的電氣測量儀器(1.1.2的那些設備除外)均在GB 4793的范圍內。嵌裝式面板儀表被認為是元件,僅需要滿足GB 4793的相關要求,或者作為嵌裝這些儀表的設備的一個部件滿足其他標準。 b) 電氣控制設備 是指將一個或多個輸出量控制在特定量值的設備,而且每一個量值由手動設置、本地或遠地編程,或者由一個或多個輸入變量來確定的。 c) 電氣實驗室設備 是指測量、指示、監視或分析物質的設備,或者用于制備材料的設備,包括體外診斷(IVD)設備。 這種設備也可用于實驗室以外的地方,例如自我檢查用的IVD設備就可以在家庭中使用。 d) 預定要與上述設備一起使用的附件(例如樣品處理設備)。1.1.2不包括在本部分范圍內的設備 不適用于包括在下列標準范圍內的設備: a) GB 8898(音頻、視頻及類似電子設備安全要求); b) GB 4706(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c) GB 4943(信息技術設備的安全,但1.1.3規定的設備除外); d)GB 9706(醫用電氣設備); e) GB/T 15283(0.5、1和2級交流有功電度表); f) GB l9212(電力變壓器、電源裝置和類似產品的安全); g)IEC 60204(電氣機械控制裝置); h)IEC 60364(建筑物電氣裝置); i)IEC 60439-1(低壓開關裝置和控制裝置)。1.1.3 計算設備本部分僅適用于組成本部分范圍內的設備的一部分或設計成僅與設備一起使用的計算機、處理器等。 注:在GB 4943范圍內的并符合其要求的汁算裝置和類似設備被認為適合與本部分范圍內的設備一起使用。但是,GB 4943對防潮和防液體的某些要求沒有本部分嚴格。如果潮濕和液體引起的危險可能會影響符合GB 4943的設備,而且該符合GB 4943的設備如果又與符合本部分的設備一起使用,則使用說明要規定出所需要的任何附加的預防措施。
本標準規定了氣態氫在使用、置換、儲存、壓縮與充(灌)裝、排放過程以及消防與緊急情況處理、安全防護方面的安全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氣態氫生產后的地面上各作業場,不適用于液態氫、水上氣態氫、航空用氫場所及車上供氫系統。氫氣生產中的相應環節可參照執行。
GB/T 5274的本部分規定了用稱量法制備瓶裝校準混合氣體的方法,該校準混合氣體的一個或多個組分的物質的量分數(摩爾分數)可量值溯源。本部分也規定了每一組分摩爾分數不確定度的計算方法,該不確定度計算時需要評估以下因素的不確定度貢獻,這些因素包括:稱量過程、組分純度、混合氣體的穩定性和終混合氣體的驗證等。本部分僅適用于氣態或能完全氣化組分的混合氣體的制備,組分可以以氣態或液態引入氣瓶。本部分涵蓋了二元或多元混合氣體(包括天然氣)的制備。本部分不包括單個過程中多個混合氣體批量制備的方法。為了確定混合氣體的保質期(長貯存期),本部分規定了穩定性評價的方法,但是該方法不適用于相互發生反應的組分的穩定性的評價。本部分還規定了對制備混合氣體所用的每一原料(氣體或液體)中的雜質進行定量分析和評估的方法。
GB 5959的本部分規定了對電渣重熔爐(以下簡稱電渣爐)有關人身裝置安全的特殊要求。本部分適用于通過直接加熱導電爐渣來重熔或精煉金屬的電熱裝置。本部分應與GB 5959.1—2005《電熱裝置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配合使用。本部分中的試驗方法按GB/T l0066.1—2004《電熱裝置的試驗方法 第1部分:通用部分》和GB/T l0066.8—2006《電熱裝置的試驗方法 第8部分:電渣重熔爐》中的相關規定。
GB/T 5959的本部分規定了對管道、容器、屋頂、混凝土板進行加熱和其他類似應用的工業和商業用電阻式伴熱系統的安全要求。本部分適用的伴熱系統可包括工廠裝配或現場(工地)組裝的單元,以及已經按照制造商的說明組裝和/或端接的串聯和并聯伴熱電纜、伴熱墊或伴熱板。典型應用包括但不限于:a)管道、池槽和容器,以及包括消防水系統的防凍;b)設備的保溫,包括管道、池槽和容器;c)地熱存儲;d)熱水保溫;e)表面融雪;f) 屋頂及排水溝除冰。本部分不包括在潛在的爆炸性氣氛中的應用或不對其提供任何安全要求。本部分不涉及感應、阻抗或集膚效應加熱。本部分規定了對伴熱系統和單個電路的安裝、運行和維修以及伴熱系統設計方面的一般安全要求。這些安全注意事項涉及保護人員和環境免受由電的及某些非電因素造成的危害,適用于所有類型的設備和裝置。
GB/T 7991的本部分規定了搪玻璃層中鉛、鎘溶出量的測定方法。本部分適用于搪玻璃設備搪玻璃層中鉛、鎘溶出量的測定。
