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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規定了確定空氣中懸浮的沙塵對產品的影響的試驗方法。 本試驗方法不適用于檢測空氣過濾器。只有試驗方法Lc2適用于模擬高速粒子(大于100m/s)的腐蝕效應。
GB 3883的本部分涉及電動機或電磁鐵驅動的:--手持式電動工具(第2部分);--可移式電動工具(第3部分);--園林工具(第4部分)。以下簡稱“工具”。交流單相或直流工具的額定電壓不大于250 V,交流三相工具的額定電壓不大于440 V。大額定輸入功率不超過3 700 W。本部分涉及人們在正常操作以及合理可預見的使用工具時遇到的由工具引發的危險。帶電加熱元件的工具屬本部分范圍。這些加熱元件的要求在GB 4706的相關部分中規定。對于不與電網隔離、且基本絕緣由不按工具額定電壓設計的電動機,其要求在附錄B中規定。對于由可充電電池供電的電動機驅動或電磁鐵驅動的工具以及用于這些工具的電池包,其要求在附錄K中規定。對于能直接接在市電或非隔離電源上操作和/或充電的這類工具,其要求在附錄L中規定。不用對工具自身作任何改造便能夠安裝到一個支架或工作臺當作固定式工具使用的手持式電動工具屬于本部分范圍,由第3部分來規定。本部分不適用于:--在爆炸性環境(塵埃、蒸汽或氣體)中使用的工具;--制備和加工食品用工具;--醫療用工具;--與化妝品和藥品一起使用的工具;--加熱工具;--電動機驅動的家用或類似用途電器;--工業機床用電氣設備;--用來制作模型的由低壓變壓器驅動的小型臺式工具,如制作遙控飛機模型或汽車模型等。
本標準規定了各類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的基本原則、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除空中、水上交通工具,水上設施,電氣設備以及核能設備之外的各類生產設備。 本標準是各類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的基礎標準。制訂各類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的專用標準,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并使其具體化。
GB/T 5226的本部分規定了半導體設備相關的制造、測量、組裝和測試的電氣、電子和可編程電子設備及系統的安全要求。本部分所論及的設備是從機械電氣設備的電源引入處開始的(見5.1)。本部分適用的電氣設備或電氣設備部件,其標稱電壓不超過1 000 Va.c.或1 500 Vd.c.,額定頻率不超過200 Hz。對于更高的電壓或頻率,可能需要特殊的要求。本部分包括針對電氣安全隱患的防護措施和針對非電氣安全隱患的電氣聯鎖保護電路,但不涵蓋由其他標準或法規規定的對人身安全保護的所有要求(如化學品危險、機械危險、輻射危害)。每種類型的機械適應其特定要求以提供足夠的安全。下列半導體制造設備的電氣裝置應提供附加和特殊技術要求:——使用、加工或生產易爆材料;——在易燃易爆環境中使用;——當生產或使用某種材料時有特殊風險;——作為起重機械(包括在IEC 60204-32)。本部分不包括半導體設備的性能或功能特性規范。本部分不涉及對人類健康可能造成影響的源于半導體設備的排放(如電磁場,噪聲)。本部分沒有規定電磁兼容性(EMC)的要求。
本標準給出了激光產品的安全使用佳指南,涉及所有由受激發射過程而產生光輻射的裝置、組件或系統(不包括發光二極管LEDs)。本標準能夠幫助相關人員識別危險、評估風險,適用于與激光安全有關的工作和負有安全職責的人員。
本標準規定了用于保護人員免受機械危險傷害的防護裝置的設計、制造和選擇的一般要求。本標準給出了影響防護裝置設計和制造的其他危險。本標準適用于在其發布之后生產的機械用防護裝置。本標準適用于固定式和活動式防護裝置。本標準不適用于聯鎖裝置,聯鎖裝置的要求由ISO 14119予以規定。本標準沒有規定具體涉及機動車輛專用系統,如ROPS(滾翻保護結構)、FOPS(落物保護結構)和TOPS(傾翻保護結構),以及涉及起重機械專用系統的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管線鋼和壓力容器鋼板以及法蘭和管件在含有硫化物水溶液的腐蝕環境中,由于腐蝕吸氫引起的氫致開裂(HIC)的評定方法。本標準提供了從每個鋼產品類型中取樣的尺寸,數量,位置和取向,鋼產品的類型包括鋼管、鋼板、管件和法蘭。本標準包括小直徑(公稱直徑[DN]50~150,公稱管線尺寸[NPS]為2~6)、薄壁(壁厚不大于6 mm)電阻焊(ERW)和無縫鋼管的特殊步驟要求。除非本標準中特殊規定,這些小直徑、薄壁材料宜與其他鋼管用相同的方法進行試驗。本標準不包含接受或者否決的準則,但GB/T 20972.2-2008的第8章提供了指南。
本標準規定了放射性礦產地質術語分類與代碼。 本標準適用于我國放射性礦產地質信息系統,也適用于放射性礦產地質工作的其他有關領域。
