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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金屬制熱交換器的通用要求,并規定了管殼式熱交換器材料、設計、制造、檢驗、驗收及其安裝、使用的要求。本標準的通用要求適用于管殼式熱交換器及其他結構型式熱交換器,本標準的所有內容適用于管殼式熱交換器。本標準適用的設計壓力:a) 管殼式熱交換器的設計壓力不大于35 MPa;b) 其他結構型式熱交換器的設計壓力按相應引用標準確定。本標準適用的設計溫度:a) 鋼材不得超過GB 150.2-2011列入材料的允許使用溫度范圍;b) 其他金屬材料按相應引用標準中列入材料的允許使用溫度確定。本標準中管殼式熱交換器適用的公稱直徑不大于4 000 mm,設計壓力(MPa)與公稱直徑(mm)的乘積不大于2.7×10<上標4>。超出1.5條范圍的管殼式熱交換器,可參照本標準進行建造。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熱交換器:a) 直接火焰加熱的熱交換器;b) 煙道式余(廢)熱鍋爐;c) 核能裝置中存在中子輻射損傷失效風險的熱交換器;d) 非金屬制熱交換器;e) 制冷空調行業中另有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熱交換器。熱交換器界定范圍:a) 熱交換器與外部管道連接:1) 焊接連接的第一道環向接頭坡口端面;2) 螺紋連接的第一個螺紋接頭端面;3) 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蘭密封面;4) 專用連接件或管件連接的第一個密封面。b) 接管、人孔、手孔等的承壓封頭、平蓋及其緊固件;c) 非受壓元件與受壓元件的連接焊縫;d) 直接連接在熱交換器上的非受壓元件如支座、墊板等;e) 安裝在熱交換器上的超壓泄放裝置。
1.1 GB 567的本部分規定了爆破片安全裝置的應用、選擇和安裝的基本技術要求。1.2 本部分適用于下列爆破片安全裝置:——本部分適用于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或其他密封承壓設備(以下簡稱承壓設備)為防止超壓或出現過度真空而使用的爆破片安全裝置。——本部分適用的爆破片安全裝置中爆破片的爆破壓力不大于500MPa,且不小于0.001MPa。1.3 本部分不適用于下列爆破片安全裝置:——操作過程中可能產生壓力劇增,反應速度到達爆轟時的 承壓設備。——國防軍事裝備有特殊要求的爆破片安全裝置。
本部分規定了工業電熱技術領域用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工業電熱技術領域制定標準,編制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手冊、教材或書刊,供從事電工工作的生產、科研、使用和教學等有關部門的人員使用。
本標準主要供制訂標準、編訂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手冊、教材及書刊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汽輪機及其附屬裝置的專用名詞術語,與汽輪機及其附屬裝置有關的各類標準中使用的名詞術語,必須符合GB2900.1-82《電工名詞術語基本名詞術語》、本標準和有關電工各名詞術語標準。凡上述標準中未作規定的名詞術語,可在各類標準和技術文件中給予規定。
GB/T 2900的本部分規定了鍋爐的專用名詞術語。本部分適用于有關鍋爐的技術文件及科技出版物。
本標準規定了真空技術方面的一般術語、真空泵及有關術語、真空計術語、真空系統及有關術語、檢漏及有關術語、真空鍍膜技術術語、真空干燥和冷凍干燥術語、表面分析技術術語和真空冶金術語。 本標準適用于真空技術方面的技術文件、標準、書籍和手冊等有關資料的編寫。
本部分界定了鐵道車輛(以下簡稱車輛)的種類、方向和位置、主要尺寸、重量、性能及參數、試驗等綜合性方面的名詞的術語。 本部分適用于有關鐵道車輛的標準、技術文件及科技出版物等。
本部分界定了鐵道車輛采暖、通風及空氣調節裝置的術語。 本部分適用于有關鐵道車輛的標準、技術文件及科技出版物等。
本部分界定了鐵道車輛客車附屬設備的術語。 本部分適用于有關鐵道車輛的標準、技術文件及科技出版物等。
本標準規定了全社會經濟活動的分類與代碼。本標準適用于在統計、計劃、財政、稅收、工商等宏觀管理中,對經濟活動的分類,并用于信息處理和信息交換。
本標準規定了并適用于工業企業廠區內的發生爐、水煤氣爐、半水煤氣爐、高爐、焦爐、直立連續式炭化爐、轉爐等煤氣及壓力小于或等于12×10<上標5>Pa(1.22×10<上標5>mmH<下標2>O)的天然氣(不包括開采和廠外輸配)的生產、回收、輸配、貯存和使用設施的設計、制造、施工、運行、管理和維修等。 本標準不適用于城市煤氣市區干管、支管和庭院管網及調壓設施、液化石油氣等。 因采用新技術、引進技術和引進工程而不能執行本規程的有關規定時,需提出相應的安全規定(附科學依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后,才能使用和運行。
