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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方法適用于以量熱計氧彈測定不含水的石油產品(汽油、噴氣燃料、柴油和重油等)的總熱值及凈熱值。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煙煤膠質層指數的術語和定義、方法提要、試劑和材料、儀器設備、煤樣、試驗準備、試驗步驟、結果表述、方法精密度和試驗報告。本標準適用于煙煤。
GB/T 778的本部分規定了測量封閉滿管道中水流量并配有累積流量指示裝置的飲用冷水水表和熱水水表的計量要求和技術要求。本部分既適用于基于機械原理的水表,也適用于基于電或電子原理以及基于機械原理帶電子裝置、用于計量飲用冷水和熱水體積流量的水表。本部分還適用于通常作為選裝件的電子輔助裝置。但法規可能會規定某些選裝件為使用水表的必備輔助裝置。
GB 1094的本部分適用于三相及單相變壓器(包括自耦變壓器),但不包括某些小型和特殊變壓器,如:--額定容量小于1 kVA的單相變壓器和5 kVA的三相變壓器;--所有繞組額定電壓均不高于1 000 V的變壓器;--互感器;--電機車牽引變壓器;--起動變壓器;--試驗變壓器;--電焊變壓器;--防爆礦用變壓器;--深水(浸水)用變壓器。當某些類型的變壓器(尤其是所有繞組電壓均不高于1 000 V的工業用特種變壓器)沒有相應的標準時,本部分可以整體或部分適用。本部分不涉及變壓器安裝在公共場所的要求。對于具有相關標準的變壓器和電抗器,本部分只適用于被其產品標準明確提及可相互參考的內容范圍。這些產品(標準)包括:--電抗器(GB/T 1094.6);--干式變壓器(GB 1094.11);--自保護變壓器(IEC 60076-13);--充氣式電力變壓器(IEC 60076-15);--風力發電用變壓器(GB 1094.16);--牽引變壓器和牽引電抗器(GB/T 25120);--工業用變流變壓器(GB/T 18494.1);--HVDC用換流變壓器(GB/T 18494.2)。本部分中有幾處規定或建議涉及的是某些替換方案、附加技術方案或程序需要達成的協議。這類協議需要由制造方與用戶達成。問題應在早期提出,協議應包含在技術規范中。
GB 1094的本部分適用于下列電抗器:——并聯電抗器;——串聯電抗器,包括限流電抗器、中性點接地電抗器、功率控制電抗器、電動機啟動電抗器和電弧爐串聯電抗器;——濾波(調諧)電抗器;——電容器阻尼電抗器;——電容器放電電抗器;——接地變壓器(中性點耦合器);——消弧線圈;——高壓直流輸電和工業用平波電抗器。但下列電抗器除外:——額定容量小于1 kvar的單相電抗器和額定容量小于5 kvar的三相電抗器;——各種專用電抗器,例如:高頻的線路阻波器或安裝于鐵道車輛上的電抗器。若小型電抗器或專用電抗器無相應標準時,本部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可適用。
GB 1094的本部分適用于GB 1094.11規定范圍內的干式變壓器。本部分提供了干式變壓器絕緣老化率和壽命損失的估算方法,該方法把變壓器絕緣的老化率和壽命損失表示為變壓器的運行溫度、時間和負載的函數。
本部分規定了插腳式燈頭的型式和尺寸。本部分適用于那些使用本部分中規定型號的燈頭作為燈用附件的電光源產品的設計和生產,也適用于其他電光源產品的設計。
本部分規定了雜類燈頭的型式和尺寸。本部分適用于那些使用本部分中規定型號的燈頭作為燈用附件的電光源產品的設計和生產,也適用于其他電光源產品的設計。
本標準適用于設計安裝在戶內或戶外且運行在頻率50 Hz、電壓為3 000 V及以上的系統中的交流斷路器。本標準僅適用于三相系統中的三極斷路器和單相系統中的單極斷路器。用于單相系統中的兩極斷路器及用于頻率低于50 Hz時應遵從制造廠和用戶之間的協議。本標準也適用于斷路器的操動機構和其輔助設備。然而,本標準不涉及僅依靠人力操動合閘機構的斷路器,因為它不能規定額定短路關合電流,而且從安全的角度考慮,這種僅靠人力操作的方式是不應該提倡的。具有預定的極間不同期性的斷路器見GB/T 30846 — 2014;具有單極自動重合閘功能的斷路器包含在本標準的范圍內。本標準不涉及用于電力牽引設備的移動電站中的斷路器,它們包含在IEC 60077[1]<上標1)>中。安裝在發電機和升壓變壓器之間的發電機斷路器也不包含在本標準的范圍內。感性負載開合包含在GB/T 29489—2013中。涉及具有機械脫扣裝置或不能失效的裝置的自脫扣斷路器可參照本標準。與線路串聯電容器及其保護設備并聯作為旁路開關的斷路器不包含在本標準的范圍內。它們包含在 GB/T 28565—2012 和 IEC 60143-2[3]中。
GB 2099.1—2008的本章作下述修改后適用。 將第一段替換為: 本部分規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器具插座的端子和端頭、結構要求、機械性能、電氣性能的技術要求。 本部分僅適用于交流電、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額定電流不超過16A、帶或不帶接地插套、嵌裝或打算安裝在器具內或固定到器具上的插座,以下簡稱為器具插座。 在第四段后增加: 如果也打算用于固定式裝置,器具插座上應裝有用于固定至適當的安裝盒的裝置。 器具插座打算用在駐立式器具和辦公設備、電腦、視聽攝像設備、吸油煙機、爐灶等器具內。 如必要,在有關器具或設備的標準中對器具插座的使用進行說明。 器具插座周圍的環境溫度通常不超過35℃,偶爾會達到40℃。
