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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于內燃機引擎零件及電路防護用清漆。
本標準規定之限制值,是用于保護居住環境內所使用頻率范圍介于30 MHz~1000 MHz間之廣播接收機。對于使用在住宅區內之新型射頻傳輸器或接收機,當符合本標準之車輛或裝置靠近它在10公尺以內時,可能無法依據本標準提供適當之保護。備考:根據經驗顯示,若符合本標準之要求,則對于在居住環境使用之其他型式接收機,包含在規定頻帶外之射頻發射機,可以提供很好之保護。本標準適用于寬頻和窄頻的電磁發射能,這些發射能會干擾無線電接收機,其來源如下:(a) 由內燃機、電力驅動或兩者驅動之車輛(參照第3.1節)。(b) 由內燃機、電力驅動或兩者驅動之船體(參照第3.2節);除非另有特定論述,否則船體在本標準中被施以與車輛相同之方法試驗。(c) 裝有火花點火之內燃機裝置(參照第3.3節)。 本標準包含寬頻和窄頻發射之限制值和試驗方法。本標準并不適用于飛機、牽引系統(如軌道車、電車及無軌電車)或不完整之車輛。備考:保護在車上使用之接收機不受同一車輛干擾,是由CNS 14500﹝保護車載、船載及裝置上接收機之無線電擾動特性-限制值與量測方法﹞所規范。本標準不涵蓋車輛連接至電源網路進行充電之電磁擾動量測。使用者參考適當之CNS、IEC和CISPR為此條件所定義之量測技術和限制值。
本標準規定頻率范圍150 kHz至2,500 MHz內之無線電擾動的限制值及其量測程序,適用于在車輛、拖車及裝置中所使用之任何電子/電機組件。有關頻率配置之細節,參照電信聯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Union, ITU)發布之規定。本限制值旨在保護車輛中所安裝之接收機,防止受同一車輛之組件/模組所產生之擾動的影響。有關整車之量測法及限制值,參照第5節,有關組件/模組之量測法及限制值,參照第6節。僅整車試驗可使用于測定與車輛限制值有關之組件相容性。所保護之接收機型式,舉例而言,有廣播接收機(聲音及電視)、陸用行動無線電、無線電電話、業余及民間無線電電臺、衛星導航(定位系統(GPS)等)及藍芽。基于本標準之目的,車輛為自我推進式機器,包括(但不限于)小客車、貨車、農用曳引機及雪車。對于測定本標準是否適用于個別設備,參照附錄A所提供之指引。本標準之限制值屬建議性,且可依車輛制造商與組件供應商之協議修改。針對在車輛售后所增加及連接至車輛線束或車載電源連接器之組件及設備,本標準亦供此組件及設備之制造商及供應商使用。本標準不包括保護電子控制系統免于射頻(RF)放射,或免于暫態或脈波型電壓波動之影響,此類規定系屬其他CNS或ISO標準之范圍。由于裝設位置、車體結構及線束設計可影響無線電擾動與車載無線電之耦合,本標準第6節定義數個限制值位準。所使用之位準等級(為頻帶之函數),由車輛制造商與組件供應商協議。本標準定義車輛制造商及供應商所使用之試驗法,以協助設計車輛及組件,并確保車載射頻放射位準之控制。車輛試驗限制值系作為指引,并以使用車輛內嵌天線或試驗天線(若未指定天線時)之典型無線電接收機為基礎。已定義之頻帶未必可適用于所有地區。基于經濟理由,車輛制造商必須自行確認何種頻帶可適用于車輛將銷售之地區,并確認何種無線電服務有可能使用于該車輛中。舉例而言,許多車型可能未安裝電視接收機;然而電視頻帶于無線電頻譜上占了很大部分。于此種車輛中進行試驗及降低雜訊源,并不經濟。車輛制造商宜確定車輛銷售之地區,隨后宜選擇可適用之頻帶及限制值。接著可從本標準中選擇組件試驗參數,以支持所選定之銷售計畫。世界無線電通信管理會議(World Administrative Radio communications Conference, WARC)于1979年將第1區之頻率下限降低至148.5 kHz。對于車輛用途而言,150 kHz之試驗已視為足夠。基于本標準之目的,試驗頻率范圍已可涵蓋世界各地之無線電服務。于多數情況中,可預期對鄰近頻率之無線電接收的保護。附錄H定義判定無線電通訊遇到脈沖雜訊而劣化之定性法。
Feuille d'instruction pour la consolidation de la norme NF EN 14910 d'octobre 2009 et de son amendement A1Matériel de jardinageCoupe-gazon à moteur à combustion interne et à conducteur à piedSécurit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