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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規定了低壓電器專用名詞術語,包括一般術語、產品名稱、結構與部件、設計參數和技術性能以及一般工作條件與試驗要求等方面的術語。本部分適用于低壓電器產品及其標準制定,編制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手冊、教材或書刊,供從事電工工作的生產、科研、使用和教學等有關部門的人員使用。本部分所規定的術語與GB/T 2900.1《電工術語 基本術語》的有關部分內容相協調;本部分中未作規定的術語,需要時可在有關標準中給予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低壓電器的術語和定義、符號和代號、特性、正常的使用、安裝和運輸條件、結構和性能要求、試驗、分類、標志、安裝和包裝。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電壓為交流1 000 V或直流1 500 V及以下的船用低壓電器(以下簡稱電器),包括船舶和移動式、固定式近海裝置用控制電器和配電電器。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交流低壓配電板的結構型式、基本外形尺寸、結構的基本要求及主要元器件的布置等。 本標準適用于船用三相交流50或60Hz、1000V以下的主配電板、應急配電板及區配電板(以下簡稱配電板)。
本標準規定了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操縱裝置的型式、位置及基本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以下簡稱摩托車)的操縱裝置。
GB/T 15663的本部分規定了煤礦供電、煤礦用電氣設備、煤礦主要電耗指標、煤礦監測與控制、煤礦通信、煤礦信息化等術語。本部分適用于與煤礦電氣有關的所有文件、標準、規程、規范、書刊、教材和手冊。
GB 16915的本部分規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固定式電氣裝置的開關的分類、標志、防觸電保護、結構要求、機械性能、電氣性能等技術要求。本部分適用于戶內或戶外使用的,僅用于交流電、額定電壓不超過440 V,額定電流不超過63 A的家用和類似用途固定式電氣裝置的手動操作的一般用途開關。裝有無螺紋端子的開關的額定電流限為大16 A。本部分涵蓋的開關是指預期用以控制正常使用的:--鎢絲燈負載電路;或--熒光燈負載(包括電子鎮流器)電路;或--功率因數不低于0.95的實質上電阻式負載電路;或--額定電流不高于10 A且功率因數不低于0.6的用于電機負載的單相電路;或--自鎮流燈負載電路(如,LEDi或CFLi);或--鹵素燈負載電路;或--以上類型的組合電路。本部分亦適用于開關的安裝盒,但不適用于暗裝式開關的安裝盒。本部分還適用于:--裝有信號燈的開關;--電磁遙控開關(其特殊要求由第2部分給出);--裝有延時裝置的開關(其特殊要求由第2部分給出);--帶有開關和其他功能組合的開關(但不適用于與熔斷器組合的開關);--電子開關(其特殊要求由第2部分給出);--裝有軟纜保持裝置和軟纜出口裝置的開關(見附錄B);--隔離開關(其特殊要求由第2部分給出)。符合本部分要求的開關適于在通常不超過35 ℃,但偶爾會達到40 ℃<上標1)>的環境溫度中使用。在特殊環境,例如在車、船上和在可能發生爆炸等危險的場所使用的開關,可能要求特殊的結構。
GB 20840的本部分適用于供電氣測量儀表或/和電氣保護裝置使用、頻率為15 Hz~100 Hz的新制造的電磁式電流互感器。
本部分適用于新制造的模擬量輸出的電子式電壓互感器,供頻率為15Hz~100Hz的電氣測量儀器和電氣保護裝置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1000kV變電站監控系統的結構、硬軟件配置要求、系統功能、性能指標及運行環境要求等。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交流1000kV變電站監控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客運索道電氣裝置(以下簡稱電氣裝置)的術語和定義、一般要求、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與貯存。本標準適用于客運索道電氣裝置的生產、使用和檢驗等領域。
本標準規定了干式清潔機器人基本性能的測試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在家用和類似條件下使用的干式清潔機器人。本標準不涉及安全和性能要求。
本規范適用于交流電壓為20kV及以下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的變電所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水泥工廠的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煤礦建設電氣設備安裝工程的施工及驗收。
本規范適用于煤炭工業井工開采的新建、改建及擴建礦井咨詢和各階段設計中的井下煤炭運輸設計。
本標準規定了煤礦井下用電器設備的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本標準適用于煤礦井下用電器設備。
1.O.1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維護經濟權益,以合同為依據實施化工建設項目進口設備、材料的檢驗特制定本標準。1.O.2 本標準適用于化工建設項目的成套、單項、單機進口的機器,靜置設備,電氣、工業自動化儀表,工業控制計算機等設備和材料及其文件、資料,自合同生效日起至機械保證期終止日為止的國外檢驗、國內口岸檢驗,開箱檢驗與質量檢驗。本標準亦適用于由國外承包商負責采購供應的中國制造廠制造的設備、材料的檢驗。1.O.3 本標準為進口設備、材料檢驗的通用規定。各化工建設項目應根據具體裝置和合同環境等特點,編制相應的檢驗方案或細則。1.O.4 合同中規定的或由買方確認的賣方和制造廠提供的技術標準、規范和檢驗規范應是執行檢驗的技術依據。經買賣雙方確認的設計文件、技術資料及圖紙上指定的標準、規范和技術要求應為具體設備、材料的檢驗依據。1.O.5 當賣方提供的標準、規范不全或不能滿足檢驗的需要時,經買賣雙方協商可采用相應的標準、國外先進標準、產品制造廠標準或我國現行標準。1.O.6 在化工項目進口設備、材料檢驗中,有關安全、勞動保護、環境保護、工業衛生、防火、防爆等規定,必須符合我國現行法規和標準的規定。1.O.7 本標準應與《化工建設項目進口設備、材料檢驗管理辦法》配合使用。
1.0.1本規定是根據設計規范和化工部有關標準并參照有關部的設計技術規程制訂。 1.0.2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改建或擴建的化肥廠的電力設計。 1.0.3化肥廠的電力設計除應執行本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并執行有關指令性文件。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配電箱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船舶交流50Hz或60Hz、1000V以下,直流500V以下的船用配電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