GB/T 8117的本部分主要適用于驅動發電機的凝汽式汽輪機高準確度的熱力性能驗收試驗,某些條款也適用于非發電用途的汽輪機。本部分提供了過熱蒸汽或飽和蒸汽輪機的試驗方法。其中包括確定濕蒸汽比焓所需的測量及方法,并敘述了在核電廠中考慮到放射性安全條例情況下,進行試驗所需要的預防措施。本部分的部分內容也適用于背壓式汽輪機、抽汽式汽輪機及混壓式汽輪機的熱力性能試驗。對于具體情況,只需應用本標準的相關條款。本部分規定了驗收試驗的準備、實施、評估的統一規則,同時也包含進行驗收試驗條件的細節。如有本部分未涉及的任何復雜或特殊情況,則制造商和買方應在合同簽訂之前達成適當的協議。
GB/T 8117的本部分適用于各種型式、容量和用途,準確度范圍較寬的汽輪機熱力性能驗收試驗,對于某個具體情況來說,只需應用本標準的相關條款。本部分提供了過熱蒸汽或飽和蒸汽輪機的試驗方法。其中包括確定濕蒸汽比焓所需的測量及方法,并敘述了在核電廠中考慮到放射性安全條例情況下進行試驗需要的預防措施。本部分規定了驗收試驗的準備、實施、評估、與保證值的比較以及計算測量不確定度等方面統一的規則,同時也包含了進行驗收試驗條件的細節。如果有本部分未涉及的任何復雜或特殊的情況,則制造商和買方應在合同簽訂之前達成適當的協議。
本標準界定了模具的常用術語。由通用術語和沖模、塑料模、壓鑄模、鍛模、粉末冶金模、拉制模、擠壓模、輥壓模、玻璃模、橡膠模、陶瓷模、鑄造模等術語組成。本標準適用于模具常用術語的理解和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用靜態體積法制備校準用混合氣體的方法,還給出了計算混合氣的體積分數的指南。 本標準適用于制備二元混合氣體(平衡氣體中含有一種校準組分,平衡氣體通常是氮氣或空氣,見參考文獻[1]、[2]),也適用于制備平衡氣體中含有多于一種校準組分的混合氣。 本標準給出了確定混合氣中每一種校準組分的體積分數的擴展不確定度的方法。
本標準規定了液化氣體鐵路罐車(以下簡稱罐車)的材料、設計、制造、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涂裝與標記標識、出廠文件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鋼制罐體的設計壓力不小于0.1 MPa,且與走行裝置永久性連接的標準軌距罐車。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罐車:a)罐體材料為有色金屬或非金屬的;b)罐體為真空絕熱結構的;c)罐體為國防軍事裝備用有特殊要求的。本標準適用的罐車范圍包括罐體、管路、安全附件、儀表及裝卸附件,以及走行裝置、走行裝置與罐體的連接件等。罐體界定范圍如下:a)罐體與管路焊接連接的第一道環向接頭的坡口面;b)罐體與管路、安全附件螺紋連接的第一個螺紋接頭端面、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蘭密封面;c)罐體開孔部分的端蓋、端塞及其緊固件;d)罐體與非受壓元件的連接焊縫。罐體主要受壓元件包括筒體、封頭以及公稱直徑不小于50 mm的接管(承壓)、凸緣、法蘭、法蘭蓋板等。管路包括所有與罐體相連接的管子與管件。
GB 10827的本部分規定了如ISO 5053所定義的下列自行式工業車輛(以下簡稱“車輛”)的安全要求及其驗證方法:a) 平衡重式叉車;b) 前移式叉車(具有可伸縮的門架或貨叉架);c) 插腿式叉車;d) 托盤堆垛車;e) 高起升平臺搬運車;f) 操作臺起升高度不大于1 200 mm的車輛;g) 側面式叉車(單側);h) 側面堆垛式叉車(兩側和三向);i) 托盤搬運車;j) 雙向和多向運行叉車;k) 牽引力不大于20 000N的牽引車;l) 平衡重式越野叉車;m) 其他以蓄電池、柴油、汽油或液化石油氣為動力的工業車輛。對于操作臺起升高度大于1 200 mm的車輛和/或帶著載荷起升至1 200 mm以上運行的車輛,本部分應與ISO 3691-3一起使用。本部分不適用于自行式伸縮臂式叉車、無人駕駛車輛和載運車,ISO 3691-2、ISO 3691-4和ISO 3691-6分別適用于這些車輛。本部分不適用于在苛刻條件下(如極端天氣、冷庫應用、危險環境)工作的車輛,這些情況需要有特殊防護措施。本部分涉及了除以下情形外,有關機械在制造商預期用途下使用和可預見條件下誤用的,如附錄B所列的所有重大危險、危險狀態或危險事件。本部分不包括下列情況可能發生的危險:--在制造過程中;--搬運能自由擺動的懸吊載荷時;--在公路上使用時;--在潛在爆炸性環境中操作時;--在與貨架之間的單側間隙小于500 mm的狹窄通道上使用時;--駕駛拖曳載荷的坐駕式車輛時,由于采用非人類工效學姿勢而引起;--駕駛額定起重量大于10 000 kg
本標準規定了用于運輸和貯存液態和固態的危險品及非危險品的容量為17L~24L鋼提桶(以下簡稱提桶)的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以薄鋼板為主要材料制成的鋼提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