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訪問中科光析科學技術研究所官網!
免費咨詢熱線
400-635-0567
液化氣體燃料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點 擊 解 答??![]() |
GB/T 2900的本部分規定了鍋爐的專用名詞術語。本部分適用于有關鍋爐的技術文件及科技出版物。
本標準規定了一種小規模的試驗方法用于評價輸送帶在火災中的反應。本標準適用于織物芯輸送帶和鋼絲繩芯輸送帶。
本標準規定了全社會經濟活動的分類與代碼。本標準適用于在統計、計劃、財政、稅收、工商等宏觀管理中,對經濟活動的分類,并用于信息處理和信息交換。
GB/T 6809的本部分界定了往復式內燃機燃料系統的術語,并對術語和定義按下述進行分類:——燃料供給系統(3.1);——化油器(3.2);——燃油噴射系統(3.3)。ISO 2710-1給出了往復式內燃機的分類,并規定了此種發動機及其特性的基本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的整車及主要總成、安全防護裝置等有關運行安全的基本技術要求,以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警車及殘疾人專用汽車的附加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在我國道路上行駛的所有機動車,但不適用于有軌電車及并非為在道路上行駛和使用而設計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閉道路和場所作業施工的輪式專用機械車。
本標準界定了往復式內燃機排放方面的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各種發動機和車輛。
本標準規定了礦產資源分類、地質工作階段劃分、固體礦產普查勘探方法、勘探類型、取樣種類和方法、儲量計算、礦石類型、地質編錄、礦產工業要求等固體礦產普查與勘探方面的數據分類代碼。本標準適用于各類地質礦產信息系統建設,是確定數據庫標準體系和數據字典,制定各類地質數據文件格式標準的基礎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鍋爐的熱工性能試驗中的術語與定義、符號和單位、總則、試驗準備、試驗要求、測量項目和試驗用儀器儀表、試驗方法、鍋爐熱效率的計算以及試驗報告。本標準適用于額定壓力小于3.8 MPa,介質為水或液相有機熱載體的固體燃料鍋爐、液體燃料鍋爐、氣體燃料鍋爐以及電加熱鍋爐的熱工性能試驗。油田注汽鍋爐、余熱利用裝置或設備(煙道式余熱鍋爐除外)、蒸汽壓力不小于3.8 MPa且蒸汽溫度小于450 ℃的鍋爐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燃用煤、油、氣(主要指天然氣)和生物質燃料的電站鍋爐性能試驗(包括鑒定試驗、驗收試驗和常規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范圍如下:a) 適用于蒸汽流量不低于35 t/h,蒸汽壓力不低于3.8 MPa,蒸汽溫度不低于440 ℃的電站鍋爐;b) 適用于為了其他目的(包括燃燒調整、燃料變動、設備改進等)進行的鍋爐性能試驗;c) 燃用其他燃料的電站鍋爐性能試驗可參照本標準執行。本標準不適用于核電站蒸汽發生器的性能試驗以及余熱鍋爐、垃圾焚燒鍋爐的性能試驗。
GB/T 14099的本部分給出了采購方從成套商采購各種用途的燃氣輪機和燃氣輪機系統(包括用于聯合循環系統的燃氣輪機)及其輔助設備的設計要求,同時,為采購過程提供幫助和技術信息。本部分不涉及設備安裝地需遵守的地方或的立法規定。本部分適用于開式系統中的簡單循環、聯合循環和回熱循環的燃氣輪機。本部分不適用于推進式飛機、筑路和運輸機械、農業用和工業用的牽引機械和公路車輛用的燃氣輪機。本部分的基本內容也適用于利用特殊熱源(如化學過程、核反應堆、增壓鍋爐)的燃氣輪機。GB/T 14099的相關部分適用于閉式和半閉式的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摩托車排氣污染物、蒸發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以及曲軸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本標準規定了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三輪摩托車排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以及污染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本標準規定了摩托車型式檢驗的要求、生產一致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為動力,大設計車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摩托車,和以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大設計車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三輪摩托車。
本標準規定了重型車用汽油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設計車速大于25km/h的M<下標 2>、M<下標 3>、N<下標 2>和N<下標 3>類及總質量大于3500kg的M<下標 1>類機動車裝用的汽油發動機及其車輛的型式核準、生產一致性檢查和在用車/發動機符合性檢查。若裝備汽油發動機的M<下標 2>類車輛已按GB 18352.3-2005的規定進行了型式核準,則該車型發動機可不按本標準進行型式核準。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點燃式發動機重型汽車燃油蒸發污染物排放的型式核準申請、型式核準試驗及排放限值、型式核準的擴展,以及生產一致性檢查方法及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裝用點燃式發動機重型汽車。 本標準不適用于單一氣體燃料車輛。 本標準不適用于已按GB 18352.2-2001《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Ⅱ)》規定的蒸發污染物排放試驗方法進行燃油蒸發污染物排放型式核準的車輛。
本標準規定了玻璃工廠工業衛生與安全的有關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以玻璃窯爐為熔化設備的平板玻璃、日用玻璃(含醫藥、電子玻璃等)工廠的新建、擴建和改造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與驗收,以及現有工廠的生產、維護和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于玻璃深加工部分。
本標準規定了熱處理生產過程中安全、衛生的通用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熱處理生產和為熱處理生產提供生產裝置以及與熱處理生產有關的安全、衛生。
本標準規定了平板玻璃品種、物化性能、原料、熔窯、熔化、成形、切裁、缺陷與檢驗方法等方面的有關術語及其定義。本標準適用于平板玻璃的生產與產品所涉及的術語解釋。
本標準規定了海洋船舶各危險區域及其電氣設備的特殊技術要求和選用。 本標準適用于A、B、C、D類液貨船、運載機動車輛的船舶和煤船。內河船舶也可以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壓燃式發動機汽車及其發動機所排放的氣態和顆粒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試方法,以及裝用以天然氣(NG)或液化石油氣(LPG)作為燃料的點燃式發動機汽車及其發動機所排放的氣態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本標準適用于裝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的M<下標2>、M<下標3>、N<下標1>、N<下標2>和N<下標3>類及總質量大于3 500 kg的M<下標1>類汽車及其發動機的型式檢驗、生產一致性檢查、新生產車排放監督檢查和在用車符合性檢查。按本標準進行的整車型式檢驗可以擴展至基準質量超過2 380 kg的變型、改裝車輛。若裝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的M<下標1>、M<下標2>、N<下標1>和N<下標2>類汽車已經按GB 18352.6—2016進行了型式檢驗,可不按本標準進行型式檢驗。
本標準給出了定義和描述技術能量系統所需要的基本概念,標準中介紹了此概念下的技術圈及其兩個塊的劃分,其經濟目的是其中一塊為另一塊提供技術經濟意義上的能量,即能量物品,以區別物理意義上的能量。包含在這一概念中的條目已在標準中列出,本標準規定了輸入輸出模型和用于技術能量系統的組合原則。模型的輸出包括預期的產品或服務、技術圈向自然界的排放物、自然資源的使用和相應的開發影響。
本標準規定了輕便摩托車排氣污染物、蒸發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以及曲軸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本標準規定了輕便摩托車型式檢驗的要求、生產一致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為動力,發動機排量不大于50 ml、大設計車速不大于50 km/h的兩輪或三輪輕便摩托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