本標準規定了我國職業的分類結構、類別、代碼及說明。本標準適用于按職業分類的各種普查、調查統計及行政管理和國內外信息交流等。
本標準規定了燃用煤、油、氣(主要指天然氣)和生物質燃料的電站鍋爐性能試驗(包括鑒定試驗、驗收試驗和常規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范圍如下:a) 適用于蒸汽流量不低于35 t/h,蒸汽壓力不低于3.8 MPa,蒸汽溫度不低于440 ℃的電站鍋爐;b) 適用于為了其他目的(包括燃燒調整、燃料變動、設備改進等)進行的鍋爐性能試驗;c) 燃用其他燃料的電站鍋爐性能試驗可參照本標準執行。本標準不適用于核電站蒸汽發生器的性能試驗以及余熱鍋爐、垃圾焚燒鍋爐的性能試驗。
本標準規定了液化氣體鐵路罐車(以下簡稱罐車)的材料、設計、制造、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涂裝與標記標識、出廠文件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鋼制罐體的設計壓力不小于0.1 MPa,且與走行裝置永久性連接的標準軌距罐車。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罐車:a)罐體材料為有色金屬或非金屬的;b)罐體為真空絕熱結構的;c)罐體為國防軍事裝備用有特殊要求的。本標準適用的罐車范圍包括罐體、管路、安全附件、儀表及裝卸附件,以及走行裝置、走行裝置與罐體的連接件等。罐體界定范圍如下:a)罐體與管路焊接連接的第一道環向接頭的坡口面;b)罐體與管路、安全附件螺紋連接的第一個螺紋接頭端面、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蘭密封面;c)罐體開孔部分的端蓋、端塞及其緊固件;d)罐體與非受壓元件的連接焊縫。罐體主要受壓元件包括筒體、封頭以及公稱直徑不小于50 mm的接管(承壓)、凸緣、法蘭、法蘭蓋板等。管路包括所有與罐體相連接的管子與管件。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離心泵、旋渦泵(以下簡稱:泵)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GB/T 11412的本部分規定了海船在開航前船舶證書、文書與資料、船員、船體結構、航行安全、裝載狀態與穩性、消防、救生、機電設備、防止污染和船舶通信等方面的安全技術一般要求。本部分適用于500總噸及以上航行于各類航區的海船,不適用于因自然災害、應急或軍事等特殊原因而需緊急開航的船舶、漁船。
本標準規定了鋼制閥門的壓力-溫度額度值、材料、設計要求、檢驗與試驗、標志和對特殊壓力級閥門及限定壓力級閥門的要求等內容。本標準適用于承壓件采用表1A和表1B給出的材料;閥體采用鑄造、鍛造滾壓、軋制和組焊加工;法蘭、螺紋和焊連接,以及對夾式和用于單法蘭安裝的閥門。本標準包括公稱壓力為Class系列和PN系列的閥門。本標準適用的鋼制閥門參數范圍為:a) Class系列閥門的壓力等級為Class150~Class4500,其中Class4500僅適用于焊連接閥門;PN系列閥門的壓力等級為PN2.5~PN400;b) 法蘭連接閥門的公稱尺寸不大于DN1250;c) 承插焊接閥門和螺紋連接閥門的公稱尺寸不大于DN65;d) 螺紋連接閥門的額定溫度不大于538 ℃,壓力等級不大于Class2500;e) 法蘭連接閥門僅適用于標準壓力級,不適用于特殊壓力級和限定壓力級閥門;f) 法蘭連接閥門沒有中間壓力等級。
本標準規定了鋼制球形儲罐(以下簡稱“球罐”)的設計(包括規則設計和分析設計,下同)、制造、組焊、檢驗與驗收的要求。本標準適用于設計壓力不大于6.4 MPa、設計溫度范圍按鋼材允許使用溫度的桔瓣式或混合式以支柱支撐的球罐。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球罐:核能裝置中的球罐;經受相對運動(如車載或船載)的球罐;公稱容積小于50 m<上標3>的球罐;雙層結構的球罐。
本標準規定了生產過程安全衛生的基本要求、控制生產過程安全衛生影響因素的一般要求、安全衛生防護技術措施;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本標準適用于企業生產過程的規劃、設計、組織和實施;建立企業生產過程安全、衛生標準體系和編 寫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的標準、規范等;也適用于對企業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衛生狀況,安全、衛生技術措施與管理措施的考核和監察。農業、林業、礦山、電力、建筑、交通運輸等生產過程的安全、衛生要求,應結合生產特點制定。本標準中的衛生,系指生產過程中的衛生工程技術和組織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