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鋰電池及蓄電池組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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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規定了用于原電池和蓄電池領域的一般術語。
GB 3883的本部分涉及電動機或電磁鐵驅動的:--手持式電動工具(第2部分);--可移式電動工具(第3部分);--園林工具(第4部分)。以下簡稱“工具”。交流單相或直流工具的額定電壓不大于250 V,交流三相工具的額定電壓不大于440 V。大額定輸入功率不超過3 700 W。本部分涉及人們在正常操作以及合理可預見的使用工具時遇到的由工具引發的危險。帶電加熱元件的工具屬本部分范圍。這些加熱元件的要求在GB 4706的相關部分中規定。對于不與電網隔離、且基本絕緣由不按工具額定電壓設計的電動機,其要求在附錄B中規定。對于由可充電電池供電的電動機驅動或電磁鐵驅動的工具以及用于這些工具的電池包,其要求在附錄K中規定。對于能直接接在市電或非隔離電源上操作和/或充電的這類工具,其要求在附錄L中規定。不用對工具自身作任何改造便能夠安裝到一個支架或工作臺當作固定式工具使用的手持式電動工具屬于本部分范圍,由第3部分來規定。本部分不適用于:--在爆炸性環境(塵埃、蒸汽或氣體)中使用的工具;--制備和加工食品用工具;--醫療用工具;--與化妝品和藥品一起使用的工具;--加熱工具;--電動機驅動的家用或類似用途電器;--工業機床用電氣設備;--用來制作模型的由低壓變壓器驅動的小型臺式工具,如制作遙控飛機模型或汽車模型等。
本標準規定了鋰原電池的檢驗項目和要求,以保證鋰原電池在預期的使用以及可合理預見的誤使用情況下安全工作。
本標準規定了移動電話用鋰離子蓄電池及蓄電池組的術語和定義、要求、試驗方法、質量評定及標志、包裝、運輸和儲存。本標準適用于移動電話用鋰離子蓄電池(以下簡稱電池)及蓄電池組(以下簡稱電池組)。其他移動通信終端產品用鋰離子電池及電池組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鋰離子電池或電池組危險貨物的要求、試驗和檢驗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鋰離子電池或電池組危險貨物危險特性的檢驗。
本標準規定了鋰原電池和蓄電池的檢驗方法和要求,以確保電池在運輸中(而非回收或處理中)的安全。本標準規定的要求不適用于我國法規或相關法規(見7.3)中有規定可豁免時的情形。
本部分適用于便攜式的、輸出直流電壓不超過60V、輸出功率不超過240W的微型燃料電池發電系統、微型燃料電池動力單元和燃料容器。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若輸出電壓超出該限制,則參考IEC 62282-5-1。本部分中的產品不適用于GB 2900.35-2008第3章所定義的危險場所。
本標準規定了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的構造、標志和試驗要求。此類燃料電池系統是可移動、不固定的。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的作用是產生電能。本標準適用于在室內或戶外使用、額定輸出電壓不超過600 V(交流)或850 V(直流)的交流型和直流型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此類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不應使用于IEV 426-03-01規定的危險位置,除非根據IEC 60079-0:2007對系統加裝了額外的保護措施。本標準不適用于以下情況的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a) 固定連接(硬接線)于配電系統;b) 固定連接于公共燃料分配系統;c) 對電網供電;d) 為道路車輛提供動力;e) 在民航客機上使用。為混合動力車輛(由蓄電池提供車輛動力和能量)的蓄電池充電的燃料電池不屬于本標準范圍。以下燃料和燃料原料屬于本標準的范圍:--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例如丙烷和丁烷;--液態醇,例如甲醇和乙醇;--汽油;--柴油;--煤油;--氫氣;--在空氣或氧氣環境中,浸漬在電解液(例如鹽的水溶液或堿的水溶液)中的金屬(例如Mg、Al或Zn)或者合金;--氫化物。本標準不排除類似燃料或非空氣來源氧化劑的使用,前提是通過附加要求列明其特定的危險。
本標準規定了納米磷酸鐵鋰的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檢測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和訂貨單內容。本標準適用于鋰離子電池正極材料納米磷酸鐵鋰的質量檢驗和產品驗收。
GB/T 34570的本部分規定了由可充電電池供電的手持式、可移式電動工具和園林工具的可拆卸或分體式電池包、整體式電池組的安全要求。本部分適用于大標稱電壓為直流75 V的電池包。本部分不適用于:——由使用者安裝使用的通用電池包或電池組;——鉛酸蓄電池;——鋰金屬類型電池包、電池組;——充電器的安全。
本標準規定了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和代號、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說明書、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電壓不超過250 V的電動自行車用蓄電池充電器。本標準不適用于電動自行車用車載充電器。
本標準規定了鋰離子電池正極材料鎳鈷錳酸鋰的放電平臺容量比率及循環壽命測試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鋰離子電池正極材料鎳鈷錳酸鋰放電平臺容量比率及循環壽命的測試。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功率為500kW且容量為500kW · h及以上的電化學儲能電站的設計,不適用于移動式電化學儲能電站的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電動汽車電池更換站的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IDC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的設計、施工及驗收。
1.O.1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維護經濟權益,以合同為依據實施化工建設項目進口設備、材料的檢驗特制定本標準。1.O.2 本標準適用于化工建設項目的成套、單項、單機進口的機器,靜置設備,電氣、工業自動化儀表,工業控制計算機等設備和材料及其文件、資料,自合同生效日起至機械保證期終止日為止的國外檢驗、國內口岸檢驗,開箱檢驗與質量檢驗。本標準亦適用于由國外承包商負責采購供應的中國制造廠制造的設備、材料的檢驗。1.O.3 本標準為進口設備、材料檢驗的通用規定。各化工建設項目應根據具體裝置和合同環境等特點,編制相應的檢驗方案或細則。1.O.4 合同中規定的或由買方確認的賣方和制造廠提供的技術標準、規范和檢驗規范應是執行檢驗的技術依據。經買賣雙方確認的設計文件、技術資料及圖紙上指定的標準、規范和技術要求應為具體設備、材料的檢驗依據。1.O.5 當賣方提供的標準、規范不全或不能滿足檢驗的需要時,經買賣雙方協商可采用相應的標準、國外先進標準、產品制造廠標準或我國現行標準。1.O.6 在化工項目進口設備、材料檢驗中,有關安全、勞動保護、環境保護、工業衛生、防火、防爆等規定,必須符合我國現行法規和標準的規定。1.O.7 本標準應與《化工建設項目進口設備、材料檢驗管理辦法》配合使用。
為了保障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使用,預防和減少事故,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程。根據《特種設備目錄》,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下簡稱場車),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包括機動工業車輛和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輛。
本標準規定了電動自行車物聯網防盜終端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與貯存。本標準適用于電動自行車物聯網防盜終端的設計、制造和檢驗等。
本標準規定了民用飛機供電系統的功能、性能、設計結構、安裝、壽命、安全性、接口等要求及其驗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民用飛機供電系統設計試驗。
本標準規定了以鋰離子電池為動力源的旋刀步進式草坪修剪機(以下簡稱“鋰電草坪機”)的術語和定義、型號編制方法、基本參數、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標志、使用說明書、包裝、運輸、貯存和處理。本標準適用于以標稱電壓不大于直流75 V可充電鋰離子電池包(電池組)供電的旋刀步進式草坪修剪機。本標準不適用于:——以使用者自行安裝的通用電池包或電池組為動力源的旋刀步進式草坪修剪機;——其他非鋰離子電池動力源的旋刀步進式草坪修剪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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