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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電工術語中有關無線電通信的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適用于我國涉及無線電通信的所有科技領域。
本標準確立了起重機總體、結構、機械、電氣與安全等部分設計應共同遵守的必要準則,規定了設計、計算要求和方法,并可作為對設計進行分析和評價的技術依據。本標準適用于橋架型起重機、臂架型起重機和纜索型起重機,但不涉及上述起重機設計的特殊問題。本標準也可供其他起重機參照使用。
GB/T 5907的本部分界定了消防產品的常用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消防管理、消防標準化、消防工程、消防科學研究、教學、咨詢、出版及其他有關工作領域。
GB 7956的本部分規定了消防車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及型號、通用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各類消防車。
GB/T 8423的本部分界定了石油天然氣工業工程技術服務專用的術語及定義。本部分適用于石油天然氣工程技術服務領域,石油天然氣工業其他領域可參照使用。
GB/T 11348的本部分給出了評價位于或靠近主軸承處測得的旋轉軸現場徑向振動烈度的具體規定。包括:——正常穩態運行工況下的振動;——瞬態變化(包括升速或降速、初始加負荷和負荷變化)時,其他(非穩態)工況期間的振動;——正常穩態運行工況期間發生的振動變化。 本部分適用于額定工作轉速1500r/min、1800r/min、3000r/min或3600r/min,輸出功率大于50MW的陸地安裝的汽輪機和發電機,也適用于直接與燃氣輪機連接的汽輪機和(或)發電機(例如聯合循環應用)。在這些情況下,本部分的準則僅適用于汽輪機和或)發電機(包括同步離合器)。燃汽輪機振動按照GB/T 11348.4和GB/T 6075.4評價。 本部分所規定的這些振動數值并不是評價振動烈度的唯一依據。對于大型汽輪機和發電機通常也用非旋轉部件上測量的振動值來評價。對這些振動測量的要求見GB/T 6075.1和GB/T 6075.2。
GB/T 11348的本部分給出了評價位于或靠近主軸承處測得的旋轉軸現場徑向振動烈度的具體規定。包括:——正常穩態運行工況下的振動;——瞬態變化(包括升速或降速、初始加負荷和負荷變化)時,其他(非穩態)工況期間的振動;——正常穩態運行工況期間發生的振動變化。本部分適用于正常工作轉速范圍在3 000 r/min~30 000 r/min,輸出功率大于3 MW,具有滑動軸承的發電以及機械驅動用重型燃氣輪機組,包括直接或通過齒輪相連接著旋轉設備的燃氣輪機。在一些情況下,本部分不適用于評價燃氣輪機所連接著的其他設備的振動。本部分不適用于以下各項設備的振動:a) 航空派生型燃氣輪機(包括與航空派生型燃氣輪機動力特性類似的燃氣輪機);b) 輸出功率小于或等于3 MW的燃氣輪機(參見ISO 7919-3);c) 燃機驅動泵(參見ISO 7919-3);d) 和(或)燃氣輪機相連的輸出功率小于或等于50 MW的蒸汽輪機和發電機(參見ISO 7919-3);e) 和(或)燃氣輪機相連的輸出功率大于50 MW的蒸汽輪機和發電機(參見ISO 7919-2);f) 連接燃氣輪機與蒸汽輪機或發電機的同步離合器(參見ISO 7919-2);g) 驅動的壓縮機(參見ISO 7919-3);h) 齒輪箱;i) 滾動軸承。本部分適用于以上所列設備之外的其他驅動裝置。本部分適用于通過齒輪箱相連的其他機器,但不用作對齒輪的振動狀態進行評價。對齒輪振動的評價需要特殊的技術要求,超出了本部分的范圍。本部分規定的這些振動數值并不是評價振動烈度的唯一依據。對于燃氣輪機通常也用非旋轉部件上測量的振動值來評價。對這些振動測量的要求見ISO 10816-1和GB/T 6075.4。
本標準規定了采用模擬、解析航空攝影測量方法測繪1:25000、1:50000、1:100000地形圖的外業作業基本要求。本標準適用于1:25000、1:50000、1:100000地形圖的航空攝影測量外業生產作業。
本標準規定了通信衛星和地球站進入國內衛星通信系統及國內衛星通信系統進入國內通信網時所必須滿足的一般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靜止衛星軌道(GS0)衛星固定業務,適用于國內通信衛星和租用衛星轉發器或波束組成的國內衛星通信系統。 本標準適用于S(M)CPC/PSK/FDMA、TDM/PSK/FDMA、TDMA、ATM、DVB-s、DVB-RCS等多種調制和多址方式
