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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濕熱帶電力電容器的使用環境條件,以及相應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及貯存。本標準適用于濕熱帶地區使用的各種類型的電力電容器(以下簡稱電容器)。
本部分規定了濕熱環境用機械產品的氣候防護類型及使用環境條件、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及防護要求。本部分未作規定及說明者,應按產品的有關標準規定。 本部分適用于GB/T 4797.1-2005規定的\"濕熱\"氣候區使用的一般用途機械產品。產品大類包括農機具、內燃機、工程機械、礦山機械、重型機械、起重運輸機械、石化通用機械、電工產品、儀器儀表、機床工具、通用零部件等。 對于在局部氣候條件符合本部分規定的場所中使用的產品,本部分的技術要求可同樣適用。 本部分不適用于濕熱地區中存在化學腐蝕介質、爆炸危險介質及海洋、船舶、礦井等特殊環境條件下使用的產品。
本部分規定了工業腐蝕環境用機械產品的防護類型及使用環境條件、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部分適用于在GB/T 14092.5中規定的環境條件使用的一般用途機械工業產品。產品大類包括內燃機、工程機械、重型機械、起重運輸機械、石油通用機械、電工產品、儀器儀表、機床工具、通用零部件等。 本部分不適用于環境中存在爆炸性介質及海洋、船舶、礦井、核輻射等特殊環境條件下使用的產品。
GB 20840的本部分適用于供電氣測量儀表或電氣保護裝置使用、額定頻率為15 Hz~100 Hz、新制造的模擬量或數字量輸出互感器。本部分僅包含通用技術要求。對于每一類互感器,其產品標準由本部分和有關的專用技術要求部分組成。
本標準規定了與電工電子設備機械結構環境防護設計有關的術語和定義、環境條件類別、環境參數組分類及其嚴酷程度分級、環境條件在產品中的應用、環境設計指南通則、化學處理層和電鍍層的選擇及設計、涂覆層的選擇和設計以及其他方面的環境防護設計指南。本標準適用于電工電子設備機械結構(以下簡稱機械結構),也可供其他電工電子技術領域的機械結構的環境設計參考。本標準不涉及有關環境意識及環境保護方面的內容,因而不適用于環境意識和環境保護方面的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一般工業與民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電壓在10kV及以下的供用電設施的設計、施工、運行、維護及拆除,不適用于水下、井下和礦井等工程。
本規范適用于煤礦建設電氣設備安裝工程的施工及驗收。
1.0.1本規定是根據設計規范和化工部有關標準并參照有關部的設計技術規程制訂。 1.0.2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改建或擴建的化肥廠的電力設計。 1.0.3化肥廠的電力設計除應執行本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并執行有關指令性文件。
1.0.1化工企業戶內或戶外化學腐蝕環境的電力設計,必須認真執行的技術經濟政策,并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做到保障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技術先進可靠、經濟合理。 本規程是對化工企業腐蝕環境的腐蝕性物質在生產、加工處理、儲運過程中,按其釋放的嚴酷度和地區相對濕度來劃分腐蝕環境類別,以指導設計,正確選擇電氣設備和材料,并對變配電設施、配電線路、防雷接地等提出防腐措施。 1.0.2本規程適用于新建、改建或擴建的化工企業腐蝕環境的電力設計。 本規程不適用于下列內容: 1陰極保護和陽極保護的電方設計; 2地下雜散電流的防護設計; 3電解槽及其附件的設計。 1.0.3腐蝕環境的電力設計,電氣人員應與工藝、設備、總圖、土建、環境保護、采暖通風等相互協調、配合,綜合考慮,并采取下列防腐措施: 1化工工藝設備宜采取露天或敞棚式集中布置,并將有可能釋放出腐蝕性物質的設備布置在工廠全年或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側; 2生產過程中應消除或減少腐蝕性物質的釋放和積累; 3運行和維修時宜把腐蝕性物質限制在密閉的容器和管道內,防止產生泄漏; 4按腐蝕環境類別選用防腐電工產品。 1.0.4腐蝕環境的電力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程外,尚應符合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規范和規程的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帶燈視鏡的型式、基卒參數、尺寸、技術條件和使用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公稱壓力不大于1.0MPa、公稱直徑100~150mm、介質溫度0~200℃、大急變溫度不大于180℃的各種規格及型式的帶燈視鏡。
本規范規定了石油化工腐蝕環境電力設計的要求。本規范適用于石油煉制、石油化工及以煤為原料制取燃料和化工產品的企業新建、擴建或改建工程腐蝕環境的電力設計。本規范不適用于陰極保護及陽極保護的電力設計,地下雜散電流的防護設計,電解槽及其附件的設計。
本標準規定了風力發電設備在干熱、干熱沙漠地區服役過程中所處的環境參數分級、嚴酷程度、技術要求、試驗方法、防護措施及其標志、貯存和包裝等。本標準適用于在干熱特殊環境條件下,風力發電設備的設計、運輸、貯存、運行等過程。
本標準規定了電除塵工程設計、安裝、調試、驗收與運行維護的通用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采用振打或旋轉刷方式清灰電除塵器的含塵氣體凈化處理工程,可作為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與施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建成后運行與管理的技術依據。本標準所提出的技術要求具有通用性,特殊性要求可執行相關行業的除塵工程技術規范。
本標準規定了火電廠煙(粉)塵的治理原則和措施,以及除塵工程設計、施工、驗收、運行和維護等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燃煤及煤矸石電廠的除塵工程,包括鍋爐產生煙氣的除塵工程和無組織排放過程(煤炭轉運、貯存、破碎,脫硫劑的制備,灰渣去除及轉運等過程)的除塵工程。可作為環境影響評價、工程設計與施工、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建成后運行與管理的技術依據。燃用重油、生物質發電廠的煙(粉)塵治理及除塵工程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熱帶型低壓電器的氣候防護類型和使用環境條件、技術要求、試驗方法、驗收規則、標志、包裝及貯存。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應符合相應的普通型低壓電器標準的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熱帶型低壓電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