GB11291的本部分規定了工業機器人、工業機器人系統和工業機器人單元集成的安全要求,工業機器人和工業機器人系統已在GB11291.1中定義。集成包括以下方面:a) 工業機器人系統或單元的設計、制造、安裝、運行、維護和報廢;b) 工業機器人系統或單元的設計、制造、安裝、運行、維護和報廢的必要資料;c) 工業機器人系統或單元的部件設備。本部分描述了與這些系統有關的基本危險和危險情況,并提出了消除和充分降低與這些危險相關的風險的要求。雖然噪聲被定為是工業機器人的一種主要危險,但是本部分不予考慮。本部分也規定了對作為集成制造系統的部分的工業機器人系統的要求。本部分不專門涉及關于加工過程中的危險(如激光輻射、彈出碎片、焊接煙霧)。其他標準適用于這些加工過程中的危險。
本標準規定了作業場所氣體檢測報警儀(以下簡稱“檢測報警儀”)的術語、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與標識等。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作業場所可燃性氣體、有毒氣體和氧氣檢測報警儀的生產和使用,其他特種場所中使用的檢測報警儀,除由有關標準另行規定外,亦應執行本標準。
GB 12668 的本部分規定了電氣傳動系統(PDS)的電磁兼容性(EMC)要求。PDS的定義如3.1中所述。這里的電氣傳動系統包括調速的交流電動機傳動和直流電動機傳動。這些EMC要求是針對變流器輸入和/或輸出電壓(線電壓)有效值在交流35 kV以下的PDS而規定的。本部分適用于對PDS的評價。同時也可用于對單獨銷售的CDM或 BDM(見3.1)的評價。本部分包含:對于要投放市場的產品的符合性評價要求;對于在設備投放市場之前不能測量出高頻發射的場合(這類PDS在3.2.6中被定義為C4類)推薦的工程設計實踐。
本標準適用于以牛乳(或羊乳)及其加工制品等為主要原料加工各類乳制品的生產企業。
本標準規定了焦化廠安全生產的有關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各類型焦化廠新建、擴建和改造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與驗收 , 以及現有設施的生產、維護、檢修和管理。因采用新技術、引進技術和引進工程而不能執行本標準的有關規定時 , 需提出相應的安全規定 ( 附科學依據 ), 報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備案后 , 方能使用和運行。
本標準規定了生產過程安全衛生的基本要求、控制生產過程安全衛生影響因素的一般要求、安全衛生防護技術措施;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本標準適用于企業生產過程的規劃、設計、組織和實施;建立企業生產過程安全、衛生標準體系和編 寫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的標準、規范等;也適用于對企業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衛生狀況,安全、衛生技術措施與管理措施的考核和監察。農業、林業、礦山、電力、建筑、交通運輸等生產過程的安全、衛生要求,應結合生產特點制定。本標準中的衛生,系指生產過程中的衛生工程技術和組織管理。
GB/T 13163的本部分規定了測量室外、住宅和工作場所(含地下礦井)中氣載短壽命氡子體的體積活度和/或其環境α潛能濃度儀器的特殊要求。本部分適用于基于抓取采樣、連續采樣技術和電子積分測量方法的幾乎所有類型的電子儀器。對采樣裝置(如過濾器)上的活度測量可在采樣期間或采樣周期完成之后進行。在GB/T 13163.1-2009中規定了用于測量的各種類型儀器。
GB 13561的本部分規定了港口散糧筒倉系統的布置與結構、工藝設計及裝卸設備、電氣及監控系統、靜電防護、通風除塵、消防設施、熏蒸和安全管理的防火防爆等基本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港口散糧筒倉系統的防火防爆設計、安全設施的配置和安全管理,其他散糧筒倉系統也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毛皮生產行業安全衛生的要求和技術措施。本標準適用于將原料皮經準備、鞣制、染整及加工成裘皮或毛革兩用皮的毛皮生產企業、車間和作業場所。
本標準規定了港口吸糧機(以下簡稱吸糧機)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港口吸糧機。
GB/T 14790的本部分規定了在三個正交軸向上測量和報告手傳振動暴露的一般要求。本部分規定了頻率計權和帶限濾波器的要求以使測量能進行統一的比較。獲得的測量值可用來預測在8Hz至1000Hz倍頻程覆蓋頻率范圍內的手傳振動有害影響。本部分適用于周期性和隨機性或非周期性的振動。本部分暫時也適用于重復性沖擊激勵(沖擊)。本部分給出了以頻率計權振動加速度和日暴露時間表示的手傳振動暴露的評價指南。本部分沒有規定安全的振動暴露限值。
本標準規定了GB 14883各部分測定方法標準中有關采樣、預處理和檢驗結果報告等的共同要求(另有專門說明者除外)。本標準適用于GB 14883各部分測定方法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