GB 2099.1的本章做下列修改后適用。第一段由下述內容代替:本部分適用于家電和類似用途供戶內戶外用的、帶或不帶接地觸頭、額定電壓不超過440V、額定電流不超過32A的交流固定式無連鎖帶開關的插座。
GB 2099.1的本章做下列修改后適用。GB 2099的本部分適用于家電和類似用途供戶內或戶外用的、帶或不帶接地觸頭的、額定電壓50V以上但不超過440V、額定電流不超過32A的交流固定式有聯鎖帶開關插座。符合本部分的有聯鎖帶開關插座,由符合GB 2099.1的插座和符合GB 16915.1和/或GB 16915.2的開關聯鎖組成的一個完整的部分。對于裝有無螺紋端子的固定式附件,額定電流大僅限為16A。本部分不包括暗裝安裝盒的要求。本部分不適用于:-有聯鎖裝置工業用插座;-ELV的有聯鎖裝置的插座。符合本部分要求的附件適合在通常不超過35℃,偶爾會達到40℃的環境溫度中使用。
GB 2099.1的本章做下列修改后適用。增加:GB 2099的本部分適用于帶熔斷器的插頭,此處的熔斷器主要打算用于保護軟線或者軟纜。這些熔斷器并不用于保護電器或者電器零部件超載。IEC 60884-2-1:2006中此處有一條注。
GB 2099.1-2008的第1章替代為:GB 2099的本部分規定了延長線插座的額定值、標志、尺寸檢查、防觸電保護、結構、電氣性能、機械性能等技術要求。本部分適用于戶內或戶外使用的、家用和類似用途的、可拆線和不可拆線的、帶或不帶接地觸頭的、額定電壓在50 V以上但不超過440 V、額定電流不超過16 A的延長線插座。本部分也適用于預期用于電纜卷盤上的延長線插座,因此,成為帶有可拆卸軟電纜的電纜卷盤。本部分也適用于預期安裝到延長線插座上的移動式插座。本部分不適用于帶有卷盤裝置的延長線插座。延長線插座適合在下述環境溫度中使用:通常不超過+40 ℃,但在平均24 h期間內不超過+ 35 ℃,環境空氣溫度的下限值為-5 ℃。
GB/T 2099.1-2008的本章替換為:本部分規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安全特低電壓(SELV)插頭插座的額定值、標志、防觸電保護、結構、電氣性能、機械性能等技術要求。本部分適用于戶內或戶外使用的、家用和類似用途的、6 V~48 V(包括48 V)、直流電或交流電(50/60 Hz)的安全特低電壓(SELV)、額定電流不超過16 A的插頭、固定式或移動式插座和器具插座。本部分不包括暗裝式安裝盒的要求;只包括對插座進行試驗所必須的明裝式安裝盒的要求。本部分也適用于與器具形成一體或安裝在器具里或固定到器具上的裝在電線組件中的插頭和插座。另外,器具或設備用插座屬于GB/T 2099.2范圍。本部分不適用于:--工業用插頭插座和耦合器;--器具耦合器;--與熔斷體、自動開關等組合在一起的固定式插座。符合本部分的插頭和固定式或移動式插座適合在通常不超過35 ℃,偶爾會達到40 ℃的環境溫度中使用。在特殊條件的場所,如船上、車輛上及類似場所和可能發生爆炸等危險場所,可能要求特殊的結構。
GB/T 2099的本部分規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的信息插座的標志、防觸電保護、結構、電氣性能、機械性能等技術要求。本部分適用于戶內或戶外使用的、家用和類似用途的、用于連接互聯網和傳輸信息的固定式插座或移動式插座。信息插座適合在下述環境溫度中使用:通常不超過+40 ℃,但在24 h期間內平均不超過+35 ℃,環境空氣溫度的下限值為-5 ℃。
GB/T 2423的本部分規定了各種密封性能試驗方法。試驗Qa、Qc是粗檢,觀察從漏隙中冒出的氣泡;試驗Qd是在加溫條件下觀察液體的滲漏;試驗Qy是在降壓的條件下使氣體通過漏隙進入試驗箱,然后測量試驗箱的性能變化;試驗Qk、Qm是用示蹤氣體檢測細漏;試驗Qf、Ql是在加壓條件下使液體通過漏隙進入其中,然后測量其性能變化。本部分適用于檢測各種電工電子產品的密封性能,也適用于其他密封零部件的密封性檢測。
GB/T 2423的本部分提供了不論有無包裝的產品安裝的方法以及設備和元器件在GB/T 2423沖擊(試驗E)、振動(試驗F)和穩態加速度(試驗G)等動力學試驗中的安裝要求。當與試驗設備安裝并進行這些試驗時,不論有無包裝,均視為樣品。
本標準規定了安全帽測試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GB 2811中規定的安全帽及安全帽的技術要求。
本部分描述了在規定測量點對發電機組的外部機械振動特性進行測量和評價的程序。 本部分適用于由往復式內燃機驅動的、固定式和移動式、剛性和(或)彈性安裝的交流發電機組。本部分適用于陸用和船用發電機組,不適用于航空或驅動陸用車輛和機車的發電機組。 對于某些特殊用途的發電機組(如醫院、高層建筑的供電等),有必要提出一些補充要求。本部分的有關規定可作為基礎。 對于由其他往復式發動機(如沼氣發動機、蒸汽機等)驅動的發電機組,本部分的規定也可作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