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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907的本部分界定了與消防有關的通用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消防管理、消防標準化、消防安全工程、消防科學研究、教學、咨詢、出版及其他有關的工作領域。
GB/T 5907的本部分界定了與火災預防有關的常用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火災預防、消防管理、消防標準化、消防安全工程、消防科學研究、教學、咨詢、出版及其他有關的工作領域。
GB/T 5907的本部分界定了消防產品的常用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消防管理、消防標準化、消防工程、消防科學研究、教學、咨詢、出版及其他有關工作領域。
本標準界定了供暖、通風、空調、凈化設備的構造、性能通用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供暖、通風、空調、凈化設備的設計、生產和應用,也適用于供暖、通風、空調、凈化設備的科研、教學和出版工作。本標準不適用于鍋爐等熱源設備和交通工具使用的供暖設備、消煙、排毒設備和通用的風機等通風設備以及交通工具和特殊用途的空調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消防聯動控制系統的定義、一般要求、要求和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 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中安裝使用的消防聯動控制系統及組成系統的各類設備,包括消防聯動控制器、氣體滅火控制器、消防電氣控制裝置、消防設備應急電源、消防應急廣播設備、消防電話、傳輸設備、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模塊、消防電動裝置、消火栓按鈕等。 其他環境中安裝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消防聯動控制系統及組成各系統的各類設備,除特殊要求由有關標準規定外,亦應執行本標準。
GB/T 20299的本部分規定了建筑及居住區數字化技術應用平臺、該平臺由通信系統、信息系統與監控系統以及支持這些系統工程的基礎設施包括信息網絡平臺、綜合布線系統、電源與接地、環境、機房系統、基礎系統集成等組成。 本部分適用于建筑及居住區數字化技術應用系統平臺的設計和實施,也可作為建筑及居住區選擇數字化系統配置的依據。
本標準規定了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內容、方法和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在用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本標準規定了消防控制室的一般要求、資料和管理要求、控制和顯示要求、圖形顯示裝置的信息記錄要求、信息傳輸要求。本標準適用于GB 50116中規定的集中火災報警系統、控制中心報警系統中的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中心;亦適用于未設置消防控制室但設置本標準涉及的自動消防系統的建筑。
GB 26875的本部分規定了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監控中心對外數據交換協議的縮略語、XML Schema定義、一般要求、數據查詢接口和數據實時發布接口。本部分適用于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監控中心與外部系統之間的數據交換。
GB/T 31540的本部分規定了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工程分析方法,適用于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探測時間和自動滅火系統啟動時間的計算,以及自動滅火系統效能的評估。本部分不考慮人為干預對探測、啟動和滅火的影響。
GB/T 31593的本部分規定了消防安全工程所需要的數據類型及可能獲得這些數據的方法指南。本部分適用于辨識各種數據是否適用于消防安全工程的各種物理、數學模型或者工程分析方法,為消防性能化設計者、審查者及消防安全工程技術人員在使用消防安全工程方法進行設計評估時提供指導。
GB/T 31593的本部分規定了火災狀況下人員的行為,特別是應急疏散行為的評估、量化和管理方法,提出了構成人員安全疏散設計評估基礎的參數,提供了確定建筑內人員位置與狀態隨時間變化所需的流程、評估和計算方面的信息。本部分為消防安全工程設計人員、管理人員和消防安全技術人員提供了消防安全工程設計中有關疏散策略的工程方法和生命安全評估指南,適用于消防安全工程的人員疏散評估。本部分所指的人員疏散不包括采用電梯進行的人員應急疏散。
本標準規定了地鐵車站及區間安全疏散的總體要求、土建設施及設備系統的疏散技術要求、安全疏散的運營管理要求等。本標準適用于鋼輪鋼軌系列地鐵系統新建工程的安全疏散設計及已運營工程的疏散安全管理,輕軌系統、市域快速軌道系統、城際鐵路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重大火災隱患的術語和定義、判定原則和程序、判定方法、直接判定要素和綜合判定要素等。本標準適用于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在用工業與民用建筑(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及相關場所因違反消防法律法規、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而形成的重大火災隱患的判定。
本標準規定了光伏發電站標識系統編碼的基本要求、工藝相關標識、安裝點標識、位置標識以及標注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光伏發電站及光伏發電系統設計、施工和運行維護。
本標準規定了常規水電廠標識系統編碼的基本要求,工藝相關標識、安裝點標識、位置標識的格式和取值要求,標注規定,以及水電廠各系統和主要設備的標識。本標準適用于常規水電廠工程設計、施工和運行維護等。
本標準規定了水力發電廠消防設施運行、維護的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大中型水力發電廠(含抽水蓄能電廠)。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1 廠房;2 倉庫;3 民用建筑;4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5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6 可燃材料堆場;7 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氣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等的建筑防火設計,當有專門的標準時,宜從其規定。本規范不適用于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廠房(倉庫)、花炮廠房(倉庫)的建筑防火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廠房;倉庫;民用建筑;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可燃材料堆場;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氣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等的建筑防火設計,當有專門的標準時,宜從其規定。本規范不適用于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廠房(倉庫)、花炮廠房(倉庫)的建筑防火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防火設計,不適用于消防站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防火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