GB/T l2763的本部分規定了海洋生物調查的一般規定、技術要求和調查(測定)要素、采樣、樣品分析及資料整理的基本要求和方法。 本部分適用于海洋環境基本要素調查中的海洋生物調查。
本標準規定了衛星廣播業務(電視)和地面廣播業務(電視)及地面無線電中繼系統間的頻率共用的條件和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衛星廣播業務(電視)和地面廣播業務(電視)及地面無線電中繼系統間在11.7~12.2GHz頻段中的頻率共用,在12.5~12.75GHz頻段中則參照使用。
GB/T 14617的本部分規定了電路設計中常用的有關參數的計算,如余隙和費涅耳半徑的計算、氣體吸收和雨衰減的計算、電波折射、分集接收、模擬微波衰落概率和數字微波電路中斷率的預測、與傳播特性有關的無線電氣象數據等,且同時給出了其中各參數的適用范圍。本部分適用于各種容量的視距微波接力通信系統的總體設計和各個頻段的視距微波接力通信電路設計以及與電波傳播特性有關的各種電磁兼容系統設計。
GB/T 14914的本部分規定了海濱觀測的項目及時次、技術要求、觀測和記錄方法、數據的整理和訂正、數據傳輸的要求。本部分適用于沿海、島嶼、平臺上的海洋觀測站(點)進行的海洋水文、海洋氣象觀測。
本標準規定了在移動通信無線通信系統中采用調頻(F3E)技術的調頻收發信機(以下簡稱調頻機)的分類和規格、技術要求、試驗方法、產品檢驗規則,以及標志、使用說明書、包裝、運輸、貯存,還規定了調頻機的模擬話信道作數據傳輸時的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供陸地、內河或沿海移動通信(無線)網中使用的工作頻為25 MHz~1 000 MHz、發射機射頻輸出功率不大于50 W的各類調頻機,其他符合F3E的移動通信調頻收發信機亦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集群移動通信系統(簡稱集群系統)有關術語,一般技術要求,系統設備技術要求,安全要求和測量方法,系統試驗方法,環境試驗要求和試驗方法,可靠性要求和試驗方法,質量評定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要求和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陸地使用的集中控制方式單區基本集群系統。多區系統和其他控制方式的集群系統亦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物理海洋學、海洋物理學、海洋氣象學等學科領域的基本術語及其定義。本標準適用于物理海洋學、海洋物理學、海洋氣象學等學科領域的科研、教學、管理及相關生產活動。
本標準規定了小型風力發電機組(SWT)的安全準則、質量保證、工程完整性和在特定外部條件下的設計、安裝、維護和運行安全方面的特定要求。其目的是在風力發電機組的預期壽命期間,提供適當的防護等級,以防止各種危險對風力發電機組造成損壞。本標準涉及了小型風力發電機組的全部子系統,如保護機構、內部電氣系統、機械系統、支撐結構、基礎以及與負載的電氣連接。小型風力發電機組(以下簡稱機組)包括:包含支撐結構的風力機本身、風力發電機組控制器、充電控制器/逆變器(如果需要)、電纜和開關、安裝與運行手冊及其他文件。雖然本標準類似于IEC 61400-1,但為了使其適用于小型風力發電機組,做了簡化和相當數量的變動。如果能夠適當地證明風力發電機組的安全不被削弱,那么本標準的若干要求是可以修改的。然而,這一規定不適用于第6章中分級和相關的外部條件的定義。采用本標準并不意味著任何個人、組織或團體可以免除遵守其他適當的規程的責任。本標準適用于風輪掃掠面積不大于200 m<上標2>,產生的電壓低于交流1 000 V或直流1 500 V的并網或離網應用的風力發電機組。
本標準規定了生態公益林營造、經營、林地配套設施建設及生態公益林建設檔案管理等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范圍內的生態公益林建設。
GB/T 20257的本部分規定了1∶5 000、1∶10 000地形圖上表示的各種地物、地貌要素的符號、注記和圖幅整飾,以及使用這些符號方法和基本要求。本部分適用于1∶5 000、1∶10 000地形圖的測繪,編制地理底圖可參照使用。
GB/T 20257的本部分規定了1∶25 000 1∶50 000 1∶100 000地形圖上表示的各種地物、地貌要素的符號、注記和圖廓整飾,以及使用這些符號的方法和基本要求。本部分適用于1∶25 000 1∶50 000 1∶100 000地形圖的測繪。編制地理底圖或測繪相近比例尺地圖可參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