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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工業硫酸的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運輸、貯存和安全。本標準適用于由硫鐵礦、硫磺、冶煉煙氣或其他含硫原料制取的工業硫酸。
本標準規定了鹵代烷滅火系統及構成部件中的滅火劑瓶組、容器、容器閥、噴嘴、安全泄放裝置、選擇閥、單向閥、驅動裝置、集流管、連接管、控制盤、壓力表、信號反饋裝置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使用說明書編寫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鹵代烷1301滅火系統。使用其他種類鹵代烷滅火劑的氣體滅火系統也可參照采用。
GB/T 1147的本部分規定了中小功率內燃機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本部分適用于道路車輛、船舶、農用拖拉機和林業機械、工程機械、發電機組、排灌機械用中小功率內燃機(以下簡稱內燃機),其他目前尚無合適標準可用的中小功率內燃機也可參照執行。
GB/T 1251的本部分提出了在信號接受區內險情視覺信號的感知準則,規定了險情視覺信號的安全與人類工效學要求、相應的物理測量以及主觀視覺檢驗的方法,提供了信號設計指南,以便使信號可以被清楚地感覺,并與GB/T 15706.2-1995中的5.3所述的相關內容有所區別。 本部分不適用于以下類型的險情指示器: ——以文字或圖形呈現信息的; ——以數據顯示單元傳遞信息的。 本部分不適用于特定法規(例如公共災害和公共交通等)所規定的情況。
本標準所列名詞術語適用于電信各的生產、設計、施工、維護、管理、科研、教學、出版及援外等方面。
本標準規定了防爆燈具專用螺口式燈座的型式、基本參數和尺寸、結構和材料和試驗的要求和檢驗程序。本標準適用于爆炸性環境中增安型和無火花型防爆燈具專用的防爆燈具專用螺口式燈座(以下簡稱燈座)。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鉻酸酐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標簽、包裝、運輸、貯存和安全。本標準適用于工業鉻酸酐。該產品主要用于電鍍、氧化劑、催化劑、木材防腐劑,制三氧化二鉻等鉻鹽產品及試劑。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硝酸鋇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標簽、包裝、運輸、貯存和安全。 本標準適用于工業硝酸鋇。該產品主要用于光學玻璃制造、焰火、軍工彈藥及生產其他鋇鹽等。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用甲酸的產品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和安全。本標準適用于甲酸甲酯法和甲酸鈉法生產的工業用甲酸。分子式:略。結構式:略。
本標準規定了液壓傳動系統中使用的隔離式充氣蓄能器(除第3章外,以下簡稱為蓄能器)所需的特征量及壓力和容積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安全帽的分類與標記、技術要求、檢驗及標識。本標準適用于作業場所頭部防護所用的安全帽。本標準不適用于消防、應急救援、運動用和車用頭部防護用品。
GB/T 2820的本部分規定了交流(a.c.)發電機組的往復式內燃(RIC)機的基本特性。本部分適用于陸用和船用交流(a.c.)發電機組用,但不適用于航空或驅動陸上車輛和機車的發電機組用往復式內燃(RIC)機。
GB/T 2820的本部分規定了發電機組用交流(a.c.)發電機在其電壓調節器控制下的基本特性,是對GB 755-2008有關要求的補充。本部分適用于由往復式內燃(RIC)機驅動的陸用和船用交流(a.c.)發電機組用、但不適用于航空驅動陸上車輛和機車的發電機組用交流(a.c.)發電機。
GB/T 2820的本部分規定了由往復式內燃(RIC)機驅動的發電機組用控制裝置和開關裝置的要求。本部分適用于由往復式內燃(RIC)機驅動的陸用和船用交流(a.c.)發電機組,不適用于航空或驅動陸上車輛和機車的發電機組。
GB/T 2820的本部分規定了由往復式內燃(RIC)機和交流(a.c.)發電機組合為機組運行的術語、設計和性能。本部分適用于由往復式內燃(RIC)機驅動的陸用和船用交流(a.c.)發電機組,不適用于航空或驅動陸上車輛和機車的發電機組。
GB/T 2820的本部分規定了整臺發電機組特性的試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由往復式內燃(RIC)機驅動的陸用和船用交流(a.c.)發電機組,不適用于航空或驅動陸上車輛和機車的發電機組。
本標準參照GB/T 2820.1~2820.6所給出的有關定義,對往復式內燃機(RIC)驅動的發電機組的技術條件和設計的要求作了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由陸用和船用往復式內燃機(RIC)驅動的交流(a.C.)發電機組。不適用航空或驅動陸上車輛和機車的發電機組。 對于某些特殊用途(如醫院、高層建筑的供電等)的發電機組,有必要提出一些補充要求。本標準的有關規定可作為基礎。 對于其他類型的原動機(如沼氣發動機、蒸汽機等),本標準有關規定也應作為基礎。
本部分描述了在規定測量點對發電機組的外部機械振動特性進行測量和評價的程序。 本部分適用于由往復式內燃機驅動的、固定式和移動式、剛性和(或)彈性安裝的交流發電機組。本部分適用于陸用和船用發電機組,不適用于航空或驅動陸用車輛和機車的發電機組。 對于某些特殊用途的發電機組(如醫院、高層建筑的供電等),有必要提出一些補充要求。本部分的有關規定可作為基礎。 對于由其他往復式發動機(如沼氣發動機、蒸汽機等)驅動的發電機組,本部分的規定也可作為基礎。
本部分規定了由往復式內燃機驅動的發電機組(空氣傳播)噪聲的測量方法。即:在對排氣系統、冷卻系統及發動機(發電機組)其他所有噪聲的總和進行評估時,有一致或相似的基準,從而使測量結果具有可比性。然而,當排氣和冷卻系統通過管道輸送到較遠的地方時,它們對噪聲的影響不包括在本部分范圍之內。 噪聲輻射的基本特性參數為聲功率級。 根據應遵守的聲學測量條件的不同,按本部分所獲得的測量結果的精度可分為2級或3級。2級精度(即按IS0 3744中的工程測量法),要求測量區域在整個反射面上是真正的聲學自由場,(環境修正系數K。K1A≤2 Db),本底噪聲級可以忽略不計(本底噪聲修正系數K,K1A≤1.3 Db)。3級精度(即按IS0 3746的測量方法)要求環境修正系數K:K1A≤7 Db,本底噪聲修正系數K1A≤3 Db。 當發電機組在穩態條件下運行時,可按本部分計算相應精度等級的A計權聲功率級以及倍頻程或三分之一倍頻程聲功率級。 本部分適用于往復式內燃機驅動的、固定式或移動式、剛性或彈性安裝的交流發電機組。本部分只適用于陸用和船用發電機組,而不適用于航空和驅動陸用車輛和機車的發電機組。 注1:本部分是為往復式內燃機驅動的交流發電機組制定的,但對于往復式內燃機驅動的直流發電機組同樣適用。 注2:對用于某些特殊場合(如醫院、高層建筑等)的發電機組,有必要做出補充要求,但應以本部分的規定為基礎。 注3:只有在同一測量精度下發電機組間才能進行真正的比較。
GB/T 2820的本部分規定了由機械和電氣旋轉設備組合而成的旋轉不間斷電源(UPS)的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本部分適用的電源,主要為用戶提供不間斷交流電。當無市電輸入運行時,輸入能量由儲存的能量或者往復式內燃機提供,由一臺或多臺旋轉電機輸出電能。 本部分適用的交流電源,主要為固定陸用和船用設施提供不間斷電能。不包括為航空、陸上車輛和機車供電的電源。也不包括通過靜態變換產生輸出電能的電源。 本部分對使用旋轉UPS改善交流供電品質、實現電壓和/或電流變換及削減峰值等情況進行了描述。 對于某些特殊用途(例如醫院、近海岸、非固定應用、高層建筑及核設施等),可能需要附加一些其他的要求,本部分的規定應作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